摘要:“依法从严治党”是现代法治的原则、理念、方法向管党治党工作的深度延伸和具体运用, 是法治视野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逻辑必然。深入理解“依法从严治党”的基本逻辑, 必须明晰其概念内涵, 其中“法”是广义范围上的“法”, “严”是依法治理下的“严”, “治”是动态系统中的“治”;必须分析其基本矛盾关系, 实现党规与法规一体建设, 依法与从严相辅相成, 治国与治党同步推进;必须探求依法从严治党的实现路径, 逐步建立与完善党内法治体系。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 党内法治; 依法治党;
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 从严必依法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旗帜鲜明地指出, 新时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 统筹推进党的各项建设”。[1]26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 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法规, 党内治理不断呈现“法治化”的趋势。尽管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并没有明确提出“依法从严治党”这一概念, 但系统梳理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实践可以看出, “依法从严治党”已成为新时代党加强自身治理的突出特征。因此, 有必要通过基本的逻辑梳理, 认清“依法从严治党”的基本意义, 明确“依法从严治党”的概念内涵, 破解“依法从严治党”的基本矛盾, 从而进一步探索“依法从严治党”的基本实现路径。
一、逻辑起点———“依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全面从严治党, 基础在全面, 关键在严, 要害在治, 目的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把中国共产党锻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而党内治理的法治化则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预设前提和基本保障。因此, “依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选择, 唯有“依法”才能确保全面之覆盖、树立从严之标准、实现治党之目标。
(一) 唯有“依法”才能真正确保全面的覆盖
全面从严治党, “基础在全面”。“‘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 面向8700多万党员, 430多万个党组织, 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2]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规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3]唯有依法才能确保全面之覆盖, 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依法”确保领域上全覆盖。领域上的全覆盖就是在空间维度上全覆盖。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其中强调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1]62, 形成了“5+1”的党建格局, 是党的建设系统性、整体性的体现。其中, 制度建设具有穿针引线的全局作用。空间上的全面覆盖首先要求织密编紧“法网”, 通过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之中, 使得党的领导执政活动和自身建设活动都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确保管党治党没有死角、没有盲区。二是“依法”确保时间上的长效化。时间上的长效化就是在时间维度上。全面从严治党不是阶段性、运动式的, 而是具有长远性和长期性的战略部署, 贯穿于党治国理政的全过程。法规制度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 只有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和实践成果通过法规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 才能确保时间上的持续性, 才能管长远, 求实效。否则,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就有可能成为昙花一现的政治运动。三是“依法”确保主体上的广泛性。主体上的广泛性就是在纵向维度上。从中央到地方、到党的各级组织直至每个党员, 都必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法规制度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人人必须遵守, 没有“法外之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要求必须通过法规制度的方式进行明确, 才能对全体党员产生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从而确保管党治党没有特殊、没有例外。
(二) 唯有“依法”才能切实立起从严的标准
全面从严治党, “关键在严”。“从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标准, 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 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 那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 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4]“从严”一方面体现在对党员的要求“从严”, 另一方面体现在对纪律的执行“从严”。但不管是“要求从严”还是“执纪从严”, 都唯有通过法治的手段才能立起应有之标准。
1.“从严”要求需“依法”确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先进性和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4]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求党员必须牺牲一些普通公民不必牺牲的权利, 必须承担一些普通公民无须承担的责任。每个党员在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时, 就已经自愿接受了党的法规纪律约束, 与党组织确立了一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维系, 决定了较国法对公民的一般要求而言, 更需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明确作为党员的“从严”要求, 从而使全党在党风党纪上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有所遵循、有所畏惧, 时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从严”尺度需“依法”衡量。
法规制度是一种确定性规范。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党内法规, 都应对公民或党员的权利义务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任做出明确的界定, 为人们提供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见性的参照标准。从这一角度来说, 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并不是随意的严, 更不是领导说要严就严, 领导说怎么严就怎么严, 否则就成了“唯上不唯法”的人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合乎法治精神, 要严之有据, 严之有理, 依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标准要求“依法”进行。
3.“从严”刚性需“依法”落实。
法规制度是一种是具有刚性的强制手段。无论是宪法法律还是党内法规, 一旦颁布施行, 就必须严格适用, 并由强制力保障实施, 不能由个人意志予以变更或排除, 否则就应受到党规国法的制裁。全面从严治党要想严之有效、严之有力, 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问题, 就必须通过法规制度的手段确保“从严”标准的刚性落实, 对违反党规国法的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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