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发展并没有过多地重视文化方面的建设。在民间,一些被发现的墓葬都已经被人私自盗掘,一些珍贵的不可移动文物也大量流失,民间文物的私自交易泛滥等,这些种种都显示着我国关于文物管理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体制的严重落后,以及目前法规的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就来对文物管理的现行法规进行若干的思考。
1 新中国以来的文物管理的发展
从新中国开始,文物的管理体制也随时代在进行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从 1949 年建国开始到 1981 年,这是我国第一阶段的文物管理体制,属于传统的管理时期。在 1949 年,我国建立了指导隔离全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文物局,隶属于文化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群众文化工作的日益发展,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日益繁重,为了缓解文化部所承担的文物管理工作,在 1955 年专门成立了主管全国文物及博物馆事业的文物管理局。并在随后的几年里相继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几部法律法规。可以说,在这个第一阶段里,虽然还是在起步阶段,但我国初步形成了有法律法规的文物管理体制;第二阶段是从1982 年到 2002 年的转型过渡时期,开始了我国文物管理机构的改革,在 1987 年,为了适应文物事业的发展,我国关于文物的管理机构最终改为国家文物局,独立行使职权。是国务院直属主管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研究拟订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出境等业务,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和指导文物外事工作,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等,管理职能和业务指导职能进一步加强。并且在 1982 年颁布了标志着我国文物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个时期是文物事业的转型时期,从封闭到开放,同时也开始了市场经济下的模式探索。但是依然存在着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第三阶段就是从 2003 年开始的,这个阶段主要围绕文化遗产概念构建文化遗产管理构架。在这个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建设,并对地方文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这个阶段的主要成就是关于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与发展,社会力量也开始渗入到文物事业的管理中去,但是总的来说,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1]
2 目前文物管理的现状分析
我国文物管理工作存在着体制落后、机制不活的局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文物的行政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我国目前的文物管理体制都是采取文物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但是从目前得到的经验是,这样的办法导致全国的文物管理力度薄弱,而且还由于我国的文物管理机构数量较少,工作人员就更是少之又少,权利难以行使;文物管理权限与现行的文物事业发展不相适应;各个基层文物管理单位隶属管理不协调。此外,不能够完善管理体系就不能推动管理体制的改善,在现阶段的文物管理体系中,关于管理的问题尤为突出,比如管理的责任分不清、管理的任务不够清晰、管理的手段与制度不全;与此相对的便是管理的交叉化,在一些多元化为主体的管理中,主管部门的过多交叉导致遇到问题事谁都要管或者互相推诿责任、谁都不管的情况,这样两种情况都是不可取的;但目前的现状就是如此,这样的管理水平,导致目前文物管理的紊乱;其次,没有建立文物管理的监督体系,尽管在我国规定由国家文物局全面负责监督文物的管理工作,但实际上却不是如此,文物工作是采取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地方上也没有过多的精力与财力去专门建设冷门的文物监督部门,这样就会导致在客观上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清、监督工作不明确,政策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不到位情况。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关于文物管理的法律体系的不够完善,没有一套健全而又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目前的管理工作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法》,但随着社会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其中的一些法规也已经不再适用于目前的种种情况。而且对于地方来说,大都颁布、采取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家性的法规不够重视。[2]
3 对文物管理现行法规的思考
3.1 建立相应法规下的管理机制
对于我国目前文物管理来说,现行法规确实从新中国建国开始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停地修订,但是仍不能全面的依据法规来完善我国的文物管理。所以,应该加强法规的修订与实行,在多方面以法规为基础来进行文物管理。首先要建立相应法规下的管理机制,制定管理法规,以目标管理理论为指导,建立制度管理机制,建立垂直管理体系。这样一来可以将任务量化,更容易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员工,避免管理的缺失,实现科学化管理;其次,还可以根据管理法规,对部门的员工、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奖惩等,可以更加激励他们对文物进行管理,此时要注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制可遵。再者,根据管理的相应法规,在管理体系上实行垂直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文物工作的协调和宏观调控。
3.2 建立相应法规下的监督机制
有了相应法规下的管理机制还不够,此时还要制定与加强相应法规下的监督机制,进行问责以及过错的追究。同管理机制一样,监督机制也要建立垂直监督的体系,《文物保护法》规定国家文物局对全国文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监督、指导,这样一来也是有利的避免了文物管理属地化以及分级责任制所带来的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清的弊端。从上到下,部门之间一级与一级之间做好监督工作,明确各自的责任,避免文物管理工作上面的疏忽。其次,可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的力量不容小觑,由社会进行监督,再加上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相信可以对文物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地发现问题,及时地处理问题。使得文物管理工作的灵活性大大地加强。
3.3 建立相应法规下的保障机制
在相应的法规下,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文物执法力度,规范文物执法程序和行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违法案件诉讼制度,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发生。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法规,来加强资金的保障机制,加大对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在具体的法规下,对于文物的专项资金进行透明化管理,保障文物事业健康的发展。
结束语
对于文物管理工作来说,在新的时期有新的挑战,但却也充满着机遇。我国关于文物管理的工作还很漫长,文物管理的体制改革也是任重而道远的。对于法规的完善更需要文物管理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地去补充,以此稳步促进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开展,确保文物事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编。文物保护法律文件选编[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2]高轩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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