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全力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新举措成为了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内监督的“推进器”和“动力源”。党中央通过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使得纪委内部的职能和机构重新“排列组合”, 产生出了强有力的“化学反应”, 进一步彰显了党内监督的威力和效力。
关键词: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党内监督; 党的十八大;
New Measures for the Reform of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System Since the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LI Kun
School of Marxism, Fuzhou Polytechnic School of Marxism,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 made every effort to promote the reform of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system.The new measures of the reform of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system have become the“propeller”and“power source”for the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trengthening of inner-party supervision.By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system,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has“rearranged”the functions and institutions within the discipline commission and produced a strong “chemical reaction”, which further demonstrates the power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supervision within the party.
Keyword:
party's discipline inspection system; inner party supervision; 18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续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注重加强党中央对党内监督的全面领导, 要求各级党委对党内监督工作负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专责党内监督工作, 从而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与此同时, 中共中央还颁布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试行)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党内法规, 以保障党内监督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落实“两个责任”方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两个责任”, 即在党内监督过程中, 各级党委负主体责任, 各级纪委负监督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种责任, 前者是党内监督的前提, 后者是党内监督的基础。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 包括落实党委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其他成员责任, 这是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强化党内监督的必要前提。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 落实党委主体责任, 通过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可以迅速有效地调动全党上下的力量, 改变过去“一把手”对党内监督工作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落实、责任上不明确的现象, 切实做到真抓、真管、真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责监督, 主要承担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加强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常务委员会委员行使权力的监督;二是落实纪委工作双重领导体制, 实际工作过程中以上级纪委的指示为主;三是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确保监督执纪工作的独立性。2016年中共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以问责方式来倒逼责任落实, 强化党委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党内监督的专责责任。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更加明晰了党委监督的主体责任和权力界限, 提出要建立健全履责报告制度、定期考核制度、约谈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此来巩固党内监督成效。
二、坚持“两个为主”原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党中央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 以此作为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主攻方向。但由于受历史和现实因素制约, 党委领导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形成了权力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中共中央2014年6月30日颁布《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党的“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着重强调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监督和领导。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与创新, 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坚持“两个为主”原则, 为推动“两个为主”原则落实,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 (试行) 》和《关于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工作的通知》, 以党内法规和制度的形式将这个原则确立下来。一是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 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必须同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通过上级纪委的约束和领导, 地方党委就会强化对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 有利于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纪检监督合力。二是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既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又保障了纪委监督权的实施, 二者结合相得益彰。在选拔纪检监察干部过程中, 着重选拔那些作风过硬、真抓实干、敢于亮剑的好干部, 坚持任人唯贤但不避亲的原则, 既可从纪委内部选拔, 也可以从其他部门选拔, 并且对纪检干部的考核和具体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有效解决下级党委不愿意查、不让查;下级纪委不敢查、不会查、不规范查的问题, 2014年中央纪委选取了5个省份和3个部委进行了试点工作。“两个为主”原则的试点工作,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下级纪委进行监督执纪工作, 为纪委履行党内监督职责提供坚强后盾和扫清障碍。
三、强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强化党内监督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 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管党治党总结出来的科学规律, 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监督举措。一是通过党组织内部批评与自我批评,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坚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挽救党员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武器”, 就必须把监督执纪的着力点放在日常, 尽可能用党的组织纪律来挽救一部分犯错误的同志, 避免他们犯更大的错误。在保持纪委监督执纪工作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前提下, 各级纪委探索抓早抓小, 将党的组织纪律挺在前面。为了推动谈话和函询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许多地方纪委专门出台了谈话函询办法, 不断加强对干部日常监督, 对部分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的诫勉谈话, 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将错误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二是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聚焦纪委监督主业务。各级纪委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深化“三转”的主攻方向, 转变监督观念和监督方式, 将工作重心由“国法”转向“党纪”, 加大前三种“形态”处理案件的力度, 减少第四种“形态”处理案件的频次。在发布中管干部违纪通报时, 用“严重违纪”的表述代替“严重违纪违法”, 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代替“受贿”。各级纪委积极以党的纪律为准绳, 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贯穿到监督执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推动监督执纪各个环节深度转型。中央纪委还试点建立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 将其纳入各级纪委工作考核内容, 使得常用、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结构性特征初步显现。三是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抓手, 重构党内政治生态。党中央积极倡导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营造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各级纪委在查处犯错误的干部同时, 综合考虑违纪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以及被调查人的悔罪态度和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 在宽严相济中推动“四种形态”合理运行。
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党的十八大以来, 在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统一领导下, 各级纪委加快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聚焦中心任务, 明确职责定位, 推进党内监督迈向新征程。在转职能方面, 中央纪委精减大量内设议事协调机构, 对于需要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适当保留, 避免纪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各级纪委通过对内设机构进行整合, 解决纪委监督执纪过程中出现的职能“缺位”和职能“错位”等问题, 把纪委职能真正聚焦到强化党内监督的要害环节上来。在转方式方面, 各级纪委在协助同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同时, 更加注重“惩罚”和“治理”相结合, 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将党内监督高压态势和遏制“四风”现象紧密结合。各级纪律监察委员会以案件查办为基础, 强化案件线索全过程管理, 制定了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线索处置方式和标准。在转作风方面, 各级纪委明确正人先正己原则, 一并将纪检干部置于监督之下, 不搞特殊化, 严防“灯下黑”。在中央纪委的带头领导下, 各级纪委全力精减“三公经费”, 开展了会员卡专项清理等活动, 坚持强化对纪检机关内部人员的监督, 打造一支忠于人民、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纪检干部队伍。通过推进“三转”工作,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能定位更加清晰、主业意识更加明确、监督职责更加凸显。
五、完善纪委内部机构
党的十八大以来, 中央纪委“因职设岗, 因责配编”, 提高组织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科学化水平, 不断调整内部机构, 加快整合职能和监督资源, 保持内设机构总数、人员编制总数和领导职位数“三不增加”。中央纪委撤销党风廉政建设室、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 新设立党风政风监督室;撤销执法监察室、绩效管理监察室, 新设立执法和效能监督室, 增设第九纪检监察室、第十纪检监察室、纪检干部监察室;将第四监察室和第五监察室涉及的较敏感的金融口单位和国资委及央企单独切分出来, 第四监察室主要联系金融口单位, 第五监察室主要联系国资委和央企, 为“金融口单位”专设监察室;在干部室基础上组建了组织部, 在宣传教育室基础上组建了宣传部;与此同时, 将预防腐败室和外事局整合成了国际合作局, 承担国际反腐败日常工作和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工作。中央纪委通过内部机构调整和整合, 科室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人员配置向办案职能进一步倾斜, 执纪监督相关人员编制占到中央纪委总编制数的70%, 使得纪委内部力量集中到监督执纪工作任务上来, 中央纪委监督执纪职能和定位更为聚焦和明确。此外, 为了加快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自上而下内部机构调整, 各省、市、县纪委以换届为契机, 积极优化纪委班子结构。
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面对新的世情、党情和国情, 选择了北京、山西和浙江这三个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进一步深化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 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更加独立、高效、严格地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是在党中央统一领导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进行的, 既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更是对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构架, 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不仅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察体制改革, 更重要的是还包含了党的监察体制改革。2016年1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部署从这三个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在这三个试点省市设立省市区三级监察机构, 从体制机制上改革国家监察体制, 先行先试, 最终向全国推广经验。2016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让改革“于法有据”。2017年11月4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逐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施。2018年3月2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这表明全国范围内的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有了法律明文依据和坚强保障。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6.
[2]田力夫.反腐倡廉第一课[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2017.
[3]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工作报告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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