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堂制度是中国古代宫廷与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却被忽略了,至今未见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出现,只是在一些论著中偶有提及,而有关唐代朝堂制度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至于唐长安大明宫中的朝堂,无论建筑形制还是规模,在中国古代宫廷中都有代表意义,具有承前启后的地位,其功能之复杂性也远远超过前代,应该引起重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一、朝堂的渊源与大明宫朝堂的形制
朝堂之置由来已久,从现存典籍的记载看,应出现在汉代。史载:“汉制:九嫔、九卿分治内外官府之事,天子居路寝,九嫔序列东、西,三公处朝堂,九卿前居左、右。”但其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西周。宋人叶梦得在《石林燕语》卷二中指出:“古者,天子三朝:外朝、内朝、燕朝。外朝在王宫库门外,有非常之事,以询万民于宫中。内朝在路门外,燕朝在路门内。”所谓“路门”,郑玄解释说:“大寝,路寝也,其门外则内朝之中,如今宫殿端门下矣。”即此知,由于天子大寝又称为路寝,所以其门也称为路门,相当于后世宫殿的端门,即正门。林希逸《考工记解》卷下解释说:“路门外九室,九卿治事于此也。”郑玄又曰:“九室如今朝堂,诸曹治事处。”④受这种古制的影响,隋文帝兴建大兴宫时,便把朝堂建在了正门承天门之外。唐朝建立后,改大兴宫为太极宫,左、右朝堂的方位没有改变。
尽管古人大都认为朝堂之名应出现在汉代,然而在《史记》、《汉书》中却未见记载,其他典籍中也未见西汉时就有设置的记载。不过,班固的《两都赋》中有“左右廷中,朝堂百僚之位。萧、曹、魏、邴,谋谟乎其上”等语,赋中提到的四人,分别为萧何、曹参、魏相、邴吉,皆为西汉时的丞相,可知西汉时确已有朝堂之置。从现存史籍的记载看,其名在东汉时期大量出现,如《后汉书》卷二《明帝纪》载:“公卿百官以帝威德怀远,祥物显应,乃并集朝堂,奉觞上寿。”《后汉书》卷一六《邓禹传附邓骘传》言:“其有大议,乃诣朝堂,与公卿参谋。”自此以后,历代王朝皆置有朝堂,作为公卿大臣议政之处,《晋令》甚至明确规定:“朔望,集公卿于朝堂而论政事。”直到隋代仍是如此,如高颎在隋文帝时任尚书左仆射兼纳言,“颎每坐朝堂北槐树下以听事,其树不依行列,有司将伐之。上特命勿去,以示后人。其见重如此”。高颎本应在朝堂内议事,却坐于朝堂外的槐树下,文帝能够优容,表现了皇帝对其高度的信任。炀帝“诏令(裴)矩与虞世基每宿朝堂,以待顾问”,也证明了朝堂为议政之处的性质。
关于隋代朝堂的地理方位。宋敏求记曰:太极宫“承天门外有朝堂,东有肺石,西有登闻鼓”。
这里说的虽然是唐代的情况,但实际上反映的仍然是隋朝建大兴宫时的格局。自从龙朔二年(662年)大明宫建成后,高宗遂搬离太极宫,从此大明宫便成为有唐一代的政治中心。
关于大明宫左右朝堂的方位,宋敏求《长安志》卷六《东内大明宫》记载得很清楚:“(含元)殿东南有翔鸾阁,西南有栖凤阁,与殿飞廊相接。又有钟楼、鼓楼。殿左右有砌道盘上,谓之龙尾道。夹道东有通乾门,西有观象门。阁下即朝堂、肺石、登闻鼓(原注:一如承天之制)。”程大昌《雍录》中记:“大明宫有含元殿,夹殿有两阁,左曰翔鸾,右曰栖凤,两阁下皆为朝堂,东朝堂置肺石,西朝堂置登闻鼓。”其他图籍的记载一如《长安志》,并不存在分歧。与太极宫不同的是,大明宫的东、西朝堂并未建在其正门丹凤门外,而是建在宫内主殿含元殿前。这一点与古制完全不同,应是唐代宫廷制度出现的一种变化,就像隋朝在承天门举行外朝活动,而唐朝却改在含元殿举行一样,都是宫廷礼制变化的表现。
关于大明宫东西朝堂的形制。考古工作者曾在1982年进行过科学发掘,现将其报告内容简述如下:在翔鸾阁下的为东朝堂,栖凤阁下的为西朝堂,左右两座朝堂东、西相对,北距两阁均30余米。由于西朝堂遗址被现代建筑占压,因此当时只发掘了东朝堂遗址。经过发掘发现,东朝堂曾经过改建和扩大,遗址有早晚两期重叠在一起。早期朝堂的建筑比较简单,只是一座大型庑殿和一道东西向的墙垣。朝堂坐北向南,基坛残存高0.3~0.6米,基坛的平面形状呈长方形,东西长73米,南北宽12.45米。基坛周围砌砖壁,外铺砖散水一周。据基坛面积推测,朝堂面阔15间,进深约2间。在南侧有踏步三个,间距均24.15米。在朝堂东端的中间,有一道2米的板筑土墙直向东去,发掘长度达87米尚未到尽头。再向东10米即含耀门南街。估计此墙的东端很可能与含耀门街西之南北墙相接。所谓的“侧门”很可能就在此处。由朝堂东出侧门,稍南即是昭训门,再南即出望仙门。百官由望仙门入朝,这一东西向的墙即起着与北面宫廷隔绝的作用。晚期的朝堂基址,是在早期的基址上重建的,但向东移了16米多,并向北展宽4米。又在西端北侧向北新建了一排廊庑,南北长43米多(北端被路沟破坏了一部分),东西宽10.4米。台基两侧未发现踏步,只有散水的遗迹。改建后的朝堂比早期朝堂缩短了5米左右,东西长为68米,南北宽为16米,朝堂面阔可能是13间,进深约3间。南侧沿用了早期的两个踏步,为左、右阶。东端向东去的板筑土墙被废毁,改建为廊道,廊址的台基宽7.5米,东西长73米。廊址两侧有散水,百官入朝时可由长廊直达朝堂。
大明宫的朝堂形制及在宫中的方位,深刻地影响了两宋之制;唐朝赋予朝堂的许多功能,也为宋制所沿袭。由于这些方面不是本文研究的主题,不作展开论述。
二、东、西朝堂的主要功能
通常均认为朝堂是百官议政与候朝之处,但实际情况远比这复杂得多,朝堂的功能表现在多个方面,而且早在唐代之前就是如此。唐代朝堂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百官议事之处。这是朝堂最主要的功能之一,自汉代以来皆是如此。如东汉“邓太后召(班)勇诣朝堂会议”。汉灵帝“拜(田)晏为破鲜卑中郎将。大臣多有不同,乃召百官议朝堂”。东汉末年,董卓率军入洛阳,“果陵虐朝廷,乃大会百官于朝堂,议欲废立”。梁武帝曾颁诏曰:“自今尚书中有疑事,前于朝堂参议,然后启闻,不得习常。其军机要切,前须咨审,自依旧典。”在唐朝以前,朝堂议事有皇帝亲自参与的现象,如北魏“延昌中,世宗临朝堂,亲自黜陟”。不过这一现象并非制度性的规定,在有关朝堂议政的《晋令》中,“亦无天子亲临之文”。
在唐代,皇帝均不参与朝堂议政。杜佑在谈到唐朝的宰相制度时说:“开元以前,诸司之官兼知政事者,午前议政于朝堂,午后理务于本司。”因为朝堂议政是由宰相主持的,故才有杜佑此语。有人认为这里所说的“朝堂”是中书之别义,其实是不对的。有关宰相主持朝堂议政的记载颇多,如安禄山叛军猛攻潼关时,宰相“(杨)国忠集百官于朝堂,惶懅流涕,问以策略,皆唯唯不对”。便是典型的事例。有关朝堂为议政之处的记载也很多,如武则天信任宰相狄仁杰,狄仁杰死后,“太后泣曰:‘朝堂空矣!’自是朝廷有大事,众或不能决,太后辄叹曰:‘天夺吾国老何太早邪!’”瑏瑠也反映了朝堂为议政之处的情况。有这样一件事,武则天临朝称制时,“四方争言符瑞,嵩阳令樊文献瑞石,太后命于朝堂示百官”瑏瑡。武则天命令将此石拿到朝堂向百官夸示,而没有当殿出示,说明当时百官正在朝堂议事。
再如,武则天的男宠张昌宗之“弟昌仪为洛阳令,请属无不从。尝早朝,有选人姓薛,以金五十两并状邀其马而赂之。昌仪受金,至朝堂,以状授天官侍郎张锡。数日,锡失其状,以问昌仪,昌仪骂曰:‘不了事人!我亦不记,但姓薛者即与之。’锡惧,退,索在铨姓薛者六十余人,悉留注官”瑏瑢。以上这些事例虽然不一定都发生在大明宫,然制度却是一致的,也可以反映大明宫的情况。
在唐代,皇帝面见群臣,商议政事,主要是在大明宫宣政殿举行的中朝和紫宸殿举行的内朝朝会上。此外,皇帝在延英殿召见宰相商议军国大事后,也会召见一些大臣咨询国事,谓之待制官。有关这些方面的情况,学界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此处不赘述。
(2)举行重大礼仪的场所之一。唐朝每逢元日、冬至要举行大朝会,届时在京文武官员、各国各族使者以及各地朝集使都要入宫参加朝会。文官集于东朝堂,二王三恪及武官集于西朝堂,各国使者与朝集使依次排列。皇帝在殿上坐定后,高级官员和重要使臣在礼官的导引下,入殿拜见皇帝,其余人员在通事舍人的引导下,各在殿前规定的方位行礼。在这种场合还有酒食招待,酒行12遍后,开始举行乐舞表演,唐初表演九部乐,自太宗以来表演十部乐,群官高呼万岁。
在举行这种大朝会时,各国各族和各地贡献的物品,凡是金玉等珍贵之物皆由其使者手持,站立于殿前各自的方位上,依次献给皇帝,其余贡品则陈列于朝堂前。在元日朝会时,各地参加科举考试的所谓“贡人”也要排列在朝堂前。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年)十月,左拾遗刘承庆上疏反对这种做法,认为这是重物而轻视人才,“伏请贡人至元日引见,列在方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瑏瑣。另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载:“凡献物,皆客执以见,驼马则陈于朝堂。”遂出现了人畜同列的现象,这是刘承庆提出反对意见的根本原因。
唐朝举行献捷宣露布、册皇后、册皇太子、銮驾出宫、銮驾上山等仪式,军礼中的纂严、解严仪式,以及嘉礼中的亲谒、群臣上礼、临轩命使、命使奉迎,皇帝元正、冬至受皇太子朝贺等仪式时,都离不开朝堂,或作为举行仪式的场所,或作为场所之一。这在《大唐开元礼》中有大量的记载,不做详述。
此外,外国国王来朝时,其礼仪也与朝堂有关。唐朝派使者将其迎入长安,安置于馆舍后,皇帝派使者宣制表示慰问。国王休整后,由鸿胪寺官员将其迎入宫中,立于朝堂,拜听皇帝敕旨,然后再回馆舍。皇帝再一次派使者到馆舍向其宣布召见的时间,他才能在约定的时间入宫接受皇帝的召见。如果是外国使者返回本国,则由鸿胪寺的典客将其带到朝堂,当面宣赐物品,使者拜谢后退出。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些重大的典礼活动中,朝堂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在元日、冬至大朝会中,朝堂只是辅助场所;在举行册礼、军礼与嘉礼中的一些典礼时,朝堂则是举行礼仪活动的主要场所。此外,在上述涉外礼仪方面,朝堂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过皇帝面见外国国王或使者时,均在相关殿阁进行,与朝堂并无直接的关系。
(3)百官候朝之处。在举行常朝朝会时,百官进入建福门后,先在朝堂等候,天色放明后,御史台官员遂催促百官就班排列。监察御史两名分立在左右朝堂砖道上,“平明,传点毕,内门开。监察御史领百官入,夹阶,监门校尉二人执门籍,曰:‘唱籍’”。进入内门时文班在前,武班在后,至宣政门时,文班入西门,武班入东门,入东、西上礩门时也是如此。朝堂在常朝朝会中的作用就在于此,史载:“监察御史分日直朝堂,入自侧门,非奏事不至殿庭,正门无籍。天授中,诏侧门置籍,得至殿庭。开元七年,又诏随仗入礩。”所谓“无籍”,是指没有监察御史的门籍。这里所谓“正门”、“侧门”,均是指朝堂之门。可见监察御史如果不奏事,则不能进入殿庭,直到武则天时由于给监察御史在侧门置门籍,于是才可以进入殿庭。开元七年(719年)又允许其随着仗卫进入礩门,即可以进入紫宸殿。可见在此之前,监察御史在大明宫的主要任务就是在朝堂负责督促百官就班及传点,后来才允许随百官进入礩门,直至紫宸殿。至于入殿后的朝仪,则由殿中侍御史负责监督。
关于朝堂为候朝之处,还可以举出一些事例。如唐太宗时的宰相萧瑀好佛,太宗对他说,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出家?萧瑀答应后又反悔,引起太宗不满。于是“瑀寻称足疾,时诣朝堂,又不入见”。
太宗怒,贬其为商州刺史。萧瑀到达朝堂,却又不入殿见皇帝,说明朝堂乃朝臣候朝之处。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发生甘露之变,“四宰相、中丞、京兆尹皆死。翌日,两省官入朝,宣政衙门未开,百官错立于朝堂,无人吏引接”。所谓“错立于朝堂”,意即杂乱地立于朝堂,因为御史中丞被杀,无人指挥御史整理朝班,于是便出现了这种混乱的局面。
有一点需要说明,唐朝直到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六月才建待漏院于大明宫建福门外。待漏院是百官早朝时等待宫门打开的场所,与朝堂为候朝之处不同。宫门五更时打开,天子坐朝是日出或天色放明后,作为臣下进入宫门后仍须等待。
(4)举行册礼之处。在唐代举行册立皇后的礼仪时,朝堂只是辅助场所之一。册立皇太子的场所很多,主要是在宫中诸殿进行,这时朝堂处在辅助场所的地位。但有时也在朝堂行受册之礼,如玄宗被册为太子时,即是“诣朝堂受册”。尽管此次是在太极宫朝堂内进行的,但也说明朝堂是太子受册的场所之一。唐宪宗被册为太子是在宣政殿进行的,其监国时,却是在大明宫东朝堂与百官相见的,“百官拜贺,太子涕泣,不答拜”。按照唐制,高级官员的任命也要举行册礼,这种册礼通常在朝堂进行。如唐太宗贞观八年(634年)敕云:拜三师、三公、亲王、尚书令、雍州牧、开府仪同三司、骠骑大将军、左右仆射,并临轩册授。太子三少、侍中、中书令、六尚书、诸卫大将军、特进、镇国大将军、光禄大夫、太子詹事、九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朝堂受册。
唐高宗显庆元年(656年)九月敕云:拜三师、三公、亲王、尚书令、雍州牧、开府仪同三司、骠骑大将军、左右仆射、侍中、中书令、诸曹尚书、诸卫大将军、特进、领军、镇国大将军、光禄大夫、太子詹事、太常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诣朝堂受册。
此次规定与贞观八年的相比,在朝堂举行受册之礼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这一规定一直执行到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年)才停止。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凡三品以上职官均要册授,并且在朝堂受册。自开元以来,册礼渐废,只有天宝末年册杨国忠为司空、代宗时册郭子仪为尚父、德宗时册李晟为太尉举行过册礼。总的来说,这种礼仪很少举行,且多不在朝堂进行。
此外,某些大臣死后要给予赠官,凡赠予高官者,也要举行册礼。史载:“其以敕使册赠,则受册于朝堂,载以犊车,备卤簿,至第。”这种规定与上述册授三品以上官的规定是一致的,只不过由于受册者已亡,所以在朝堂举行礼仪后,还需乘犊车、备卤簿以送册书于其府宅。唐朝自开元、天宝以来,连活人的册礼都很少举行,更何况对死者的赠官了。故唐后期,赠官现象虽不绝于史,但册礼却极少举行。
(5)上表与待命。在京百官可以通过朝堂上表。如贞观时,迁魏徵为太子太师,“徵疾少愈,诣朝堂表辞”。贞观五年“十一月己亥,朝集使利州都督武士彟等,诣朝堂又上表请封禅”。玄宗开元“十二年闰十二月辛酉,文武百官、吏部尚书裴漼等上请封东岳曰……谨于朝堂奉表陈情以闻”。开元“二十八年九月己丑,邠王守礼率宗子,左丞相裴耀卿率百官、僧道、父老,皆于朝堂抗表,以时和年丰,请封嵩、华二山。帝抑而不许”。
唐制,百司有关政务的表章,可以通过尚书省这条通道分门别类地呈上,由中书省草拟批答,门下省审议;也可以直接向皇帝上表,向皇帝上表则通过朝堂进行。史载:侍御史“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受表”。其所接受的也包括民间的上书。从以上所列举的史料看,通过朝堂所上之表,多与朝廷重大政务无关,而是应该由皇帝直接决断的。当然也不能排除与政务相关的表章通过朝堂呈上的现象发生,通常多是大臣之间有争议的问题,通过朝堂直接呈送皇帝。
朝堂的这一功能,在唐朝以前早已有之,如东汉“和帝即位,窦太后临朝,后兄车骑将军宪北击匈奴,安与太尉宋由、司空任隗及九卿诣朝堂上书谏”。隋人陆知命“诣朝堂上表,请使高丽”⑨。此后历代皆有这种现象,唐朝只不过是沿袭了这一做法而已。
此外,朝堂还是官员待命的场所。比如武则天时,狄仁杰负责督运粮米,“失米万斛,将坐诛,(魏)玄同救免。而河阳令周兴未知也,数于朝堂听命。玄同曰:‘明府可去矣,毋久留。’兴以为沮己,衔之”瑏瑠。魏玄同时为宰相,“明府”是对县令的尊称。狄仁杰失米,是在河阳县境内,其县令负有连带责任。周兴不知狄仁杰已被获免,数次在朝堂待命,故魏玄同令其速去。可见朝堂亦为官员待命场所。
这样的事例在史籍中甚多,不一一列举。
三、东、西朝堂的其他功能
唐代大明宫朝堂除了具有以上功能外,还具有其他方面的一些功能,这些功能有的是对历代功能的沿袭,有的则是唐代出现的新变化。
(1)宴集场所。唐朝宫中举行宴会的场所很多,其中也包括朝堂在内。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如永徽五年(654年)三月,“皇后宴亲族邻里故旧于朝堂”。武则天统治时,“(宋)璟尝侍宴朝堂,时易之兄弟皆为列卿,位三品,璟本阶六品,在下座”。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三月十七日敕:“每御承天门楼,朝官应合食,并蕃客辞见,并令光禄准旧例,于朝堂廊下赐食。”所谓每御承天门,是指举行大朝会时,这是唐朝制度的规定,并非一时之举措。唐玄宗“开元二年八月辛巳,上以河陇之故,命有司大募壮勇士从军。既募引见,置酒于朝堂享之”。这是皇帝在朝堂宴享从军壮士的例子。立功将士,皇帝也往往在朝堂设宴款待,如“(开元)十二年七月,以黔州道招讨使内侍杨思勖,讨溪州贼帅有功……并依品级宴思勖以下立功将士于朝堂”。
朝堂也是皇帝宴集朝集使的场所之一。据《册府元龟》卷八○《帝王部·庆赐二》载:开元“二十年二月,诸州朝集使还,宴之朝堂,送之赐帛各有差”。唐玄宗还在朝堂宴享过参加制举的举子。史载:开元九年(721年)五月,玄宗敕曰:“并宜朝堂坐食讫,且归私第,即当有试期也。”说明曾在这里举行过宴会,而且还是坐食,其规格高于廊下食。玄宗还在朝堂给道士赐过宴,开元“七年九月诏曰:东都道俗有来请驾者……仍于朝堂赐食,即发遣”。玄宗在位期间,十分重视对县令的选拔,为了鼓励县令们勤于政务,关爱民众,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二月,铨选结束后,“宴新除县令于朝堂,上作《令长新戒》一篇,赐天下县令”。
前面曾提到景云时规定在朝堂为诸番使者赐食,那是指大朝会时的赐食,其他时间也有在朝堂赐宴的情况,如开元“二年二月癸丑,宴突厥使及新罗王子于朝堂,以旱废乐”⑨。开元十二年(724年)七月,“突厥遣使哥解颉利发献方物求婚,宴于朝堂,赐帛五十匹”瑏瑠。朝堂并非唯一的宴请外来使者的场所,宫内其他诸殿也可以设宴。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设在朝堂的宴会,款待对象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朝廷百官,也有立功将士、外来使者、各地朝集使,乃至于举子、僧道、战士及普通百姓。这一点与大明宫中其他诸殿阁有很大的不同,诸如针对僧道、战士及普通百姓的宴集活动,无论如何是不会在这些建筑内进行的,原因就在于宴会也是有等级性的。于此可见,在朝堂的宴集活动具有更大更广泛的适应性。
(2)待罪之处。唐制,大臣如被御史对仗弹劾,“必趋出,立朝堂待罪”。中宗时,宗楚客为宰相,被御史崔琬当廷弹劾。“楚客乃厉色大言:‘性忠鲠,为琬诬诋!’中宗不能穷也,诏琬与楚客、处讷约兄弟两解之,故世谓帝为‘和事天子’”瑏瑡。这当然是一个特例,更多的大臣在这种情况下是要待罪于朝堂的,如显庆元年(656年)八月,侍御史王义方弹劾中书侍郎李义府,王义方“对仗叱义府令下,义府顾望不退,义方三叱,上既无言,义府趋出。义方乃读弹文”瑏瑢。文中所谓“趋出”,就是勒令被弹劾的大臣出殿到朝堂待罪;所谓“对仗”,就是面对仗卫当众宣读弹文。
还有一种情况,即大臣有罪须在朝堂等待皇帝处理,或者向皇帝请罪。唐太宗就规定:“自今三品已上犯罪,不须引过,听于朝堂俟进止。”瑏瑣所谓“俟进止”,就是待罪听候处理。如当时的著名贤相房玄龄,史载:“玄龄虽蒙宠待,或以事被谴,辄累日诣朝堂,稽颡请罪,恐惧若无所容。”瑏瑤安史叛军攻陷两京,不少原唐朝官员失节任伪职,后来脱身归朝,肃宗“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这也是一种待罪的形式,只不过更具有凌辱性而已,官员犯罪通常都是素服待罪。贞元三年(787年),禁军大将韩游瓌之子勾结妖贼,“游瓌入朝,素服待罪,入朝堂,遽命释之,劳遇如故”。
(3)决狱之处。唐制,“凡三司理事,(侍御史)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建立这种体制的目的,只是为了接受表章或者投状,还没有形成三司在朝堂直接推决刑狱的制度,其决狱之责更多地体现在出使推按上,三司在朝堂决狱是后来的事。武则天时期在朝堂设置铜匦,接受上书、告密和申诉,“由是人间善恶事多所知悉”。这样做的目的除了接受告密,打击政敌外,也有使天下冤狱无处申诉者得以直接向天子申诉,以达到减少冤案的目的。但是从《旧唐书》卷八五《徐有功传》的记载来看,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就在于“其三司受表及理匦申冤使,不速与夺,致令拥塞”。尽管如此,还是有许多人赴朝堂鸣冤叫屈。
如有人告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贤谋反,武则天命酷吏周兴审理,被判处死刑。垂拱四年(688年)四月,“象贤家人诣朝堂,讼冤于监察御史乐安任玄殖。玄殖奏象贤无反状,玄殖坐免官”。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就在于郝象贤被处死的幕后主使者是武则天。尽管如此,可以看出这种体制的确在运行。再如酷吏来俊臣“党人罗告司刑府史樊惎谋反,诛之”。神功元年(697年)正月,“惎子讼冤于朝堂,无敢理者,乃援刀自刳其腹”。这样看来,武则天设置铜匦的效果还需另作评价。
唐朝这一制度的实施,致使诬陷他人者有之,因细微之事申诉者有之,于是唐睿宗在景云三年(712年)四月颁布了一道制书,规定“不得辄至朝堂,妄有披诉”。但并没有废去这一制度。如开元时,宰相张说被御史中丞宇文融、李林甫、御史大夫崔隐甫等奏弹,“敕宰臣源乾曜、刑部尚书韦抗、大理少卿胡圭、御史大夫崔隐甫就尚书省鞠问,说兄左庶子光诣朝堂割耳称冤”。
在朝堂直接推决刑狱,始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五月,“敕中书令、侍中朝堂受讼辞,有陈事者悉上封”。次年八月,太宗“幸朝堂,亲览冤屈”瑏瑠。即皇帝亲自到朝堂问案。此后便不断出现在朝堂推决刑狱的现象,如天宝时,京兆人邢 谋反,御史大夫兼京兆尹王豱弟王秇与邢 关系密切,因此王豱也受到牵连,史载:“(王)豱缘邢 事朝堂被推。”瑏瑡可知王豱是在朝堂被推问的。至大历十四年(779年)六月一日,规定“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瑏瑢。“推决尚未尽者,听挝登闻鼓”瑏瑣。意即对推决有异议者,可击登闻鼓,直接向天子申诉。
史载:“时朝堂别置三司决庶狱,辨争者辄击登闻鼓。(裴)谞上疏曰:‘谏鼓、谤木之设,所以达幽枉,延直言。今诡猾之人,轻动天听,争纤微,若然者,安用吏治乎?’帝然之,于是悉归有司。”瑏瑤时裴谞任金吾将军,所谓“悉归有司”,据《旧唐书》卷五○《刑法志》载,是在建中二年(781年)经中书门下奏请,恢复了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等三个部门官员组成三司的旧制。当然裴谞的进谏也对恢复旧制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需要说明的是,经过这一番争议后,皇帝亲决刑狱的行为得到了纠正,三司的构成发生了变化,但在朝堂命三司使推问决狱的做法并未改变。
唐朝在朝堂推问决狱,并非其新创的制度。《周礼》中就有这样的记载,郑玄注曰:“外朝,司寇断狱弊讼之朝也。”前面已论到后世的朝堂,就是在周代外朝九室的基础上发展来的。自汉代以来,在朝堂决狱的情况便时有出现,如《魏书》载:“诏玄伯与长孙嵩等坐朝堂,决刑狱。”甚至有皇帝亲临朝堂决狱的现象,北魏高祖就曾亲坐朝堂,“引见公卿已下,决疑政,录囚徒”。
(4)杖决行刑之处。在唐代,刑事审判与行刑并不在一处,但也有特例,这就是朝堂。前面已经论到在朝堂进行刑狱推决的情况,这里主要介绍在朝堂行刑的情况。早在唐太宗时期就已在朝堂行刑,史载:“太宗尝怒苑西守监穆裕,命于朝堂斩之。”长乐郡王李幼良犯罪,太宗“诏礼部尚书李纲召宗室,即朝堂杖之百,乃释”。高宗时亦是如此,如永徽二年(651年),“华州刺史萧龄之以前任广州都督赃事发,制付群官集议。及议奏,帝怒,令于朝堂处置”。即处死之意。此后,这种情况还多次发生,如龙朔三年(663年)四月,“右史董思恭以知考功贡举事,预卖策问受赃。帝令于朝堂斩之,百僚毕集之”。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年)二月,“禁人间锦。侍御史侯思止私畜锦,李昭德按之,杖杀于朝堂”。
有唐一代在朝堂行刑次数最多的当数唐玄宗时期,兹举数例。开元四年(716年)正月,“尚衣奉御长孙昕恃以皇后妹婿,与其妹夫杨仙玉殴击御史大夫李杰,上令朝堂斩昕以谢百官。以阳和之月不可行刑,累表陈请,乃命杖杀之”。开元十年(722年),“有洛阳主簿王钧为嘉贞修宅,将以求御史,因受赃事发,上特令朝堂集众决杀之”。天宝三载(744年)五月,“长安令柳升坐赃,于朝堂决杀之”。
唐朝在朝堂对官员施行杖刑,或斩首,或杖决,均为集众行刑,并且置有监刑官员,如开元三年正月,“御史大夫宋璟坐监朝堂杖人杖轻,贬睦州刺史”。之所以如此严厉,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手段震慑犯罪官员,“以肃朝端”但是这种做法也引起了士大夫们的反对,如“监察御史蒋挺坐法,诏决杖朝堂”,黄门侍郎张廷珪执奏曰:“‘御史有谴,当杀杀之,不可辱也。’士大夫服其知体。”可见在朝堂当众决杖对士大夫来说,是一种极大的侮辱。从“士大夫服其知体”一语看,支持这种看法的人不少。再如,秘书监姜皎在朝堂被决杖后,时任兵部尚书的张说上疏也指出:“臣闻刑不上大夫,以其近于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若其有犯,应死即杀,应流即流,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瑏瑥也有人从不利于臣下进谏的角度出发,反对随意在朝堂决杖臣子,所谓“比见上封事者,言有可采,但赐束帛而已,未尝蒙召见,被拔擢。其忤旨,则朝堂决杖,传送本州,或死于流贬。由是臣下不敢进谏”瑏瑦。总之,士大夫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对这种方式的不满情绪,所以自安史之乱以后,在朝堂惩处和杖决臣下的现象便极少出现。
在朝堂杖责甚至处死臣子的现象,并非沿袭古制。《周礼》虽然有司寇断狱于外朝的记载,却未将这里作为行刑的场所。后世各朝亦是如此。将朝堂作为行刑的场所,多见于隋文帝时期。《隋书》卷二五《刑法志》记载,隋文帝常在朝堂行刑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数四。尝怒问事挥楚不甚,即命斩之”。开皇十年(590年),“尚书左仆射高颎、治书侍御史柳彧等谏,以为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庭非决罚之地。帝不纳”。后来由于反对者众,于是在朝堂撤去行刑之杖,“后楚州行参军李君才上言,帝宠高颎过甚,上大怒,命杖之,而殿内无杖,遂以马鞭笞杀之。自是殿内复置杖”。大理少卿赵绰执法宽简,引起文帝不满,下令将其处死。“至朝堂,解衣当斩,上使人谓绰曰:‘竟何如?’对曰:‘执法一心,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释之”。虽然赵绰侥幸免于一死,但在朝常处决臣子的做法又有所恢复。
因此,唐朝在朝堂行刑并处决臣僚的做法,应是沿袭了隋制。
(5)其他方面的功能。在唐代,朝堂还是官员谢官的场所,如武则天“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至于新任官员的辞谢,通常多在光顺门、礩门谢官,有时也允许当廷面谢。比如唐后期,遇到放假期间,而赴任日期又很急迫时,也会允许新任官员在朝堂辞谢,如“(元和)三年正月,许新除官及刺史等,假内于宣政门外谢讫进辞,便赴任。其日,授官于朝堂礼谢,并不须候假开”。
至德元载(756年),命天下兵马元帅广平王率领朔方蕃汉兵20万出征,讨伐安禄山叛军。“出辞之日,百僚致谒于朝堂。百僚拜,答拜,辞亦如之”。这在唐代是一种非常态的举动,以示对此次出征的重视。可是在前代,这却是常制,“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只是在唐代已经很少实行此制了。
贞观时,宰相戴胄卒,“太宗为举哀于朝堂,哭之甚恸。遣卫尉卿刘弘基监护丧事,诏虞世南为之碑文,赐物千段,悼惜久之”。唐朝皇帝为重要大臣举哀,并无固定的场所,大多在宫门、皇城门或外郭城门,在朝堂举行此礼,也是一种非常态的举动。与命将出征一样,此举在前代也是经常之制,史书中有大量的记载。据《晋书》记载,郑冲、王祥、何曾、石苞等朝臣死后,皇帝均在朝堂为之“举哀”,并赐以秘器、钱物等。这种情况在其他朝代也时有出现。
总之,朝堂作为宫廷中一处重要的场所,其功能及用途十分复杂,但最主要的还是议政与候朝,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正因为朝堂在古代的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十分庄严肃穆,决不允许非礼行为出现。如肃宗至德初,“大将管崇嗣于行在朝堂背阙而坐,言笑自若,(李)勉劾之,拘于有司,肃宗特原之”。李勉时任监察御史,负有维护朝堂礼仪及秩序的责任。尽管并非在长安宫中,也不允许有轻佻的举动出现。待到唐军收复长安、肃宗回到大明宫后,遂于乾元元年(758年)三月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颁敕曰:“如有朝堂相吊慰、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谈笑喧哗,入衙门执笏不端,行立迟慢,至班列行立不正,起拜失仪,拜跪不俯伏,舒脚穿班,伏出礩门,不即就班,无故离位;廊下食行坐失仪,拜起振衣,退朝不从正衙门出,非公事入中书。每犯者夺一月俸。”此次整顿的全部是有关朝会方面的礼仪问题,是唐朝在取得对安史叛军初步胜利后,为维护朝纲、强化皇帝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再次强调了这道敕令。五代时期仍然沿用了唐朝的这道敕令。
四、结语
以上所述的大明宫朝堂功能虽然很多,如根据其性质分类的话,大体上可分为百官议政、候朝之处、政务活动、礼仪活动等四个方面。其中百官议政是在宰相主持下进行的,皇帝并不参加,讨论的结果通常由宰臣奏闻皇帝。机密要务则由宰相与皇帝议决,并不在朝堂讨论,可见在朝堂议决的只是一般政务。朝堂之所以作为百官候朝之处,与古制相关。由于前代朝堂均设在宫门之外,所以百官上朝时往往在这里待朝,西内太极宫的朝堂就是如此,位于承天门外。大明宫建成后,将朝堂移置宫内,百官无处候朝,早朝时宰相只好在建福门外光宅坊的太仆寺车坊等候,其余百官则各自寻找处所等候,如遇雨雪则非常不便。直到唐宪宗元和三年(808年)六月,才建待漏院于建福门外,作为百官的待朝之所。虽然有了待漏院,然大明宫朝堂作为待朝之处的功能仍然存在,因为建福门五更便开,而皇帝坐朝是在日出之后,所以百官入宫后仍然需要等待,朝堂便是其待朝的场所。
在朝堂举行政务活动的范围颇广,上表、待命、决狱、待罪、谢官等皆可包括在内。朝堂在礼仪方面的功能更为广泛,诸如册礼、宴集、举哀以及《大唐开元礼》中所记载的一系列与朝堂相关的礼仪活动。需要说明的是,在朝堂举行宴集活动,有着明显的等级性,通常是政治地位不高的人员,如地方官员、军中将士、举子、道士等。在这里款待地位较高的人员虽然不敢说没有,但却极少出现,而且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可能是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只是史书疏于记载而已。至于在朝堂款待诸番使者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举行外朝大朝会时,由于所有参加朝会的人员都要赐廊下食,诸番使者作为大唐帝国藩属国的代表,也算是臣下,自然不能例外,于是只好在朝堂廊下给食了。另一种则是特殊情况,如开元二年在朝堂设宴款待突厥使者和新罗王子,因为发生旱灾,不便举乐,宴集的场所自然也要降等,于是便选在朝堂举行了。至于开元十二年突厥遣使向唐朝求婚,因为双方为敌国关系,唐朝也不愿答应婚事,遂有意选在朝堂赐宴,是唐朝与突厥关系疏远的一种反映。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即朝堂位置从太极宫承天门外,到建在大明宫含元殿前,是唐朝对古制改变的一种反映。这种变化有利于增强其安全性与议政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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