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京审判研究领域,西方学界( 美国、英联邦国家、法国、德国、荷兰等) 是仅次于日文学界的一极,60 余年来积累了数十种研究成果.新世纪初,美国学者韦尔奇( Jeanie M.Welch) 曾编写过一部东京审判英语著作的书目提要,将涉及东京审判的西文档案、著作、论文、未刊学位论文等一并纳入.①越十余年,旅美历史学家杨大庆在 2013 年 11 月召开的东京审判国际研讨会上提交的《西方( 英语圈) 东京审判研究的新进展》一文,将美国外交史学者麦尼尔( Richard H.Minear) 的《胜者的正义》一书( 1971 年出版) 和世纪之交相关出版物的涌现作为标志,二战后的西方东京审判研究史由此被区隔为三个阶段.惜韦尔奇所编一书泥沙俱下,收录了许多与该课题关系甚微或学术贡献甚寡的文章,而杨大庆先生文章梳理的西方学术发展的脉络似尚存可辩之处.本文的探讨对象是西方的东京审判学术史,旨在从横向维度( 取径) 归纳其学术脉络,从纵向维度( 时间) 勾勒西方学界 60 余年来的发展历程.
一
60 余年的西方东京审判研究看似纷繁,但其发展轨迹清晰可见.①西方学界对东京审判的研究大致循着三条路径: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东京审判历史学研究、东京审判法学研究.当然要将西方学术成果依据这三条路径完全分开是困难的,因为一部专著甚至一篇论文往往同时包含上述三方面.所谓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包括对法庭历史---建立法庭的历程、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国际检察局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组建、被告和辩护律师群体、取证、审判程序、庭审过程、判决书的形成、宣判及执行等方面---的叙述,以及研究东京审判与同时代政治、外交之间的关系.易言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研究对象是: 1946-1948 年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东京审判历史学研究则不同,它要求学人"代入"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的视角,回到历时 30 个月的庭审过程中去,对照三方检举、辩护、裁定的 1928-1945年日本侵略史---从历史学的角度来讲,它们等同于东京审判对这段历史的叙事与重构---与历史真实之间的异同.易言之,东京审判历史学研究的对象是东京审判和日本侵略史的重合区域.
譬如,研究天皇被免于逮捕和起诉的过程及背后美国的利益考虑,属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的范畴,至于检证天皇是否对战争罪行负有责任,则属于东京审判历史学研究的范畴.至于东京审判法学研究,是在辨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管辖权、审判过程等史实的基础上,研究它的"继往"( 构成东京审判合法性的法律条款、习惯法和条约) 和"开来"( 它们对 1948 年后国际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设性作用) ,从而确定东京审判在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演变史上的地位.
循着这三条研究路径,笔者认为,西方学界 60 年东京审判研究经历了三次突破: 1940 年代末至 1950 年代前期,奠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历史叙述的基本框架; 1953 年印度法官帕尔( RadhaBinod Pal) 的异议意见书出版,并在 18 年后得到《胜者的正义》一书的呼应,后者的问世为西方学界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之外,另辟出东京审判法学研究和历史学研究这两条新路; 2008 年前后,伴随着与日本学界交流的展开,以及收集档案资料工作取得的进展,东京审判研究走向深入.
二
有学者称西方东京审判研究在《胜者的正义》出版前,"仅有零星的几份英文出版物涉及东京审判本身,往往是一些短文或者未经发表的论文",②此说不尽然.西方东京审判研究起步于 1940年代末,最早在该领域耕耘的两位学者美国人霍洛维茨( Solis Horwitz) 和萨顿( David Sutton) ,都曾担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首席检察官、美国人季南( Joseph B. Keenan) 的助理,他们不仅是法庭亲历者,而且都曾负责搜集日本侵略罪证、整理撰写相关材料,并在庭审过程中担任登台指控日本侵略罪行的检察官.
③其中,霍洛维茨刊登在杂志上的百余页长文《东京审判》( 1950 年版) ,由于不是专著,中国学界几乎无人关注,其实它提供了许多东京审判内幕( 没有注脚的史实在文章中比比皆是,它们应该都是这位检察官在国际检察局和法庭内的见闻) ,所以这篇文章至今仍是许多西方论著脚注的重要来源.
①更重要的是,霍洛维茨的文章设置了起源和权力、法庭宪章和审判机制、被告和起诉书、审判、判决书和宣判等章节,清晰地叙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继后的研究尚没有突破该文的框架设计.下表 1 是笔者归纳的迄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研究所集中的主要方面:几十年后,美国国际关系史学者皮克加洛( Philip R. Piccigallo) 的《站在被告席上的日本人: 盟国在东方的战争罪行清算,1945-1951》一书,和曾见证与报道东京审判的合众社美国记者布瑞克曼( ArnoldC. Brackman) 的遗著《另一个纽伦堡: 东京审判未曾诉说的故事》相继问世,相比霍洛维茨的《东京审判》,它们呈现了更多的历史侧面,如增加章节介绍法官、检察官等.不过总体而言,它们除了提供更多史实之外,只是拓宽了霍洛维茨所开辟的研究道路.②
三
但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史专著,都只是在霍洛维茨《东京审判》的基础上,扩大覆盖面和扩充史实.
然而如果东京审判研究仅止于此,就不可能取得广度和深度的进展,因为东京审判( 和纽伦堡审判等)是盟国对二战的总结,具有继往开来的功用,如果仅叙述或研究审判本身,而不深入审判的工具( 法律)和对象( 历史) ,无疑是遗漏了东京审判最重要的特质.1953 年,在东京审判中特立独行的印度法官帕尔出版了他闻名遐迩的异议意见书( 帕尔自称"判决书",实际上只有多数法官意见书才能称为判决书) ,③从而开辟了东京审判法学研究和史学研究的新路径.帕尔千余页的意见书所讨论的问题可概括成下表 2:后人的研究范围大多在帕尔提出异议的这些问题之中,比如,就笔者管见,在东京审判的主要法理课题中,帕尔没有专门讨论的问题只有两个: 其一是作为法庭管辖权 B 类罪行的普通战争罪,因为当年它在法庭上未曾引起激烈争论,所以很晚才有学者专门予以研究;①其二是所谓"指挥责任"( commandresponsibility) ,它在东京审判中最知名的判例是被告松井石根仅有对普通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不作为"( omission) 一项罪行而成为被判处死刑的 7 人之一.也许是因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起诉书和判决书都没有明确界定"指挥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所以它在东京审判中很少被引用,也是在很久后才得到学者的关注.【文章来源:金英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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