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的英国开始步入社会转型时期,布赖德威尔(bridewell)是这一时期英国济贫改革中的制度创举,在解决贫困和越轨等社会问题、实现人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称之为英国济贫制度的“基石”。布赖德威尔又称“感化院”(house of correction),具有雇佣培训与规训惩罚等功能。不过,这种功能的多重性引起后世研究者的困惑:布赖德威尔究竟是属于济贫体系的公共雇佣机构,还是属于监狱体系的规训惩罚机构?韦伯夫妇认为,布赖德威尔是一种监狱,但“不是监狱行政的一部分,而是济贫的附属物”。韦伯夫妇对布赖德威尔的这一定性很是纠结,不仅反映出后世研究者的纠结,而且反映出当世创建者的纠结。关于英国布赖德威尔的历史,国内学术界尚缺乏专门研究。本文拟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深入考察布赖德威尔的创建和早期情况,并在社会转型背景下探寻目标与现实之间的冲突、纠结和平衡,以阐明英国布赖德威尔的属性和成败。
一 社会问题的加剧:贫困与越轨
16世纪初,英国开始逐步摆脱14世纪中叶以来人口下降和停滞的局面,进入16世纪和17世纪上半期的人口增长期。据人口史家估计,1541~1656年英格兰人口几乎翻了一番,从277万增长到528万。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英格兰人口呈现出三个新的特征。一是人口年轻化。
1541~1656年英格兰年轻人口(小于25岁)占总人口的比率一直在49%~55%之间 。这一时期盛行晚婚,初婚年龄通常在24岁以上,青年人通常也是单身汉。二是人口抚养比升高。抚养比是指非劳动力人口与劳动力人口之间的比率,非劳动力人口包括未成年人口(小于15岁)与老龄人口(大于60岁)。
1541~1656年英格兰人口抚养比一直维持在66%以上,1556年甚至高达82%。这表明,当时英国劳动力人口的抚养负担较重。三是人口流动加快。农村人口特别是农业人口快速增长,形成比较严重的人地矛盾,加上圈地运动、学徒制和仆役制的推波助澜,大量农村人口向外迁移,流向工商业发达的城市、相对发达的东南地区以及地广人稀的林牧区。在城市,英格兰人口的上述三个特征更加明显。
英格兰东南地区的城市,是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地。流动人口通常出自贫寒家庭,主要是寻求生存和发展机会的青少年。年轻且并不富裕的外来移民的到来,带动了英格兰各地特别是城市的发展,但也加剧了一系列与人口流动和年轻化相关的社会问题。
一是社会分化和经济贫困。在1500~1650年的英格兰,无地失地的、严重依赖市场的工资劳动者(包括农业雇工)人数大幅上升。尽管人口增长带来英格兰经济规模的扩张,但普通劳动者的收入并没有成比例增长,加上价格革命期间物价大幅上涨,普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不升反降。研究表明,1500~1650年英格兰农业工人、建筑工人的实际工资下降达一半。加之这一时期人口抚养比严重偏高,普通劳动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水平进一步下降。因此,这一时期的社会分化较严重,普通劳动者处在贫困或半贫困状态。上述分析仅基于正常年景,如遭遇危机年代,贫困问题更加严重。
1500~1650年,饥荒与时疫等仍是人类难以抵御的自然灾害。饥荒对农村更有破坏性,时疫(如鼠疫、流感等)对人口密集的城市更具杀伤力。这一时期,农村饥荒发生的平均时间间隔是13~14年,城市时疫发生的平均时间间隔是14~15年 。有时候,饥荒与时疫合并发生,贫困甚至死亡更见严重,如1550年代晚期、1590年代中晚期、1620年代早期。通常而言,贫困有两种区分:一是因老弱病残、无劳动能力而致贫的“基底性贫困”(background poverty),二是因饥荒、疾病、物价波动、经济萧条、失业等突发因素而致贫的“危机性贫困”(crisis poverty)。根据学者们的研究,17世纪早期英格兰的基底性贫困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危机性贫困人口约占总人口的20%。
二是道德失范和行为越轨。在1500~1650年的英格兰,贫民、移民、青少年、单身汉群体所占的比重显着上升,而且很多人同时具有这四种身份中的多重身份。相对而言,这些群体的物质基础较薄弱,心理承受力较脆弱,难以快速融入当地社会,因而容易滋生一系列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甚至犯罪问题。首先是流浪汉和流浪罪问题。流浪汉(vagabond/vagrant)是15世纪末16世纪初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指懒惰的健壮乞丐,用以区别无劳动能力的乞丐。“无赖”(rogue)、“懒汉”(the idler)、“健壮乞丐”(sturdy beggar)基本上是流浪汉的同义语。根据1531年英国流浪法,流浪汉是指“身体完好强健而能劳动,没有土地和主人,没有合法生意、手艺或技术用以维持生计的人”
。在实践中,流浪汉的罪过并不仅仅因为他们的行为,也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中的边缘地位;人们据其边缘角色而主观地认为他们“无地无主”、“无家可归”、“形迹可疑”而构成“流浪罪”(vagrancy)。流浪汉群体中的退伍军人、小偷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甚至有参与地方骚乱的嫌疑,这为流浪入罪增添了理由。另外,流浪汉穷困潦倒、衣衫破烂,容易被看作传染病的传播者,在拥挤不堪、公共卫生状况本已堪忧的城市中更容易成为人们排斥的对象。出于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卫生的考量,流浪汉成为城市政府和精英人士的排斥和打击对象。其次是性堕落和性犯罪问题。转型时期英格兰普通劳动者的大面积贫困、高流动性、低龄化与高单身率,增加了非婚性行为甚至卖淫嫖娼的风险,特别是在流动性更大、单身青年更多的城市。娼妓是性堕落和性犯罪群体的重要部分,主要来自年轻女仆、纺织女工与未婚妈妈等。一旦经济波动和衰退,年轻女仆与纺织女工首当其冲。一旦失业,她们委身于啤酒馆甚至妓院的风险剧增,即使是在啤酒馆,也可能在兼事店员的同时暗中从事性交易。未婚妈妈是一个相当弱势的群体。
一名年轻女子一旦未婚先孕,通常先被雇主解雇,再被负心汉抛弃,于是便处于无家可归的境地。为了生存,她很可能沦为半职妓女。除了卖淫之外,性犯罪还包括嫖娼、组织卖淫嫖娼等。更糟糕的是,当时梅毒泛滥,性堕落具有很高的染病风险。一旦染病,性堕落者不仅是一个道德失范和犯罪问题,而且是一个健康卫生和经济负担问题。
贫困和越轨等社会问题引起了英国知识界的严重关注。他们主要是一批基督教人文主义者和政治共同体思想的信奉者,以托马斯·莫尔、托马斯·斯塔基等人为代表。来自低地国家与西班牙的两位基督教人文主义者伊拉斯谟、维韦斯(Vives)对英国知识界也有广泛影响。面对贫困加剧、道德沦丧、流浪与性犯罪上升等社会问题,他们认为,问题的根源主要是懒惰与贪婪。自中世纪以来,懒惰就被认为是“万恶之源”,是个人的极大罪孽,这种说法带有浓厚的宗教道德特征。基督教人文主义者认同懒惰是个人的罪孽,但他们更进一步,认为懒惰是对政治共同体利益的极大冒犯,斥之为国家中的大恶之源。为了铲除懒惰恶习、治理健壮乞丐,除了隔离与驱逐之外,必须对懒惰之人加以规训和约束,矫正他们的态度、行为与生活方式。知识界提出了很多铲除懒惰、规训懒汉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法律惩罚,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强制力,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在打击懒惰方面可以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二是强制工作,工作是财富和美德的源泉,不仅可以生产生活必需品以解决生计问题,而且可以塑造守纪、勤劳、诚实等美德。三是教育和培训,通过公共教育与职业培训,可以获得相关的职业伦理与技艺 。三种方法各有短长,法律惩罚简单易行,见效快速,但治标不治本,且不受民众欢迎,流浪法即有“血性立法”之称;强制工作和职业教育或提供谋生岗位,或提供谋生技能,且注重职业伦理和德行改造,有治本之效,但成本高昂,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英国贫困和越轨等问题的解决,首先在法律惩治层面展开。
1536年济贫法就以法律惩治为主,工作雇佣尚处于倡议阶段。实践表明,法律惩治甚至严刑峻法成效甚微,公共雇佣与公共教育成为艰难但有效的选择。作为赤贫者和越轨者的雇佣和规训机构,布赖德威尔在社会问题相对集中的城市率先建立起来。
二 体系的形成:城市试验与国家推广
作为原创性制度,英国布赖德威尔体系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从1550年代到1620年代,覆盖全英格兰的布赖德威尔体系才初步建成。布赖德威尔体系的形成经历了城市试验与国家推广两个阶段。
1550年代至1570年代中叶是城市试验和探索阶段,伦敦的首创精神成功地确立了布赖德威尔模式,部分城市加以仿效,使之成为一个重要的城市现象。
1570年代中叶至1620年代是国家行动和推广阶段,国家议会和中央政府授权并监督全国各郡设立布赖德威尔,形成郡立布赖德威尔与市立布赖德威尔共存的局面。下文分两阶段加以述论。
城市是转型时期英国社会改革的试验场。作为英国社会问题最集中、济贫资源最充裕的城市,伦敦成为英国新社会政策试验的先驱之地。在1553年国王特许状的授权下,伦敦城自治政府创立布赖德威尔,并于1555年正式开业。作为市立济贫机构,布赖德威尔归伦敦城自治政府管辖,但伦敦城自治政府并不直接管理,而是组织理事会,任命行政理事与专门职员,委托理事会负责管理。根据1557年伦敦王室慈善救济院组织章程,理事会由院长(president)主持,设置司库(treasurer)、施赈官(al-moner)等行政官员,分别监管全院财务、施赈等事务。所有行政理事均是兼职,无薪酬,由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每年改选其中一半。行政理事通常是伦敦城有地位的人物,如院长通常由离任高级市政官担任,司库通常由市议员担任。在创设之初,依托理事会的良好管理,伦敦布赖德威尔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收容规模很大。据统计,1559~1560年伦敦布赖德威尔年度在册人数为445人。伦敦布赖德威尔早年的成效与其体制有关,它是在王室政府授权支持下,由城市自治政府主导,交由理事会管理的机构,王室政府、城市自治政府、理事会参与其中,这种参与不仅是权利的享有,而且是责任的分担,不仅是管理责任的分担,而且是资金负担的分担。布赖德威尔的资金主要由济贫税金、王室捐赠基金、民间捐赠、城市罚金等组成。王室捐赠基金的收入比较稳定,每年达200英镑;济贫税金与城市罚金由市财政支持,与经济景气趋势呈正相关;民间捐赠来自民间的慈善人士,特别是兼为理事的商业精英,与经济景气趋势呈负相关,当危机来临时民间人士的慈善热情反而更高。正是三方面的参与,保证了伦敦布赖德威尔济贫资金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事实上,在欧洲大陆同期的不少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的“乞丐慈善救济院”(Beggar’s Hospital),但他们存续的时间均不长。应该说,伦敦布赖德威尔拥有的行政和财政资源是最好的,中央政府、市政府、民间人士的参与与支持,让伦敦布赖德威尔能在“万马齐喑”的险境中挺过来,并最终成为欧洲“乞丐慈善救济院”的样板而对欧洲济贫制度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伦敦试验的成功,引起了英格兰地方城市的极大兴趣。在市政官、人文主义者与新教徒(特别是清教徒)的积极努力下,一些重要城市以伦敦布赖德威尔为模型纷纷建立起自己的布赖德威尔机构。
至1570年代初,拥有市立布赖德威尔或类布赖德威尔机构的城市至少有6座,除了伦敦之外,还有牛津(1562年)、索尔兹伯里(1564年)、诺里奇(1565年)、格罗斯特(1569年)、伊普斯威奇(1569年)。
这些城市呈现出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和政治方面的特征。上述5座地方城市均是自治市,拥有较为发达的行政管理体系。城市自治政府负责组建并管理布赖德威尔。就权利归属和管理体制而言,地方城市的布赖德威尔是一种典型的市立济贫机构。与伦敦模式相似,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委托与市政府有人事交叉的理事会(或称委员会)具体管理,如诺里奇布赖德威尔的院长由市长兼任,济贫委员会委员由4名高级市政官兼任,并任命多名职员进行具体管理。与伦敦模式不同的是,它们并未经过王室政府的授权。由于中央政府支持的欠缺,其前途并不确定。二是宗教和意识形态方面的特征。
16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清教开始活跃的时代,以心灵的净化与行为的改造为己任,清教在许多大中城市非常有影响力。在上述5座地方城市中,索尔兹伯里、诺里奇、格罗斯特、伊普斯威奇深受清教的影响,很多市政官即是清教徒,可以称为“清教城市”;牛津也受到清教的较大影响。如果考虑到清教在伦敦的较大影响,不难看出清教激情是布赖德威尔之所以在英国城市首创的强大驱动力。三是经济地理方面的特征。上述5座地方城市均分布在英格兰最富饶的南部地区,诺里奇还是当时英格兰第二大城市。地方城市的探索不如伦敦成功,相对成功的是诺里奇。据记载,诺里奇市立布赖德威尔最初收容并为之安置工作的健壮乞丐有12名,几年后便增加到64名。
尽管城市在解决贫困、越轨等社会问题方面有重要建树,但这些社会问题毕竟是全国性问题,仅靠城市的努力是无法全面化解的。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需要英国政府的全国性方案。在这方面,中央政府将有一番作为。都铎时期,英国中央政府体系趋于完善,枢密院成为国王的坚实臂膀,议会在限制王权的同时也是国王的合作者,治安法官的角色日益重要并成为中央政府在地方上的代言人。
依托行之有效的政府体系,枢密院和议会更经常地介入原来由教会主导的济贫领域。将城市开创的布赖德威尔模式推向全国各地,就成为强有力的英国中央政府的合理选择。议会与枢密院是布赖德威尔普及的主要推动者。此外,来自基层的经济精英也成为布赖德威尔推广的重要依托力量。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发展,雇佣关系逐渐成为经济领域内的重要经济关系,劳动力市场的稳定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约束仆役和学徒,手工艺师傅们需要借助布赖德威尔的强制力;为了约束和规训雇员,制造业、商业、农业领域的雇主们需要借助布赖德威尔的规制力。如此一来,基层经济精英也成为布赖德威尔的支持者。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体系,再加上基层经济精英的支持,是英国能将布赖德威尔模式推向全国、从而成为全国性制度的基本原因。
议会一直试图充当英国济贫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早在1536年,议会就通过法案倡议对贫民展开公共雇佣。其后的伦敦济贫改革,包括布赖德威尔的试验,在一定程度上就是1536年法案的实践。
不过,1536年济贫法的这一条款并不具有强制力。伦敦、诺里奇等城市试验的成功,为议会新的济贫立法提供了依据。
1576年,议会通过新的济贫法令,对先前济贫法中关于惩罚流浪汉的条款加以修订,提出一个为无业贫民安置工作的规划,并专条规定地方政府必须设立布赖德威尔执行惩罚和雇佣功能,否则处以罚金。第5条规定:“每个郡均设置布赖德威尔,用以惩罚和雇佣无赖与不安分的贫民。”第6条规定:“季会的治安法官应任命布赖德威尔监护人。”
在1576年济贫法的推动下,各郡纷纷建立布赖德威尔。至1600年,建立布赖德威尔的郡至少有11个,它们是:诺福克郡、汉普郡、威尔特郡、康沃尔郡、萨福克郡、贝德福德郡、埃塞克斯郡、肯特郡、格洛斯特郡、德文郡、约克郡;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郡至少有4个,它们是伯克郡、萨默塞特郡、兰开夏郡、柴郡 。除了后两郡位于英格兰北部地区外,其他13郡均位于南部地区,这与当时英格兰的经济和人口重心基本一致,也与当时英格兰的政治和宗教分野基本一致,南部地区主要是议会和清教占主导地位的区域。
斯图亚特早期,议会继续推进前朝的济贫政策。
1610年济贫法重申,截止1611年米迦勒节(9月29日),如某郡仍拒不设立布赖德威尔,该郡所有治安法官均处罚金5英镑。国王也加以推动。早在1607年,詹姆斯一世就明令各郡开设布赖德威尔,为懒汉、流浪汉等提供物资并安置工作。从1615年开始,詹姆斯一世更加积极,明令王室巡回法官巡视各郡布赖德威尔的开办情况。王室巡回法官较忠实地执行了国王的命令。有不少记载显示,王室巡回法官曾严令郡治安法官抓紧开建布赖德威尔,否则将施行重罚 。行政当局的介入加快了布赖德威尔的兴建过程。至1623年,建立布赖德威尔的郡至少增加9个,它们是:萨洛普郡、萨塞克斯郡、威斯特摩兰郡、诺丁汉郡、东赖丁约克郡、德比郡、米德尔塞克斯郡、北赖丁约克郡、达勒姆郡⑥ 。由于幸存资料不全,无法给出每个郡开设布赖德威尔的情况,但根据英尼斯的研究,迟至1630年,英格兰所有郡均拥有至少一所布赖德威尔⑦ 。可以认为,1630年前后英国布赖德威尔的全国体系基本形成。
英国布赖德威尔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覆盖英格兰大中城市的市立布赖德威尔。除1570年以前已经建立了布赖德威尔的6座城市之外,还有考文垂、约克、贝里圣埃德蒙兹、雷丁、布里斯托尔、温切斯特、埃克塞特、金斯林、利物浦等城市也纷纷开设布赖德威尔。二是覆盖英格兰所有郡的郡立布赖德威尔,在部分郡有多所布赖德威尔同时存在,总数当有七十所以上 。郡立布赖德威尔主要服务于农村,通常建在市镇之上。郡立布赖德威尔有国会的授权,由郡治安法官组建,治安法官任命院长来具体管理,并对院长的具体工作加以监督,还负责遣送收容人员。院长称“master”,又称“keeper”或“governor”,通常是工场师傅,有薪金,既包括院长作为管理者的酬金,又包括院内的日常开销,带有“包干”的性质。许多院长并非全职,同时也是制造业主、农场主或郡立普通监狱的监狱长。
小型布赖德威尔类似于家庭事业,其职员由家内仆役充任;大型布赖德威尔则会聘用专门职员。郡立布赖德威尔收容规模有限,如17世纪二三十年代诺福克郡的两所布赖德威尔每月在院人数为2~32人 。
三 功能的定位:公共雇佣与规训惩罚
英国布赖德威尔体系的形成是地方创造力与中央意志力合力的结果。在布赖德威尔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尽管有多方的努力,但困扰和纠结一直相伴而行。时人很早就对布赖德威尔的功能与性质产生疑问。
1570年代,伦敦布赖德威尔就充斥着抱怨之声,贫民对布赖德威尔的强制工作方式与粗劣管理和服务颇有微词,称之为“惩罚之所”或“苦役之地”,与普通监狱无异。但也有不少人特别是精英人士认为布赖德威尔并不同于监狱,如弗兰西斯·培根有言,“我更以为……感化院是混合的慈善救济院(hospital)”。关于布赖德威尔功能定位的基本困扰有二:第一,布赖德威尔具有公共雇佣与惩罚规训双重功能,这两个功能能兼容吗?孰轻孰重?第二,公共雇佣具有救济、规训等多重意义,这些意义能兼容吗?孰轻孰重?围绕其功能的定位,布赖德威尔的性质和侧重点有显着变化,这严重影响到布赖德威尔模式的前程和历史地位。下文予以专门研究。
16世纪英国知识界普遍认为,贫困和越轨等社会问题的根源是懒惰,健壮乞丐是懒惰的典型。
在传统上,治理健壮乞丐的主要手段是刑罚,如鞭刑、烙刑、绞刑等,不仅可以造成肉体痛苦,而且带有精神羞辱,可以达到惩罚和威慑的目的。实践表明,肉体刑罚和暴力威慑并不是长效之策,且因缺乏宗教关怀和赎罪苦行而为宗教人士所批评。当时英国的精英集团正锐意社会改革,如何有效铲除懒惰恶习、矫治健壮乞丐,创造一个有序的“政治共同体”,就成为他们施展社会改革抱负、制定社会政策的着力点。布赖德威尔就是一种寄托社会改革抱负、执行社会政策的新工具。与传统手段不同,布赖德威尔采用集中收容的形式,力图用工作和纪律来矫治健壮乞丐,从而具有公共雇佣机构的性质。
关于布赖德威尔的功能,有一个从理想到现实的变迁过程。伦敦是布赖德威尔的先驱之地。在布赖德威尔开办之前,伦敦各界提出了许多规划方案,反映出先驱者的社会抱负。伦敦城商业精英致国王的恳请书提出,“提供一个简易、有效益且健康的职业”,不仅为有意愿的穷人提供公共雇佣机会,而且为不愿工作的健壮流浪汉提供劳动训练。着名新教徒、伦敦主教里德雷(Nicholas Ridley)致伦敦市长的信嘱咐道,“努力建设一所职业所(house of occupation)”,“所有有工作能力的穷人,不应缺乏他们本应有的职业” 。不难看出,职业所、公共雇佣、劳动训练是先驱规划者的基本目标,救助对象是所有有工作能力的人,既包括无工作意愿的健壮乞丐,又包括有工作意愿的贫民。爱德华六世授予的王室特许状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确认了先驱规划者的基本目标:为“适合劳动的人”提供“诚实的天职和工作”,为生病康复后可能沦为懒惰流浪汉的人“安置劳动或强制劳动”。因此,从伦敦布赖德威尔的规划和设计来看,其目的是要收容健壮乞丐和失业贫民,为他们提供工作或强制工作。这显然是一个宏大的公共雇佣理想。对于有劳动意愿的穷人即失业者来说,布赖德威尔的工作是其得以暂渡难关的食宿来源,是一种“救济性雇佣”;对于有劳动能力而无劳动意愿的穷人即懒汉来说,布赖德威尔的强制工作带有“救济性雇佣”的性质,但主要是矫治其懒惰恶习、规训其生活方式的手段,是一种“规训性雇佣”。救济与规训,是布赖德威尔设计者的双重目标。韦伯夫妇也认为,早期布赖德威尔为贫民提供的强制工作“部分为了生产其用以维生的物资,部分为了改造其品性”。
伦敦布赖德威尔能实现救济与规训的双重目标吗?公共雇佣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直接作为雇主,贫民受雇于政府开办的公共工程或公共事业;二是将贫民交由私人雇主雇佣,政府提供物质补贴、财税优惠等支持。伦敦是这两种形式的混合。在通常情况下,由作为政府方的布赖德威尔提供工房,甚至部分原料,由作为雇主方的作坊主、工场主或制造业主提供技艺指导和具体管理,雇主的收益是获得布赖德威尔名下某房产一定年限的使用权。然而,由于政府实力有限,不几年,伦敦布赖德威尔就放弃了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的雇佣,主要收容三类人:首先是行乞、流浪或道德失范的女子,她们在制衣房参加劳动;其次是流浪儿童或来自克赖斯特慈善救济院(Christ’s Hospital)的儿童,他们在制钉房参加劳动;最后是成年流浪汉,他们在磨房或面包房参加劳动。这样,伦敦布赖德威尔性质有所变化。首先是面向贫困孩童的职业培训学校,这是救济性雇佣功能的部分延续。
1577年的一份契约称,布赖德威尔将某房产转让给一名手艺人使用92年,后者及其继承人应接收布赖德威尔的年轻学徒,从事刀刃、金属扣等的加工制造 。
1579年市政议会法案甚至专文倡导各行业的雇主们向布赖德威尔提供工作机会,使年轻人能学成手艺 。其次是面向懒汉和失序者的规训之所,这开始成为布赖德威尔性质的主要方面。作为规训之所,布赖德威尔除了使用工作雇佣来规训越轨者之外,也使用肢体惩罚,有时二者合并使用。根据早期文献记载,肉体惩罚主要适用于性堕落和性失范者,以及遗弃婴幼儿者。
1563年市政议会规定,对于那些有非婚性行为的女子的处罚是剪去头发,并处以鞭刑或其他惩罚。肉体惩罚也适用于屡教不改的流浪汉,其使用有一个逐渐增加的过程,到1570年代,肉体惩罚适用于流浪罪的案例开始达到一半的比例。
1576~1577年度伦敦布赖德威尔对流浪汉的矫治案例中,采用强制工作(单纯工作雇佣、工作雇佣合并肉体惩罚)进行矫治的占45%,采用单纯肉体惩罚进行矫治的占55%。不过,从总体上说,1580年代以前,伦敦布赖德威尔以工作矫治为核心,刑罚处于辅助地位。
地方城市的布赖德威尔也留下片断史料,其目标和功能与伦敦布赖德威尔类似。在索尔兹伯里,1564年设立类布赖德威尔机构,“为懒惰之人举办并安置工作,以免有能力工作之人在外四处漂泊和乞讨” 。为有劳动能力的懒汉安置工作是其基本目标。在雷丁,1590年建立布赖德威尔,“为贫民安置工作,使之能通过工作而得到救济;为懒汉安置工作,同时对懒汉和流浪汉进行惩罚和改造”。为贫民安置救济性工作、为懒汉提供矫治性工作是其基本目标。在贝里圣埃德蒙兹,1589年建立布赖德威尔,留下较详细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清单,可以更好地了解布赖德威尔的功能及运行状态。据记载,该院伙食条件较好,一日有两顿主餐,主要是面包和啤酒,有时还有肉食。如在院里的表现好则增加伙食分量以示鼓励,若劳动不积极则不给肉食以示惩戒。日常作息实行规范化管理,夏天4点、冬天5点起床,工作到晚上7点,中间晨祷与晚祷。对越轨者的惩罚与规训不仅有强制工作、宗教忏悔、克扣伙食,还有鞭笞等肉体惩罚,如“健壮无赖”触犯者处12杖,“非礼和不仁义言行”再犯者处3杖。
国家议会将城市布赖德威尔模式推向全国各地。
1576年济贫法提出一个为无业贫民安置工作的规划,提出在“每个自治市”和“每个郡的市镇或其他地方”建立原料储备,如“羊毛、大麻、亚麻、铁等原料”,供贫民作为原料使用,济贫官员回收产品,按加工质量给予工酬。这无疑是一个庞大的公共雇佣规划。这时的工作安置主要是分散性的,通常在家内进行生产和加工,而不必采用集中的院内方式。不过,对于那些不愿参加原料储备所提供工作的人,必须在规范性机构中加以强制性执行。布赖德威尔就是用于执行强制工作的机构。布赖德威尔收容并强制工作的人主要是:拒不参加原料储备所提供工作的人,参加原料储备但原料利用不善的人,以及本地和遣回本地的无赖和流浪汉。不愿工作或消极工作,是强制收容的主要标志。如此看来,布赖德威尔是作为贫民工作安置规划的补充或保障而存在的。相对于城市试验阶段的布赖德威尔,1576年议会济贫法更充分地体现出布赖德威尔的济贫和公共雇佣性质。虽然农村与城市的侧重点稍有不同,农村主要用强制工作去规训懒惰和怠工,加强劳资关系,而城市主要用强制工作去规训性堕落和街头流浪,加强社会秩序;但是,公共雇佣特别是规训性雇佣均是其重点。
公共雇佣的比重与意义不久就开始发生变化。变化首先出现在伦敦。
1570年代晚期,伦敦流浪汉问题趋于恶化,1579年伦敦市议会法案加大了对流浪汉的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处以鞭刑甚至重罪。肉体惩罚开始抬头。
1600~1601年度伦敦布赖德威尔对流浪汉的矫治案例中,采用强制工作进行矫治的仅占19%,采用单纯肉体惩罚进行矫治的占81%。从工作规训到肉体惩罚的变化,反映出公共雇佣重要性的下降。在这种背景下,工作本身被赋予的意义也开始变化,先前的教化矫治意义弱化,惩罚和苦役的意义开始凸显。类似变化也出现在地方诸郡,并最终促成1610年议会济贫法。
这与一场法律争议有关。该法律争议在事实上推动了布赖德威尔功能从济贫到规训的转变,有必要加以分析。根据1576年济贫法,布赖德威尔用于收容那些不愿工作的无业穷人并强制其参加院内的规范性工作,强制收容的主要标志是不愿工作或消极工作。然而,治安法官在实践中对收容对象加以更宽泛的解释。当时广为流传的治安法官读本《乡村法官》(The Countrey Justice)鼓励治安法官收入布赖德威尔的穷人有五个类型:“一是因吃喝玩乐而花光钱财的奢侈喧嚣者;二是娼妓、小偷等堕落者;三是拒不参加工作的懒惰者;四是蓄意损坏或挪用原料和产品者;五是无主人可依、无居所可住的流浪汉。” 这种扩大化解释反映了地方行政官和基层精英试图利用布赖德威尔规训和惩罚轻罪犯的倾向,但引起了巨大的法律争议。当时司法界着名人士爱德华·科克就曾发表过质疑。司法界质疑,根据16世纪法律,并不是所有拒绝工作的有劳动能力的穷人都可以合法地收押于布赖德威尔,除非他没有合法的谋生手段;而《乡村法官》中的第一类与第二类穷人并非无业人员,其收押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为了化解这一法律争议,1610年议会济贫法规定,布赖德威尔“用以抑制和惩罚无赖流浪汉及其他懒惰流浪汉,以及失序之人”⑤ 。如此,治安法官不仅有权收押懒汉,而且有权收押失序者。根据该法,即使某人拥有合法的谋生手段,只要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就可以作为“失序者”而被收入布赖德威尔。如此一来,没有合法的谋生手段,以及失序和越轨,就成为收入布赖德威尔的两个法律根据,二者居其一即可。这产生一个后果,对越轨和惩罚的关注势必超过对工作和谋生手段的关注,从而引起布赖德威尔功能向规训惩罚一边的倾斜。可以认为,至1630年前后,英国布赖德威尔的主要功能是规训,初期的救济性不再受到重视,新近的惩罚性开始显露出来。与之相一致,公共雇佣不再受到广泛关注,即使提及强制工作,关注的主要也是其规训与惩罚的意义。
四 成败与评价: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1630年代以后,英格兰布赖德威尔的数量已基本饱和,尽管关闭情况时有发生,但很快就有新建者加以弥补,故英格兰布赖德威尔体系的总体规模基本稳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惩罚性进一步增强。
17世纪晚期18世纪早期,布赖德威尔与普通监狱之间的实际区别已模糊不清。尽管在法律上,布赖德威尔由治安法官管辖,用于收押流浪汉和轻罪犯,普通监狱(gaol)由郡长和治安法官并行管辖,用于收押债务犯和重罪犯;但在实践中,普通监狱也用于收押流浪汉和轻罪犯,布赖德威尔也用于收押债务犯和重罪犯。在不少地方,二者同处于一座建筑物之内,同处于一名长官之下,基本上就是同一机构。鉴于此,1865年英国议会通过监狱法,将二者合并为地方监狱(prison)。17世纪末18世纪初,当布赖德威尔开始沦为惩罚机构之时,其公共雇佣功能通过一种新机构加以复兴。劳动救济院(workhouse)是基于堂区的济贫机构,具有与早期布赖德威尔相似的功能,并成为18世纪和19世纪英国济贫制度的支柱。从这个意义看,布赖德威尔不仅是16、17世纪济贫制度的基石,而且构成18、19世纪济贫制度的渊源和前身。
布赖德威尔在英国社会转型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政府执行社会政策的工具,不仅是济贫事业的基石,而且成为轻罪治理的得力工具。在缓解流浪汉问题、打击懒惰恶习方面,布赖德威尔确实发挥出显着作用。詹姆斯一世追忆道:“还记得,在治安法官波帕姆的时代,四处漂泊的乞丐在其家乡萨默塞特郡完全绝迹。”爱德华·科克评论说:“在治安法官和其他官员的努力下,整个英格兰已很难见到无赖。”
但是,在解决工作雇佣问题、提升贫民福利方面,布赖德威尔的作用并不明显。尽管它通过打击懒惰和怠工而间接有益于贫困和工作问题的解决,但与贫民百姓的愿望相去甚远。特别是工作的弱化与刑罚的强化,引起了贫民和部分精英的严重不满,这才有“惩罚之所”、“苦役之地”的抱怨。从济贫机构向惩罚机构的滑落,这是人们不满的根源。因此,关于布赖德威尔成败的评价,需要注意两个功能的矛盾,也要注意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根据布赖德威尔设计者和创建者的抱负和目标,布赖德威尔是要突破先前主要依靠酷刑、鞭刑等肉体惩罚来规制健壮乞丐的传统模式,建立以劳动、工作或雇佣为支点的新模式。应该说,设计者的这一主要目标基本实现。仅此而言,布赖德威尔模式在16世纪就是一个相当大的突破。布赖德威尔设计者甚至希图将工作雇佣适用于有工作意愿的失业者,并为贫困孩童提供职业技艺训练,具有显着的救济性。不过,在人们普遍将贫民视为社会秩序的威胁和边缘群体的16世纪,这种宏大的公共雇佣目标尽管美好,但同时是严重超前的。只有到17世纪晚期18世纪早期城市化和工业化加速的时候,人们才普遍将贫民视为潜在的生产资源,大规模的救济性雇佣和职业培训才成为可能。布赖德威尔的人文主义设计者们,难以挣脱当时社会的基本形势。但作为理想,公共雇佣并未销声匿迹。另外,工作雇佣(特别是救济性雇佣)与规训惩罚之间的矛盾,也决定了二者很难在同一机构内和谐发展。二者拥有不同的逻辑,其意义和价值评判迥然不同。工作雇佣是对穷人的“扶贫济弱”,主要是救济机会和权利,而规训惩罚则是针对“恶人”的“惩恶劝善”,主要是个人名声的污点,当某人进入布赖德威尔获取工作和救济机会时,他也就成了社会边缘人,在今后的工作性雇佣关系中可能受到歧视。
因而,二者实在难以很好地兼容,特别是在人际关系更紧密的农村。
就健壮乞丐的矫治而言,强制工作确实是一个卓有成效的方法,可以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劳动纪律与劳动习惯,为其重返社会提供重要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爱德华·科克指出,布赖德威尔与惩罚机构有着根本区别,遣入普通监狱的人“出狱时比入狱时变得更坏”,遣入布赖德威尔的人“出院时变得更好”。不过,通过公共雇佣来规训和矫治需要很大的成本投入,加之需要规训的健壮乞丐有增无减,布赖德威尔不得不缩短收治时间。这样一来,规训和矫治效果大打折扣。对于治安法官和地方精英来说,他们手上掌握的社会工具不多,当时的普通监狱并不归他们掌握,用布赖德威尔来拘押和惩罚犯罪,成为他们的合理选择。肉体惩罚开始流行,逐渐超越强制工作而成为布赖德威尔的主要规训手段。这样,布赖德威尔在相当程度上又恢复到刑罚的传统模式,从社会矫治和规训的工具变成刑罚和威慑的工具。
从这个结果来看,不宜对布赖德威尔模式评价过高。布赖德威尔的逐渐蜕变,引起理想主义者的担忧。劳动救济院就是理想主义者另起炉灶的硕果。在这里,可以持续感受到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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