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两孩”政策之潜在影响:女性就业蒙上阴影
与所有公共政策一样,“单独两孩”政策承载着社会功能、经济功能和政治功能等诸多功能,其影响是多面向的。
首先,生育政策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生育水平即人口数量的变动,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功能,促进家庭安宁幸福;同时也有利于改善国家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协调可持续发展。
其次,“单独两孩”政策的运行,必然给生育的主体———女性带来更大的生育压力,给生育的载体———家庭带来更大的抚育压力。这些压力如果得不到社会分担和支持,没有配套政策法律支撑使之释放,必将使女性的发展机会受限、劳动权益受损,使家庭功能的发挥受阻。从这一角度审视,对女性而言,虽然“单独两孩”政策表面上仅涉及生育问题,与劳动权益无关,而客观现实却是,生育已成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遭受职场隐性歧视的主要缘由。尽管《劳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等为由侵犯其劳动权益,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基于用人成本的考虑和规避《劳动法》惩罚的算计,绞尽脑汁迫使“三期”女职工自行辞职:如以需要为由安排其出差或从事繁重工作迫使其辞职;以照顾为由或以身体不胜任原岗位为由调岗降薪迫使其辞职,等等。由此可以预期“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将更加令人堪忧,并将传导至家庭,影响女职工的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及对家庭的投入,使家庭处于压力增加和功能下降的失衡状态。
二、影响的原因:透过两种视角的检审
“单独两孩”政策无疑满足了更多家庭生育二孩的意愿,但多生育却可能使女职工在职场付出代价;中国有诸多保护女职工的法律规定,但“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却依然多发。良好意愿与结果的反差、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反差令人深思,而诸多原因背后,两方面原因的检审不容回避。
从性别的视角检审,中国现行法律政策对父亲和母亲育儿责任的规定是失衡的。生育的生物基础决定了男女两性是“生”的共同主体,婴幼儿身心人格全面健康成长的需要决定男女两性也是“育”的共同主体。因此,父母双亲理应共同承担生儿育女的家庭责任,国家的政策法律也应对男女两性的育儿责任作出平衡的制度安排。而目前中国国家层面的法律仅规定母亲休产假,强化了母亲是育儿责任主体的意识,把母亲更紧密地捆绑在奶瓶和摇篮的世界,淡化了父亲的育儿责任。其结果是不仅加重了女性双重角色负担,也加剧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利境地,使在“一孩”政策下,“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受损已较突出的问题在“单独两孩”政策下更加尖锐。
从家庭的视角检审,两方面问题令人忧思:一方面,中国对待家庭和工作的理念及相关政策法律是失衡的,缺少平衡两者关系的政策法律。而对个人而言,家庭、职场都是生命中的重要场域,持家、立业都是生命中的重要支柱,家庭和工作均不可偏废。对国家而言,家庭功能的有效发挥有助于劳动力素质和工作效能的提高,对家庭的投资也是对劳动力的投资。另一方面,中国缺少系统完善的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许多责任下沉到家庭,家庭压力不断增加。而对国家而言,家庭生育问题既是具有私属性的个人事务,又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事务“,养小”是家庭的事,也是国家的事。因此,如果对上述两方面问题不做“问题化”处理,可以预期,“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仅由背负着工作压力、养老压力的夫妻承担“养小”压力,夫妻同时扮演家庭成员和职员双重角色,同时承受物质和精神双重负担,必将脆弱易损。而家庭自身的压力与能力失衡问题、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失衡问题必将凸显。
三、政策法律之理性回应:家庭支持政策的建构
理性回应上述问题,政策法律的制定虽然只是因素之一,但该因素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为采取行动提供依据并起到催化社会变革的作用。
首先,建议中国法律政策平衡父母双亲在家庭中的育儿责任,明确规定父亲的育儿假。从法律角度看,中国生育保险法律关系中,男女职工同属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尽管是单位代缴的。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男职工理应和女职工一样成为生育待遇的权利人被赋予休育儿假等权利。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了父育假或称育儿假,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父母的产假中有一部分时间是固定给父亲的,以强化父亲的育儿责任。因此,建议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父亲育儿假,这样既有利于改变母亲单方面休假育儿的传统做法,使父亲共担育儿责任,享受做父亲的快乐,也可降低女职工的用工成本,减少针对“三期”女职工的就业歧视。
其次,建议中国制定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的社会福利政策和法律,强化家庭支持政策。这将不仅有利于个人福祉、家庭安宁和为社会积累人力资本,也是中国缔结《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时所作出的庄严承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条明确规定:“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以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也特别强调,国家应通过提供必要社会服务等措施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与工作,该《公约》第 11 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为此,建议中国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每年享受一定时间的“照顾假”以照料生病等情况下的子女;提供“家庭津贴”资助困境家庭的子女生育、抚育和看病等问题;鼓励雇主制定职工家庭休假和弹性工作时间等规章制度,以帮助职工行使家庭责任;提供更多社会化、专业化的家政服务,使家务劳动市场化以缓解家庭的压力。
【文章来源:金英文案】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2014年5月国内国外时事政治汇总 | 2014年6月国内国际大事回顾 |
2014年4月重大政治事件整理 | 2014年3月国内和国际上的主要政治事件 |
2014年2月重要政治新闻荟萃 | 2014年1月时事新闻快速回顾 |
2014年“改革60条”是一份政治改革大清单 | 中国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与反腐败 |
2014年7月国际国内新闻热点回顾 | 2014年8月国内国外热点时事新闻小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