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瑰宝,是极富民族特色的遗存,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如何合理地保护和开发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中共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2014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四部委及时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目的是为防止出现盲目建设、过度开发、改造失当等修建性破坏现象,积极稳妥推进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的实施。但传统村落保护的形势仍然很严峻,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的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面临着发展模式单一、保护资金短缺、因无序开发导致自然风貌和环境遭到破坏等诸多矛盾和问题。在当前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对蕴含着逐渐消失的乡愁和农耕文明的传统村落,如何持续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贵州古村落的保护现状
贵州自建省六百年以来,形成了许多极具历史性和文化性的传统村落,如由朱元璋屯兵贵州形成的屯堡、多元且原生态的少数民族村落等。在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中,贵州的传统村落数量仅次于云南,但很多传统村落目前都“散落乡间无人识”,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近年来,贵州传统村落频发火灾,损失惨重。除了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有不能估量的文化损失,加上商业的冲击,很多具有贵州历史沉淀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村落正在不断地受到侵蚀和损毁。
2014年全国公布的传统村落名录有1561个,其中292个在贵州,数量排名全国第二位。我们在走访黔东南州锦屏文斗苗寨、黎平肇兴侗寨、黔西南州兴义南龙布依古寨、黔南州的三都姑鲁水寨、安顺市西秀云峰八寨、铜仁市松桃苗王寨等贵州古村落后,认为贵州省各级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古村落保护与传承,并力图走出一条开发与保护并重的道路。但我们同时发现,除少数村落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得到一定保护外,其他很多村落都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二、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有社会、历史、文化的原因,也有居民、各级组织以及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
(一)追求发展,损毁严重
近年来,贵州大力打造文化旅游业,推动乡村旅游产业升级,西江千户苗寨、黎平肇兴侗寨成为贵州黔东南旅游名片。贵州许多古村落都在不余遗力打造旅游业,人们在享受经济实惠的同时,忽视了对环境、资源与民俗的破坏,成为“人为”古村落。有的村民为了经商需要,随意搭建用房,甚至还有旅游开发的主体企业,无视修旧如旧的文物发展原则,修建大型建筑设施。
(二)忽视参与,背离原则
贵州古村落开发与保护离不开当地村民的参与,而我们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旅游开发主体,忽视了旅游者与当地村民的互动,到处都是千篇一律的旅游商品商店、酒吧及现代意义上的旅游休闲设施。不仅古宅、古街、人文风情是古村落旅游的重要内容,而且近代生活于其中的村民及其日常表现也是古村落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州古村落的开发与保护同社区、村民的结合度不深,而只有社区经济文化得到全面的发展,贵州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才有良好的发展基础。
(三)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欠佳
目前,除已开发好的几处古村落外,贵州上千古村落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欠佳的状况。形成这样的状况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古村落本身落后,无力承担基础设施的投资。第二,当地政府忽视对村民的教育及引导,以至于许多古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脏落差现象,当地村民文化素养的落后也影响环境卫生的改善。
(四)传统村落保护理念未形成
大部分人对传统村落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价值和不可再生性知之甚少。许多基层干部甚至认为,经济发展才是当前要抓好的首要任务,对保护传统村落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经济是硬指标,文化是软指标”,觉得对传统村落的保护难以在短期内见效,投入大产出小,效果不好,在政府财政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避重就轻,有所取舍。
(五)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虽已有全国性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论探讨作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存的传统村落保护往往与村落的发展构成矛盾,目前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村落本身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保护涉及部门较多,难以形成合力,如文物部门负责古村落中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的维修,住建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文化部门负责古村落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而村民基层组织则更加注重经济效益和居住条件。
(六)财政投入不足
传统村落多的地方多为偏远落后地区,往往这些地方经济总量不足,投入保护的经费有限。而传统村落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费用高,单凭原住民或村镇财力难以全部承担,资金匮乏是制约保护发展的关键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越来越重视,专项经费也逐年增多,但对面广量大的传统村落仍是杯水车薪,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应该配套的保护经费难以落实。
(七)保护力量不足
囿于目前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政府政策引导不足,致使社会力量在合理利用的范畴内,参与古村落保护的积极性有限。当地居民对于无人居住的古民居,宁可任其荒废,也不打理维护,无法调动村民自发保护的积极性。同时,由于乡土建筑市场的萎缩,建造、修缮乡土建筑的民间工匠早已纷纷改行,导致熟知乡土建筑样制形式和特色工艺、专业技能的工匠,已是后继无人,而由高校培养的相关专业人才极少,严重制约了传统村落乡土建筑保护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对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措施建议
(一)出台《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传统村落保护必须有法可依,以法为据。立法是首要的,要明文确定保护监督的范围与标准,尽快出台《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各有关利益主体,以更好地指导和促进贵州古村落的保护与开发。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护责任制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责任追究制”,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政绩考核指标;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抓好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以政府主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由相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协调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意见,协同推动各地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真正做到各部门、各地区职责分明、任务明确。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督察,定期组织专家检查团对传统村落保护进行巡回督查和指导。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立保护理念
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与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良好氛围;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提高群众对传统文化资源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举办传统村落保护的专业培训,加强专业技术、民间工匠和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四)重视规划引导,积极开发利用
树立底线意识,坚持活态保护、系统保护原则,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保护乡土建筑与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结合,利用传统文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坚持“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原则,编制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护对象及其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明确政策要求;设定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整治项目,明确传统要素资源利用方式,细化传承发展传统生产生活的计划(五)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策支持。
鼓励地方各级财政在中央补助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基金和传统建筑认领保护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护工作,解决保护资金严重短缺的问题市场化运作,多层次融资,通过旅游发展带动古建筑价值偏低、生活环境较落后、以特殊人居环境为亮点的传统村落发展让村落文化实现产业价值,在富裕一方百姓的基础上,解决保护资金缺乏问题对于非遗保存较好的传统村落,通过基础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配套建设,改善村落人居环境和村民生活水平;提倡利用传统村落文化遗产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村民收入,使扎根乡村的民俗文化得以活态传承。
着名古村落保护专家冯骥才说:“中国最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春节,最大的物质文化遗产是长城,那么,中国最大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的产物就是传统村落传统村落是中华民族的文明载体,不能消亡”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是中华文化传承中紧迫而重大的时代性任务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参与,针对不同类型的村落资源应提出合理的保护发展方式和措施,纠正无序和盲目建设古村落保护充满挑战,任重道远,同时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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