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婚姻法学研究应当是包括 56 个民族的 “多元一体”的婚姻法学研究,少数民族婚姻法学及其理论理应成为我国婚姻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藏族的婚姻问题尤其是其婚姻形态习惯问题作为少数民族婚姻法学理论的典型个案,在我国有着相当的特殊性。经典作家恩格斯在其名着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 “西藏的多夫制” “还需作进一步的研究”.[1]
通过对西藏藏族婚姻法律文化的个案研究,尤其是特殊婚姻形态习惯个案的研究,可进一步拓展现有婚姻法学基本理论尤其是少数民族婚姻法学基本理论的广度和深度。
一、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的现状调查
笔者曾于 2010 年 7 月至 8 月和 2012 年 8 月两次深入西藏农牧区 S 县和牧区 H 县田野点及其基层组织、法院等部门进行实地调查,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方作为考察的样本,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西藏地域广袤、文化类型多样,农区、牧区、农牧区等不同的文化生态会呈现出不同的婚姻形态。因此,泛泛而论西藏藏族的婚姻形态习惯,不准确,也没有说服力。由于西藏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农区,因此笔者在样本的选择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农牧区 S 县和牧区 H县进行比较性考察。
第二,S 县和 H 县的经济发展状况具有典型性。由于西藏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L 市、R市、Z 地区、N 地区等地经济发展势头强劲,与内地西部省份的地区发展不相伯仲。但作为西藏基层的农牧区 S 县和牧区 H 县,其发展与上述地区有着天壤之别。因此,这些地区更能够反映西藏藏族婚姻形态的某种实际状况。
第三,S 县和 H 县可以为研究者提供一种理论化的 “理想模型”.原因为 S 县是典型的农牧业地区,H 县是典型的牧业社区,这些社区的经济和文化结构比较单一,当地居民在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及对藏传佛教文化的共享上具有很高的同质性。
第四,研究者本人的个人因素。研究者曾长期在某民族院校工作,这些调研点有研究者的学生、校友和朋友,由其衍生出来的人际关系网络是笔者进入这个社区非常有益的线索。
( 一) 西藏农牧区 S 县 Z 村婚姻形态习惯个案调查
①S 县是典型的农牧结合的传统藏族乡土地区,总面积 2000 多平方千米,人口 3 万余人。S县 Z 村村民共有 148 户,其中藏族户主 146 户,汉族户主仅 2 户。藏族户主中有喇嘛 1 户 ( 1 人独立成户) ,屠户 6 户,牧羊人 1 户,包工头 4户,几乎每户都有画师和技工。两户汉族主要从事传统农牧业。笔者在 2010 年的实地访谈中,选出 5 户作为研究对象:
1. 一夫一妻婚户主白央,女,56 岁。该户 3 口人。配偶多吉,男,57 岁。其子罗布,男,20 岁,尚未婚娶。主要生计来源为传统农牧业。共有土地13 亩,牦牛 2 头。土木结构房屋一层,21 寸彩色电视 1 台,摩托车 1 辆,沼气池 1 个。
2. 两兄弟共妻婚户主旺扎,男,60 岁。该户 7 口人。配偶尼玛,女,56 岁。主要生计来源为传统农牧业。
长子次仁,男,38 岁,放牧。次子旺杰,男,34 岁,外出务工,每年的务工收入约 2 万元。
两兄弟共妻德吉,女,36 岁,在家务农。长孙扎西,男,18 岁,画工。次女,卓嘎,14 岁,上学。共有土地 8 亩,牛 10 头,牦牛 30 头,藏绵羊 80 只。有木石结构房屋二层,25 寸彩色电视 1 台、电冰箱 1 台,摩托车 1 辆,四轮拖拉机1 辆,家境殷实。共妻德吉和长子次仁领取结婚登记证。
3. 两兄弟共妻婚户主次仁,男,45 岁。该户 5 口人。配偶央吉,女,47 岁,在家务农。长子罗布,男,25 岁,木匠,外地打工。次子琼布,男,23 岁,画工 ( 于本村或外地打工,冬天在本村,春秋在外地) .两兄弟共妻卓玛,女,20 岁,在家务农。土地 5 亩,牛 3 头,牦牛 8 头,藏绵羊 36只。有木石结构房屋二层,25 寸彩色电视 1 台、电冰箱 1 台,摩托车 1 辆,四轮拖拉机 1 辆。其他现代家具齐全,如电饭锅、电磁炉等,沼气池1 个。共妻卓玛和长子领取结婚登记证。
4. 两兄弟共妻婚户主培仁,男,67 岁。该户 9 口人,配偶已去世。长子格吉,男,41 岁,农牧业和副业为其主要收入来源,农闲做画工。次子,措吉,男,32 岁,外地打工,司机,开大货车拉石头。
两兄弟共妻配偶拉姆,女,33 岁,在家务农。
孙子均在上学。土地 14 亩,牛 5 头,牦牛 6 头,藏绵羊 36 只。有木石结构房屋二层,25 寸彩色电视机 1 台、电冰箱 1 台,摩托车 1 辆,四轮拖拉机 1 辆,小汽车 1 辆。现代家具齐全,如电磁炉、液化器、电饭锅等,沼气池 1 个。共妻拉姆和长子未领取结婚登记证。
5. 四兄弟共妻婚户主旺杰,男,73 岁。该户 15 口人。配偶央宗,女,76 岁,在家务农。长子罗布,男,49 岁,在家务农。次子达西,男,45 岁,曾外出打工,后为大型货车司机。三子克珠,男,42岁,放牧 ( 以放羊为主,兼放牦牛) .幼子顿珠,男,35 岁,开自家购买的中巴客车从事旅游运营。四兄弟共妻配偶尼珍,女,47 岁,在家务农。长孙次旦,男,务农,24 岁。长孙配偶拉姆,女,21 岁,在家务农。次孙巴桑,男,22 岁,放牧。幼孙朗杰,男,19 岁,或打工或放牧。有木石结构房屋二层,土地 18 亩,牛 7头,牦牛 23 头,藏绵羊 140 只,25 寸彩色电视机 1 台,摩托车 1 辆,四轮拖拉机 1 辆,沼气池1 个。共妻尼珍氏和长子未领取结婚登记证。由上可见,旺扎家、次仁家、培仁家家境较好,其典型表现是拥有二层木石结构的藏式宅院,其共同点是这几个家庭都是兄弟共妻型的一妻多夫家庭,家庭成员分工非常明确。白央家因人口少,一夫一妻婚,且无外出务工人员,生活水平较低。
( 二) 西藏牧区 H 县 T 村婚姻形态习惯个案调查
H 县位于西藏东部,平均海拔 4021 米。T行政村距 H 县城 38 公里,隶属于 P 乡。全村 42户 398 人,分为 3 个自然村。全村通车、通电,经济形态为半农半牧。人多地少,信息闭塞,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专业技能匮乏,大部分群众主要依靠放牧、种植青稞、采挖虫草、林下采集等方式获得收入来源,途径单一。
据笔者调查,在全村 46 户中,一妻多夫家庭为 23 户,一夫一妻未领结婚证家庭为 18 户,一夫一妻并办理结婚证家庭仅 1 户 ( 该户男子原来在一妻多夫制家庭中与其他兄弟共妻不合而搬出另娶) .还有 4 户,或单身或离异。笔者于2012 年的调查结果中,仍选出 5 户作为研究对象:
1. 一夫一妻婚户主江村,男,42 岁。该户人口共 4 人。
配偶央宗,34 岁,妇女主任。长子旺久,12 岁。
次女旺姆,10 岁。安居工程落实建房资金 10000元,建设面积 200 平方米,已于 2012 年入住。
虫草采集收入 8000 元,林下资源采集收入 1000元,其他收入 2000 元,人均收入 2990 元。未办理结婚登记证。
2. 一夫一妻婚户主贡觉,男,53 岁。该户人口 7 人。属于特困户。配偶曲措,52 岁。长子欧珠,24 岁。
次女央啦,20 岁。次子旺巴,12 岁。幼子赤烈,7 岁。有农田 3 亩,农业收入 660 元,虫草采集收入 5000 元。牦牛 3 头,马 1 匹。摩托车 1 辆,脱粒机 1 台。2011 年应领特困户款项 15400,实领 5076 元。家庭总收入 10736 元。人均收入1534 元。未办理结婚登记证。
3. 两兄弟共妻婚户主旺杰,男,50 岁。该户人口 6 人。配偶去世。长子多杰,31 岁。次子赤列,26 岁。二子共妻。配偶羊措卓玛,31 岁。其长女巴桑,8 岁。幼子多杰,7 岁。农田 6 亩,实际种粮面积 3 亩。牦牛 14 头,马 1 匹。农田收入 1320元,虫草采集收入 12000 元,林下资源采集收入200 元,其他收入 3600 元,家庭总收入 49520元,人均收入 7074 元。两兄弟配偶只与长子办理结婚登记证。
4. 三兄弟共妻婚户主扎西,男,32 岁。该户人口 6 人。其兄江措,38 岁。其弟公嘎,28 岁。三兄弟共妻拉增,27 岁。长子扎西,7 岁。幼女扎桑,5岁。有农田 5 亩,实际种粮面积 3 亩。牦牛 8头,马 1 匹。农田收入 1100 元,虫草采集收入1000 元,林下资源采集收入 1000 元。家庭总收入 12100 元,人均收入 2170 元。房屋破损较为严重。未办理结婚登记证。
5. 两姐妹共夫婚户主朗加,男,59 岁。该户人口 13 人。姊妹共夫婚。事实配偶次贡,62 岁。事实配偶巴姆,46 岁。有 2 子 3 女,其中 1 女到寺院出家。
育有孙辈 5 人。农田 14 亩,实际种粮 8 亩,退耕还林 5. 5 亩。牦牛 8 头,摩托车 2 辆。农田收入 1540 元,虫草采集收入 15000 元,林下资源采集收入 1000 元。其他收入 3600 元。家庭总收入 17540 元。人均收入 1349 元。户主未办理结婚登记证。
该调研点的婚姻形态相当丰富,不仅有一妻多夫婚,还有一夫多妻婚。在这些婚姻形态习惯中,兄弟共妻型单复式婚的家庭收入较其他婚姻形态而言会更多些。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社区的田野调查,发现无论在笔者调研的农牧结合区还是牧区,兄弟共妻型的单复式婚在当地民众均中有良好的评价,是西藏农牧区许多藏族民众自愿选择的婚姻形态,具有顽强的生命力。
二、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的成因
西藏藏族婚姻形态的形成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任何一种对其动因的单一解释都会存有缺陷。以往对其研究或聚焦于宏观经济因素的解读,①或着重于特定亲属结构的分析,②或注目于社会观念的诠释,③很少从法律与地理、法律与伦理、法律与经济等关系的几个重要视角对其动因进行解释。本文认为,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的产生具有深刻的地理、伦理、经济等原因,兼具特殊性与合理性。
( 一) 特殊的法律地理空间
1. 对独特地域环境的适应法无不存在于一定的空间地域范围之内。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身份法更是如此。法和地理之间存在着不可隔断的勾连,而地域是民族文化赖以生长的环境,也是西藏藏族婚姻形态赖以产生存的土壤。正是青藏高原独特的地理环境造就了西藏藏族婚姻习惯法的遗世独存。[2]
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是适应青藏高原生存条件恶劣并与外界相对隔绝的特殊地理环境和生存条件的产物,是藏族同胞因环境而磨砺出的一种生存策略和智慧,是一种 “本土性适应”.[3]
2. 重要的生存策略和智慧在藏族乡土社会,西藏藏族同胞的婚姻形态代代传承,这既是其独特地域环境的产物,也是一种重要的生存策略和智慧。实际上,根据笔者2010 年 8 月对西藏日喀则地区 Z 村村长达瓦( 化名) 的访谈,现在沿用藏族传统婚姻形态的情形,在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老一辈人中更为广泛,年轻一代也有施行的,但数量不太多。在老一辈人看来,理想的婚姻家庭应当是兄弟共妻型的单复式婚,而非一夫一妻的双单式婚。而一般的家庭分工模式应当是: 老大 ( 第一丈夫,哥哥) 在家里从事农业,老二 ( 第二丈夫,二弟)在外放牧,如果有老三 ( 第三丈夫,三弟) 的话,老三在外打工 ( 木匠、漆匠,或往县城附近乃至首府拉萨或区外短期或长期务工,如从事建筑、餐饮、出租车或商业等行业) .④其主要原因在于西藏地域环境的限制,使得当地藏族同胞很早就认识到要在这块 “地球第三极”的土地上生存,必须选择合适恰当的生存策略。经过他( 她) 们不断的试错、比较和经验累积,最终发现人口多、兄弟不分家、家庭财产积聚而不外流,是在西藏生存的最好策略或方式。
( 二) 独特的法律伦理文化
法律的伦理属性与生俱来,系出天然,西藏藏族的传统婚姻形态习惯也有着天然的伦理属性。在其他因素的考量而外,兄弟和睦的伦理诉求,永不分家的朴素愿景,社会观念和舆论的普遍支持等社会伦理因素,无不深深影响着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的存续。维系兄弟团结、永不分家的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即是施行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并因此而会获得当地社区的高度评价1. 兄弟和睦的伦理诉求笔者两次田野调查所到的农牧区,在木石结构的房屋内,几乎均能见到几幅 “和睦四兄弟”、[4]
“猴子和大象”[5]等宗教隐喻图,农牧区的藏族同胞都非常喜爱它们,认为这是吉祥如意的象征。实际上,其寓意的正是兄弟团结的重要性。藏族广为流传的小说 《尸语故事》中有一个 “金翅鸟”[6]的故事,所传达的主要讯息也是兄弟之间不能分离,精诚团结胜于一切。
民间或宗教隐喻故事,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艺作品中,而且在西藏 16 世纪初噶玛政权时代的 《十六法典》中也对此加以引用,并说明“自法”①即道德戒律的重要及其作用---传说古印度有大象、兔子和鹧鸪三种动物生活在一起。大象力气大具有在水中驮物之本领,兔子聪明伶俐经常出主意想办法,鹧鸪具有飞翔之本领,能飞到树上采集野果。这三种动物为求得生存,遂共同生活在一山沟中。此山沟年年适时降雨,五谷丰登,故这三种动物过着幸福而又愉快的生活。婆罗门的术数士占卜曰: “此三种动物亦懂得自觉遵守法规,和睦相处。”[7]
基于这样的传统,西藏藏族同胞自己对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形态的判断和评价,明显有别于目前国家法对此类婚姻的定性。
②无论是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大规模的民族调查,还是新近的研究都表明,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形态之所以存在,是西藏藏族同胞自身对于 “兄弟和睦”伦理价值的社会心理需求的反映。
1958 年扎朗宗囊色林溪卡的调查认为: “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人们没有非议,认为是正常的合乎道德的事情。”
随后的一系列研究和调查均认为,兄弟不分家、兄弟和睦的家庭在当地令人羡慕。如: “兄弟和睦共妻的家庭,人们认为是好事,都加以赞誉。兄弟团结,劳力强盛,容易上升发家。”
“兄弟、姐妹在一起即可免除离别思念之苦,又能相互照顾,父母也放心。”[9]“兄弟一母所生,生一起长一起,是好事。”[10]
这种强有力的社会观念,“它既是人们所向往的也是为当地社区所承认的”.[11]对此,美国人类学家阿吉兹认为,多配偶观念是由一种与居住形态有关的潜在意识孕育出来的,即: 兄弟们应当在一起,父子不应分开; 住在一起的人应当为这个单位的共同繁荣贡献力量并分享这种繁荣。[12]
阿吉兹从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的视角出发,敏锐地观察到了 “居住形态”与这种特殊婚姻的关系,但其缺陷恰恰在于--- “居住形态”与这种特殊婚姻的关联仅仅是该种特殊婚姻形态习惯存在原因的表象,隐藏在其中的乃是传统西藏藏族社会对 “兄弟和睦”这一几千年以来形成的藏族传统伦理观念的深刻精神内化。
2. 永不分家的朴素愿景实际上,旧时西藏藏族社会不仅在立法中强调孝敬父母的价值,而且在道德戒律中也不断宣扬 “永不分家”、尽 “孝道”的伦理。如在松赞干布时期,崇尚 “首先在遮止十不善的前提下,真心实意地对待母亲,真心实意地对待父亲……报父母恩,尊尚有德,敬重老人,义深亲友,利济乡人”.[13]而要做到 “真心实意地对待母亲,真心实意地对待父亲”及 “尊敬老人”、 “报父母恩”的最朴素的方法就是 “兄弟 ( 姊妹) 不分家”.如何才能做到 “兄弟 ( 姊妹) 不分家”,最简单朴素的方法莫过于实施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
亲属、亲戚关系同时看重,是藏族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特征。[14]
婚姻和家庭是一对孪生兄妹,须臾不可分离。在 “世界第三极”的青藏高原上,就西藏藏族同胞自身而言,他 ( 她) 们首要所关注的乃是家庭的兴旺发达及团结和睦与否,而非采取何种婚姻形态。只要有利于家庭的兴旺及和睦,即为美满幸福的婚姻,反之则否。
因此,“永不分家”并依靠 “家”和亲属的力量来抵御严酷的环境和自然灾害,就成为西藏藏族同胞的生存法则,其婚姻形态习惯只能适应这种生存法则。
( 三) 社会舆论的正面肯定
人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无外乎如下情况等: 或者是怕受到某种力量的强制,如法律制裁、舆论 ( 伦理) 压力或 “神”的惩罚; 或者是对规范合理性的认知,自觉去遵守。而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中的复式婚等尤其是兄弟共妻婚,非但没有受到藏族同胞的非议,而是恰恰相反,一直获得正面评价,并且为生活在农牧区的普通藏族同胞所接受。
无论是早期的史书记载,还是近代的田野调查,乃至于现代的各种调查研究无不显示,对上述规则尤其是单复式婚婚姻形态,农牧区普通藏族同胞的态度是肯定的,而舆论反响也是普遍认同的。
《藏族妇女口述史》的着者杨恩洪指出:“这种多配偶婚姻形式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观念,它既是人们所向往的也是为当地社区所承认的。”美国学者阿吉兹指出: “多配偶婚是西藏人所追求的许多美德的象征。” “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制乃是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观念。”所以,“当西藏人谈到这类婚姻时都承认这是一种成功。他们赞扬共妻者或共夫者没有妒忌,对‘纳玛’的调和本领给予高度评价,他们称赞父母对成熟的下一代人的服从和谦让”.
这些研究与笔者在调查期间的藏语翻译所说的话相当相似: “看,那些房子修得最好的都是这样的家庭! ”---言谈之中流露出的是对这种婚姻的称慕。在农牧区谁的房子修得好、修得档次高,谁就是一般农牧民羡慕和效仿的对象,这也是家庭兴旺与否的最明显的表征。
( 三) 实际的经济生活考量
目前,对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生成影响最大的动因的考察,当属对其经济原因的解释。几乎所有对这一课题感兴趣的研究者都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现象背后深刻的经济原因和动机。本文认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农牧结合的生产方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 - 家庭分工,是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形成的主要因素。
1. 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现实需要
社会经济学认为,人的实际行为受 “经济的实际情况”而生成的必要性的制约。西藏社会由于受制于特殊的地理环境,目前 “经济的实际状况”依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要将这种典型的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为现代生产方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种自然经济状态下,家庭和婚姻形态,需要与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
实际上,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之所以存在,其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受制于当地 “经济的实际状况”.农区土地贫瘠,需要劳动力。牧区幅员辽阔,亦需要劳动力。为了使劳动力不分散,最好也是最经济的方式便是施行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较早对这一问题作出解释的贝尔认为: “多夫制所以盛行于西藏全部者,盖因其地土壤之贫瘠较西康西部 ( 卫) 为更甚。西藏牧地广大,而需要多数男子为之管理,于是一妻多夫制度,特流行于西藏。”
20 世纪 30年代,德西德里的研究也证实,由于农业土地的贫瘠以及水源的缺乏,使得在当地生存起来异常艰难,因而分家会导致极大的风险,而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则是抵御上述风险的方式。
戈尔斯坦则从成本和收益的一般经济学原理出发,认为兄弟型一妻多夫制的优势可以使家庭的经济收益高于必需的支出,同时也推动了个人获得社会尊严。正是基于这种自然经济状态下的 “经济理性”,才使得他们选择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成为一种可能。
2. 农牧结合的生产方式及社会分工的需要
农牧区是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的主要存在区域。在半农半牧的生产经营方式中,农业的发展需要劳动力,牧业的运转也需要劳动力。
男性既要负责农业生产,又要兼顾牧业生产,这对男性而言实际上已超出其能力范畴。但在施行单复式婚尤其是兄弟共妻婚形态的家庭中,这个矛盾得到了解决,共妻者分工完成各种作业,以共同抵御生存风险。
在农牧区,笔者于 2010 年 7-8 月对日喀则地区 Z 村进行田野调查时就该村的重要农事、牧业和商事等活动列出简表,从简表中可以看出按照藏历①月份进行的重要农事活动。从一月的 “田间浇水、施农家肥 ( 对牲畜粪便煨热、发酵) ”到二月的 “种小麦、种油菜花、种青稞、种马铃薯、施农家肥、田间照料”,三月的 “田间照料、犁地、拔草、播种、种小麦、种油菜花、种青稞、种马铃薯”,四月的 “拔草、浇水、田间照料”,五月的“收马铃薯、种蔬菜、犁地、拔草、施肥、播种”,六月的 “收蔬菜、修水渠”,七月的 “收青稞、田间管理、种青菜、修水渠”,八月的 “修水渠”,直到九至十二月的 “田间照料”,几乎每个月都需要田间劳作,其生产活动对劳动力尤其是男性劳动力的要求由此而见。在牧区,笔者在 2012 年 8 月间对昌都地区T 村就其日常劳作也进行了田野调查 ( 参见表2) .T 村的主要生产方式是以牧为主,同时采集虫草、松茸等,饲养的牲畜主要有牦牛、犏牛、藏绵羊和马等。由于村落周围几乎没有草场,放牧要到离村落较远的山上,因此在家庭生产活动中牧业劳作占了很大的比例。除了藏历五、六、七月份虫草采摘季外,其他月份几乎都与放牧活动密切关联。如在藏历年过完的三、四月份要“上山放牧”,而在虫草采摘结束时要在 “离家较近地区放牧”.由于从十月份开始,大部分藏区的天气就进入了寒季,因此 “为牲畜过冬准备草料”成为十一、十二月份的主要牧业活动。
而在藏历年前后一般都会将牲畜圈养在家中。可见,传统的牧业活动也是一个需要很多劳动力的行业。为了维持家庭经济,或者说为了生存下去,最好是两名以上的男性劳动力共同应对恶劣的自然环境。
三、尊重维持: 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与国家法的会通之道
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如何整合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并将其纳入现代民法体系,且与其他民法制度相衔接? 现有的法律设计对此是否已经具备相应的管道? 回答是肯定的。那就是现有法律制度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权的设计,备置 “变通”这一管道,使得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通过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方式来处理二者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 “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因而 “某些地方习俗完全可以通过地方立法表现出来”,这是一个 “地地道道的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 “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利。由民族自治地方制定 《婚姻法》的变通规定,是整 合 西 藏 藏 族 婚 姻 形 态 习 惯 的 主 要管道。
在此背景下,对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进行非此即彼、正误甄别的价值判断就显得过于简单。“尊重维持”当是我们对待西藏农牧区藏族婚姻形态习惯应有的态度。
( 一) 尊重并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权利
藏族是西藏自治区重要的权利主体,地方立法部门应当正视藏族特殊的生存环境与地域文化的法律意义,在相关立法上充分调和与当地藏族传统婚姻法律文化的关系。唯其如此,其立法才能充分反映当地藏族的实际生活经验,并克服因文化差异而造成的其婚姻形态习惯与国家法之间的所谓 “法律冲突”现象。在未来多元社会的架构下,强调 “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认同及国家法律与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权之间的协调兼容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文化等原因形成的西藏藏族婚姻形态习惯的诸多内容,尤其需要从藏族社会的深层文化层面加以理解。特别是与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婚姻习惯,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宗教问题、民族问题,甚至是一个政治问题。
“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等单复式婚在西藏的存在有着非常复杂的原因,如果说西藏城镇地区可以通过相对密集的文化输入和行政控制来达到对某种习惯的抑止,那么对于天然具有单复式婚形成基础的农牧区或牧区,该种婚姻形态事实上已被藏民自然选用,并构成该区域 “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这样的习惯选择并没有造成婚姻法中 “重婚”对家庭的危害,相反还有利于增进家庭和睦及促使家庭经济状况好转。
因此,我们既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地方陋俗而予以取缔,也不能 “为了营造一种统一法制的幻象而选择性地视而不见”.对于一些民族地方单复式婚等婚姻形态的彻底否定,给立法和司法解释制造的矛盾就是: 一方面,事实婚姻①中的男女具有婚意和同居生活,完全符合婚姻的理念,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的生活本质;[20]( P. 159)但另一方面,未履行结婚形式要件而同居生活又摆脱了国家的监督,从国家管理的角度看又具有违法性。
这种矛盾,在对西藏藏族婚姻习惯的法律定性和研究中典型存在。对此,理应本着理解与尊重的原则,不可轻易地进行简单粗暴地改革或强行移风易俗。最好的方法是交给 “时间”,在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历史发展中自然地解决。
( 二) 加强对婚姻形态习惯的调查、评估、研究和立法建设
笔者认为,研究者和相关部门要对包括西藏特殊婚姻形态在内的传统婚姻习惯进行深入调查、评估,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现有的 《西藏自治区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的变通条例》很大程度上只具有宣示的意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婚姻习惯的调查、评估的立法表达。这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可资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当局意识到,制定法将大多数生活关系的规范一手包办,切断了习惯规范进入国家法的管道,因此不论原住民族对于习惯规范的安排为何,完全不被台湾的相关公共法承认,二者产生的冲突也在所难免。因此,在 2005 年完成了 “原住民族传统惯习之调查整理及评估纳入现行法体系之研究---邻族、鲁凯族篇”①以及 “原住民族传统习惯之调查、整理及评估纳入现行法制第二期委托研究---泰雅族、太鲁阁族”,②这些调查将提供审判实务机关使用。我们将西藏藏族的婚姻形态习惯加以调查并分析整理后,通过与国家法的会通,既可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又可以兼顾特殊区情,不失偏颇,两美兼得。
( 三) 通过判例指导制度对婚姻习惯予以确认
另外,还可以通过司法判决和判例制度公示确认西藏藏族婚姻习惯。在这方面,中国台湾地区的司法判决依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事例。2009 年 12 月 3 日的 《98 年度台上字第7210 号》 刑事判决中陈述: “原住民族之传统习俗有其历史渊源与文化特色,为促进各族群间公平、永续发展,允以多元主义观点、文化相对之角度,以建立共存共荣之族群关系,尤其在原住民族传统领域土地内,依其传统习俗之行为,在合理之范围内,予以适当之尊重,以保障原住民族之基本权利。”
中国内地地区是否也可以通过案例指导制度③对一些少数民族婚姻习惯在司法层面予以保护,这亦是未来可以考虑的路径之一。
由上所述,本文认为,现行的 “西藏施行《婚姻法》变通条例”第 2 条对单复式婚 “封建婚姻”的定性,似有不妥。在实践中,造成了其他民族对西藏藏族特殊婚姻形态习惯的误解,应该加以修订。正视西藏藏族特殊的生存环境、文化构成与婚姻习俗,在立法中反映西藏藏族的实际生活经验,是我们对待该种特殊婚姻形态应持有的理性态度。
〔参 考 文 献〕
〔1〕[德]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M].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9: 61.
〔2 〕李春斌。 法律地理: 藏族婚姻习惯法的空间向度 [J].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2,( 2) : 56 -61.
〔3 〕李春斌。 本土性适应: 藏族特殊婚姻形态法律文化的解释向度 [J]. 西藏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2013,( 4) : 135 -140.
〔4 〕和睦四兄弟 [J]. 多吉次仁译。 西藏民俗,2000,( 3) : 53.
〔5 〕中央民族学院汉语文系民族文学编选组。 中国少数民族寓言故事选 [Z]. 兰州: 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 50.
〔6 〕王尧,陈庆英。 西藏历史文化辞典 [Z]. 拉萨: 西藏人民出版社,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34.
〔7 〕西藏古代法典选编 [Z]. 周润年,喜饶尼玛译注。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4: 15.
〔8〕《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藏族社会历史调查。 2 ( 修订本) [Z]. 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9: 133.
〔9 〕格勒,等。 藏北牧民---西藏那曲地区社会历史调查 [M]. 北京: 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 201.
〔10〕丹珠昂奔。 藏族文化发展史 [M]. 兰州: 甘肃教育出版社,2002: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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