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2年5月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着名的“宅地法”。长期以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实际上,由于参加叛乱的南部11个州退出了联邦,这一法令涉及的联邦公地分配原则只适用于西部,并不包括南部。此外,由于美国的黑人并没有公民权,因此,这一法令实际上将黑人排除出了申请者的范围。为了解决南部黑人的土地问题,1866年6月,美国国会还通过了一部“宅地法”,即《处理阿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阿肯色州、佛罗里达州用作实际居住的宅地的公地法案》(An Act for the Disposal of Public Lands for Homestead Actual Settlement in theStates of Alabama,Mississippi,Louisiana,Arkansas,and Florida。以下简称“南部宅地法”)。在共和党激进派议员的推动下,“南部宅地法”为南部黑人申请免费的公地创造了一系列相对有利的条件。然而,极度渴望获得土地的黑人并未能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实现获得土地的梦想。对于他们而言,“南部宅地法”最终成为一次“失去的机会”。
长期以来,史学界对于1862年“宅地法”进行了充分研究,而对于1866年“南部宅地法”,特别是对“南部宅地法”与内战后南部黑人土地问题之间的关系较少有人进行深入研究。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提出新的见解,以推动国内学术界对美国农业史研究的深入。
一“南部宅地法”实施前黑人的农地制度
1865年5月,内战结束后,美国南部四百多万黑人获得了人身自由,然而,奴隶制的废除并没有实现他们获得土地的梦想。
1865年5月29日约翰逊总统发布了《大赦宣言》,宣布除了少数几类人之外,所有宣誓效忠联邦的人都将得到赦免并将归还被没收的财产。事实上,即使对于这少数几类被排除在赦免之列的人,《大赦宣言》也规定,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向总统提出特赦申请来寻求赦免。据统计,仅仅在1865年,15 000名申请特赦的邦联支持者中有13 500人获得了约翰逊总统的特赦。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大部分参加叛乱的邦联分子的土地与财产没有被没收,反而使得自由民局手中直接控制的战争中被遗弃的土地和没收土地,以及黑人在战争期间获得或自行占有的土地也大多重新回到了以前的种植园主手中。广大黑人希望通过联邦政府没收叛乱分子的土地实现“四十英亩土地与一头骡子”(forty acres plus a mule)的梦想最终破灭。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改造南部的种植园经济呢?这是北方共和党人控制的联邦政府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1850年代以来共和党一直奉行“自由土地、自由劳动”(free soil free labor)的理念,因此,对南部种植园经济的改造也基本上围绕着这一理念展开。
在黑人的土地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北方共和党人控制的联邦政府首先决定根据“自由劳动”的理念改造南部种植园经济。他们试图仿照北方资本主义企业的模式,通过推行工资合同制向南部种植园主与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灌输自由竞争、自由劳动与自由市场的观念,从而将双方的关系由过去的奴隶主—奴隶的关系,改造成类似于资本主义企业的雇主—雇佣工人的关系。由于内战结束后奴隶制被废除,种植园主无法像内战前那样通过皮鞭与私刑等手段强迫黑人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而广大黑人则因为《大赦宣言》使得他们获得土地的梦想最终破灭,再加上严重的生存压力,因此双方最终都接受了这一制度安排。
1865~1866年,工资合同制在南部各州的种植园地区获得了充分发展。
然而,这一制度很快就遭到黑人农业劳动者的抵制。这是因为工资合同制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内战前奴隶种植园生产的基本特征———监工监督与大规模集体劳动。在这种体制下,黑人劳动者依然受到监工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以群(gang)为单位,每周至少要从事5天半繁重的集体劳动。虽然内战后种植园的监工不再使用皮鞭与私刑,但是苛刻的工作纪律与惩罚措施,以及大批黑人工资劳动者在监工严密监督与管理下,聚集在一起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很容易使他们想起内战前在种植园中辛苦劳作的场景。由于刚刚获得自由,这些黑人对自由的信念超越了其他一切要求,因此这种类似于奴隶制的劳动方式自然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
同样,工资合同制的弊端也使得那些长期致力于争取黑人土地所有权的北方共和党激进派极为不满。他们大多是杰斐逊的独立小农理念和“自由土地、自由劳动”信念的坚定扞卫者,坚信给予广大黑人土地,将他们改造为自给自足的约曼小农是保障其自由的关键所在。正如1866年“南部宅地法”议案的提出者约翰·H.赖斯(John H.Rice)所指出的,“我们不可能把自由、保护和正义赋予那些州(南部叛乱州———笔者注)的人民,除非我们保证让他们获得家园与宅地”。在这种情况下,共和党激进派将目光转向了联邦政府在南部的阿拉巴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佛罗里达、阿肯色5个公地州持有的46399 154英亩公地。他们希望充分利用这些公地,开辟一条帮助广大黑人实现获得土地梦想的新道路。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南部宅地法”问题被纳入到共和党激进派的政治议程中。
1866年1月8日,约翰·H.赖斯向众议院提交了“南部宅地法”的议案。然而,在参众两院对于这一议案的审议中,共和党控制下的国会在“宅地申请面积限定在160英亩还是80英亩”和“参加叛乱的白人是否有权申请宅地”两个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共和党激进派议员波默罗伊、朱利安、赖斯、史蒂文斯等人主张“南部宅地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获得解放的黑人得到土地。因此,为了防止土地投机和保证黑人的利益,宅地面积应该限定在80英亩。此外,出于惩罚白人叛乱分子的目的,他们主张将这些白人排除出宅地申请者的范围。共和党温和派议员亨德里克斯、柯克伍德、泰伯、钱勒等人批评激进派的主张完全是以牺牲白人申请者的利益为代价。他们强调自己同样支持向黑人开放公地,但是认为80英亩的宅地申请标准显然不利于吸引来自欧洲和国内其他地方的白人申请者。此外,将那些被迫参加叛乱但已经得到赦免的贫困的白人排除在申请者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公平的 。
共和党激进派与温和派议员围绕着这两个问题展开多次激烈的辩论,最终经过参众两院委员会的协调,双方各自做出了一定的妥协。随后,这一议案在国会顺利通过,1866年6月21日经约翰逊总统签署后成为正式法律。
二“南部宅地法”———黑人“失去的机会”
“南部宅地法”的主要内容为:一家之主或年满21岁的公民,在宣誓申请的土地只用于自己与家人垦殖和居住,以及并不曾拿起武器反对过美利坚合众国,也没有给予美利坚合众国的敌人任何帮助(这一条款在1867年1月将不再生效),并缴纳5美元登记费用后,均可在5个南部公地州领取一块80英亩的宅地。(这一法案通过两年后新的申请者可以申请160英亩的宅地)登记人在所申请的宅地上居住并耕种满5年,可以获得联邦政府颁布的土地产权证书(需缴纳5美元证书费用)。矿产土地并不在宅地申请的范围。这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不因为种族和肤色的差异而存在区别对待和歧视。除了特别的修订外,1862年“宅地法”各项原则均适用于5个南部公地州的公地分配。
从上述条款来看,1866年“南部宅地法”基本上就是1862年“宅地法”的翻版,“自由土地、自由劳动”与杰斐逊的独立小农理念在这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南部宅地法”坚持免费获得土地的原则。它规定申请者只需交纳5美元的申请费用就可以获得宅地,连续耕种5年后获得土地所有权。第二,为了防止土地投机,“南部宅地法”禁止公地的现金销售,规定南部的公地仅仅限于居住与垦殖之用。第三,与内战前的联邦公地政策相比,“南部宅地法”试图通过缩小宅地面积,培育独立的小农(特别是黑人小农),防止土地流入大土地所有者手中。
与1862年“宅地法”不同的是,由于共和党激进派议员的努力,“南部宅地法”不仅将广大黑人纳入宅地申请者的行列,而且为他们创造了相对有利的申请条件。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南部宅地法”将申请宅地的标准限定在80英亩,而不是1862年“宅地法”规定的160英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减少来自北方和欧洲的白人申请者的竞争。虽然由于共和党温和派议员的反对,这项法案对于这一规定只给予了两年限期,但这毕竟为黑人申请者提供了宝贵时间。第二,由于南部大部分白人或直接或间接卷入了反对联邦的叛乱,因此,“忠诚宣誓条款”将他们暂时都排除出了宅地申请者的范围。虽然由于共和党温和派议员的反对,这一条款的期限只有6个月,但是同样使黑人在申请公地方面占得先机。例如,共和党激进派议员赖斯在众议院讨论“南部宅地法”议案时就曾经指出这些条款对黑人申请者的益处:“较之南部的白人,更多的黑人将能利用这些条款,原因在于黑人大部分是忠诚的,而白人大部分是不忠诚的。”
第三,从“南部宅地法”的其他条款来看,即便在上述两个限制性条款到期后,对于广大黑人而言,南部公地的申请条件依然是宽松的。由于这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因为种族和肤色的差异而存在区别对待和歧视”,因此,黑人与白人申请者依然有平等的权利申请并获得免费公地。由于1867~1877年南部正处于激进重建时期,各州执政的共和党人与自由民局都致力于保护黑人的权益,这为黑人充分利用这一法律提供了保障。
除了上述有利条件外,内战结束后初期,南部广大黑人利用“南部宅地法”申请免费公地还面临着一些有利的潜在条件。内战结束后初期,除了四百多万黑人之外,南部还有将近八百万白人。这些白人大多是拥有小块土地的约曼自耕农。因此,真正希望通过“南部宅地法”申请免费公地的白人只是那些因为内战失去土地的白人难民,其数量远远少于获得人身解放、但没有土地的黑人。此外,由于内战,南部的白人对北方人极为排斥与仇视,加之内战严重破坏了南部经济,因此,来自北方与欧洲的白人移民大多不愿意前往贫困与排外情绪严重的南部,而更愿意前往充满机遇与挑战的西部开启新的生活。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1866年“南部宅地法”为极度渴望获得土地的南部黑人申请并获得免费的公地创造了一系列相对有利的条件,如果能够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他们应该极有可能像共和党激进派所设想的那样获得免费的土地,进而转变为独立的小农场主。
然而,南部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却使这一推断成为一个悖论。虽然“南部宅地法”确立了免费分配公地的原则,并为黑人申请者创造了一系列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各州的黑人对此也反响热烈,纷纷前往当地自由民局咨询,但是“南部宅地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据统计,从1866年6月21日到1867年1月1日“忠诚宣誓条款”到期,南部只有4个宅地申请人被登记,并且都出现在阿拉巴马州。
1869年10月20日,在南部5个公地州的11 633名申请宅地的登记者中,只有4000名黑人(其中3000人出现在佛罗里达州),黑人与白人登记者的比重分别为34%和66%。到1876年国会废止“南部宅地法”之时,南部5个公地州总共只有67 603名登记在册的宅地申请者(包括白人与黑人申请者),到1881年最后一批申请者5年居住或垦殖期满,只有21 598人最终获得土地产权证书。
【2】
从上面的数据来看,虽然我们无法确定到1876年为止登记在册的黑人宅地申请者的确切数量,以及到1881年为止最终获得土地产权证书的黑人申请者数量,但是即便将67 603名登记在册的宅地申请者以及最终获得土地产权证书的21 598人全部算作黑人(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考虑到内战后初期整个南部有四百多万黑人农业劳动者的现实,我们完全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南部宅地法”并没有解决南部大部分黑人的土地问题。对于内战后极为渴望获得土地的广大黑人而言,“南部宅地法”显然成为一个“失去的机会”。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大多数黑人未能利用“南部宅地法”创造的有利条件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三“南部宅地法”未能解决黑人土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美国史学界对内战后南部黑人未能充分利用“南部宅地法”申请免费公地的原因进行了探讨。首先,对于大多数黑人未能充分利用1866年6月至1867年1月“忠诚宣誓条款”所赋予的申请南部公地的垄断权利,波普与霍夫内格尔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6个月期限太短,以及法令传达、公地勘测和各州办理宅地申请业务的土地局建立迟缓造成的。兰扎则强调,虽然“忠诚宣誓条款”将大部分白人暂时排除在宅地申请者的范围之外,但是由于1866年6月“南部宅地法”通过时大部分黑人都与种植园主签订了工资劳动合同,因此,6个月期限并不能使黑人获得申请宅地的绝对优势。笔者同意上述学者的分析。
1866年6月至1867年1月的限定期只有短短6个月时间,因此,土地局建立的迟缓与黑人的工资合同期限等问题确实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一短时期内广大黑人很难利用“南部宅地法”的有利条件。
既然如此,我们又如何认识从1867年1月1日至1876年“南部宅地法”废止的9年中,黑人申请者的数量仍然如此之少呢?为什么大多数黑人没有选择离开种植园去申请免费的宅地呢?
美国学者兰扎、霍夫内格尔、波普、奥伯瑞等人都没有指出造成这一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而是强调这一法律实施期间各种具体困难造成的影响。这些困难主要包括:(1)南部公地通常土质贫瘠,并且往往覆盖着众多林木。(2)黑人申请宅地需要一笔昂贵的路费。(3)黑人申请者缺乏最基本的农具。
(4)南部白人对于黑人获得土地的敌视态度。(5)各州地方土地局管理混乱、缺乏效率,甚至存在腐败、欺诈行为。(6)各州地方土地勘测局效率低下。(7)自由民局人手不足。
上述学者虽然比较全面分析了1867年后南部黑人未能利用“南部宅地法”有利条件的具体原因,但是并没有对这些表面原因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例如,尽管许多南部公地覆盖着大量林木,但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北方工厂对南部林木的需求越来越大,如果宅地申请者能够充分开发并利用这些林木资源,往往还会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因此,这显然不能成为大多数黑人不愿申请南部公地的主要原因。关于缺少路费与基本农具的问题,笔者深为赞同,但是路费与基本农具并不能涵盖广大黑人在申请并获得宅地,以及开垦与维护宅地过程中的全部投入。至于南部白人对黑人获得土地存在敌视的态度,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广大黑人申请宅地,但是考虑到激进重建时期(1867~1877年),南部各州执政的共和党政府以及自由民局致力于保护黑人的权益,这一点也难以成为阻碍他们申请宅地的主要因素。关于各州土地局、土地勘测局行政效率低下,白人官员的腐败行为,自由民局人手不足等因素,笔者承认其对于广大黑人申请宅地的阻碍作用,但是从上述学者使用的资料来看,他们强调的这些问题大多出现在“南部宅地法”实施的前期(1866~1868年),而“南部宅地法”的存在时间整整9年,因此,这同样难以成为整个9年内阻碍黑人申请免费公地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上述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多是孤立的、片面的,缺乏宏观与综合的视野,特别是未能将“南部宅地法”与1865~1876年南部农业发展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工资合同制、租佃制度和乡村借贷制度、黑人的长期贫困等问题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中探寻它们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
笔者以为,长期处于经济贫困状态与缺乏其他借贷来源是南部大多数黑人在“南部宅地法”实施的9年中始终未能申请免费公地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在对这一点分析之前,我们首先来简要考察一下申请南部公地所需的各项支出。第一,根据“南部宅地法”的规定,宅地申请者必须首先亲自到位于各公地州的土地局登记,然后再迁移到土地局所指定的公地。由于南部地域辽阔,而且各公地州在“南部宅地法”生效后的很长时间内土地局的数量极少,因此,无论是来自公地州还是非公地州的申请者,都需要一笔不菲的路费。例如,1867年佛罗里达自由民局的报告就指出,从佛罗里达州的东部和西南部地区到本州唯一的土地局———塔拉哈西土地局,至少需要花费30美元。同样,路易斯安那州的宅地申请者也要长途跋涉100~200英里到达位于新奥尔良的土地局,其路费在20~50美元左右。密西西比州的情况更为严重,由于自始至终只有一个土地局,州内申请者往往需要长途跋涉200~400英里,支付30~50美元的路费才能到达土地局。从上述情况来推断,非公地州居民到公地州土地局申请公地需要的路费显然要高得多。
第二,除了申请宅地时的5美元土地登记费用以外,宅地申请者还需要支付给各州土地局一笔土地调查费用。例如,这笔费用在阿拉巴马州通常高达40美元。第三,黑人申请者在新的宅地上开垦还需要购置农具、牲畜、肥料,建造新的房屋与栅栏,南部的公地由于土壤相对贫瘠、地貌特殊(林木覆盖),必然更会增加开垦农场所需的资本投入。兰瑟姆的研究发现,黑人农业劳动者在普通农场开垦时在第一个生产季节至少需要花费100美元购买几件农具、种子、肥料和一头骡子。我们据此推断,土壤贫瘠与地貌特殊的南部公地开垦成本显然更高。第四,宅地申请者还必须解决第一个生产季节作物收获前家庭成员的衣食消费问题。根据兰瑟姆与萨奇的估算,内战后南部农业劳动者人均每年需要10~15蒲式耳玉米。每个18岁以上成年男性每月熏肉消费量15磅,每个18岁以上成年女性每月需要12磅熏肉,每个17岁以下的男性童工每月需要12磅熏肉 。此外,如果每个家庭都有一头骡子需要喂养的话,骡子每年通常会消耗75蒲式耳玉米。内战后南部农业劳动者的家庭规模通常在5~6人之间 。这样算下来,一个宅地申请者在第一个生产季节作物收获前需要消费大约137蒲式耳玉米和768磅熏肉。我们以1870年密西西比州一家乡村商店的零售价格———玉米0.75美元/蒲式耳、熏肉0.13美元/磅———为标准,初步估算下来,一个普通的申请者家庭申请80英亩的宅地在第一个生产季节至少需要准备两百美元以上用于基本的口粮与饲料支出。如果再加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这笔支出显然会更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虽然“南部宅地法”确立了免费获得公地的原则,但是从申请宅地到连续耕种满5年获得土地产权证书,申请者需要支付一笔数百美元的费用。我们将这些投入称为农业生产的初始资本。由于内战后初期“黑人奴隶解放时实际上身无分文”,因此,他们显然难以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而在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上半叶,黑人的极度贫困一直是南部的普遍现象,这就使得他们在1867~1876年的9年中同样由于难以支付申请并维系宅地所需的初始资本而不能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内战后南部黑人人均收入与财产的数据统计间接看出。例如,在阿拉巴马、佐治亚、南卡罗来纳、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5个州,1869~1873年农业人口人均农产品收入只有39美元,1889~1893年增长至52美元,1902~1906年增长至57美元。直到1895年,阿肯色州黑人人均财产只有29.96美元,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与北卡罗来纳州黑人人均财产分别只有16.46美元与14.07美元。从上述数据来看,对于南部大部分黑人而言,支付申请宅地所需的数百美元的初始资本显然极为困难。笔者以为,这是内战后南部广大黑人长期未能充分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申请宅地,以及大多数登记在册的申请者最终未能坚持耕种或居住5年从而获得土地产权证书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禁产生一个新的疑问:为什么内战后南部的黑人在“南部宅地法”实施的9年里未能积累起财富,而一直处于贫困状态呢?这个问题看似与“南部宅地法”关联并不大,却是最终认清内战后南部大部分黑人未能充分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的关键所在。对于这一问题,研究1866年“南部宅地法”的国内外学者并没有予以关注。笔者以为,认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到1867年后南部具体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寻求答案。
四 借贷制度与内战后南部黑人长期深陷贫困
1865~1866年工资合同制在南部种植园获得了充分发展。然而,一方面由于工资合同制存在种种弊端,另一方面大多数黑人因为贫困一时很难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因此,1866年后,租佃制度开始在南部种植园地区迅速发展,并最终取代了工资合同制的主导地位。
内战后南部的租佃制度主要包括分成制(sharecropping)、分成租佃制(share tenancy)、固定租金制(standing rent)或现金租金制(cash tenancy)三种形式,其中分成制占据了主导地位。分成制的具体安排是:种植园主与每个黑人劳动者签订分成合同。由种植园主提供给每个分成农(sharecropper)一小块土地、住房、燃料、农具、牲畜(包括饲料)、种子以及一半的肥料。作物收获后,分成农需要将一半的作物收成交给种植园主作为租金。分成租佃制的具体安排是:种植园主与每个黑人劳动者签订分成租佃合同。由种植园主提供给每个分成租佃农(share tenant)一块土地、住房、燃料,以及四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一的化肥,分成租佃农需要自备农具、牲畜、种子与其余的化肥。作物收获后,分成租佃农交给种植园主大约四分之一的棉花收成和三分之一的谷物收成作为租金。固定租金制和现金租佃制的具体安排是:种植园主与每个黑人劳动者签订固定租金制或现金租佃制合同。由种植园主向固定租金农(standing renter)或现金租金农(cash tenant)提供土地与住屋,后者需自备农具、牲畜、种子、化肥、口粮,并自己支付棉花压棉与打包的费用。作物收获后,他们需要向种植园主支付一笔固定的现金或者提供固定数量的作物收成作为租赁土地的租金。
从上述三种农地制度来看,黑人租佃农在作物收获后通常可以获得1/2~3/4的作物收成。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种植园主的成本投入,他们对黑人租佃农的剥削实际上并不算严重。因此,通过长时间的积累,这些黑人租佃农完全有可能改变自身的经济状况。
1913年人口普查局对亚祖—密西西比三角地(Yazoo-Mississippi Delta)植棉区的一项调查也间接证明了这一推断。这项调查发现,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种植园主从分成农、分成租佃农、固定租佃农的租金中获得的平均利润率其实并不高,分别只有13.6%,11.8%,6.6%。既然如此,为什么这些黑人农业劳动者还是长期难以积累起财富呢?
通过进一步深入考察,笔者以为,内战后南部租佃制度本身具有的特殊性是导致黑人租佃农长期陷入贫困的一个深层次原因。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南部的租佃制度往往与借贷制度紧密地“锁定”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经济学中所说的“连锁要素市场”(interlocked markets)现象。
乡村借贷制度的发展是内战后南部农业史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对于黑人租佃农而言,内战后结束后,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先后承担了借贷供给者的角色。
内战结束后,随着种植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组织单位开始解体,以及家庭生产为基础的租佃制农场的发展,黑人租佃农的借贷问题开始变得愈发突出。这是因为,广大黑人获得人身解放时大多“一无所有”,因此,绝大多数黑人租佃农无力自备生产季节家庭所需的口粮,以及农具、种子、肥料等生产与生活必需品。与此同时,内战结束后初期,由于黑人奴隶的解放、内战的破坏、战后土地贬值,再加上1866~1868年南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大多数种植园主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因而难以满足黑人租佃农的借贷需求。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内战后初期,南部种植园地区出现了一个专门从事小额短期借贷业务的乡村商人群体。这些乡村商人大多选择在乡村或距离乡村较近的城镇、交叉路口开设乡村商店(countrystore),以此开展针对黑人的借贷业务。据统计,1860年南部的乡村商店的数量只有43 000个,1870年迅速增长到73 000个。
1866年后,虽然租佃制度在南部种植园地区获得迅速发展,但是种植园主依然能够通过土地所有权对黑人租佃农实行剥削与控制。然而,乡村商人的崛起使得种植园主的权威开始遭受严重的挑战与威胁:首先,由于乡村商人的借贷利率很高,许多黑人租佃农在支付完商人的借贷后,无力支付种植园主的全部租金。其次,为了摆脱种植园主的控制,许多黑人租佃农不惜以高额的借贷价格从乡村商人手中购买骡子、化肥、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通过这种方法,黑人劳动者希望自己在与种植园主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占据相对有利的地位,要求种植园主降低租金份额,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监督与干预。奥肯发现:“在商人所处的地区,自己做主是极其诱人的。对于黑人们而言,这是一个极大的诱惑。”
“他(黑人———笔者注)渴望掌控自己(to be himself),渴望脱离以前的主人,渴望获得那种与以前的种植园主之间所有关系被永远摧毁的感觉。” 最后,1860年代末,随着经济实力的恢复,越来越多的种植园主也开始从事借贷业务,乡村商人对于种植园主垄断种植园内的借贷业务造成严重障碍。
1870年代后,随着支持种植园主利益的民主党人在南部各州相继上台,种植园主凭借强大的政治力量,迫使各州立法机构相继通过了保护种植园主利益的“作物留置权法”(Crop Lien Law)。这些“作物留置权法”规定,种植园主的租金和借贷对于租佃农的作物收成持有“第一留置权”(the firstlien),也就是说租佃农向种植园主和乡村商人同时借贷的情况下,当作物收获后,他必须首先偿还种植园主的租金和借贷,之后才能偿还来自其他人的借贷。这一规定使得乡村商人的借贷承担了极大的风险。在这一背景下,1870年代中后期,乡村商人开始大批退出种植园地区的借贷业务,前往白人小农聚居的内地与山区寻找新的机会,种植园主最终成功地控制了针对黑人租佃农的借贷业务。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1867~1876年“南部宅地法”实施期间,南部黑人租佃农先后受到乡村商人和种植园主的借贷剥削。笔者以为,正是由于借贷制度的剥削,南部黑人租佃农长期深陷贫困,因而,始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通过“南部宅地法”申请并最终获得免费的土地。那么,乡村商人和种植园主是如何利用借贷制度榨取黑人租佃农的剩余产品,进而使得他们长期深陷贫困与债务而不得不依附于自己呢?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问题。
实际上,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经营借贷业务的方式是相同的。他们大多通过经纪人从西部和北方的批发商手中购买各种商品(粮食、肥料、农具、衣服等等),然后在自己开设的乡村商店中以借贷的方式将这些商品出售给黑人租佃农。在借贷过程中,乡村商人和种植园主通常首先使用作物留置权体制(crop lien system)控制黑人租佃农的作物选择。根据人口普查局的定义,“留置权实际上就是一种代表具体数额债务的债券,通常由农场主直接交给乡村商店的店主,并承诺以正在种植的作物作为担保与抵押”。根据这个债务的凭证,“农场主在生产季节可以不时收到他与店主共同商定的各种供给品”。由于棉花是内战后南部唯一能够为乡村商人和种植园主带来大规模经济收益的作物,因此,他们在提供借贷时往往会强烈要求以棉花作为抵押。北卡罗来纳州劳工统计局的一位官员就曾指出:“商人并不想要干草、翘摇、谷物、马铃薯……当农场主们提出种植这些作物时,他们就不可能从商人手中获得借贷。”
种植园主格雷厄姆在接受国会调查时也指出了作物留置权体制的主导地位。“这是绝对的……如果你想经营一个农场……拿你的棉花作物作为抵押,就不会有什么困难,但是我很少知道以谷物作为担保获得借贷的例子”。
另一方面,种植园主和乡村商人在借贷过程中主要使用成本价格(批发价格)、现金价格(cashprice)与借贷价格(credit price)的差价榨取黑人租佃农的剩余产品。他们出售的商品通常标注两种价格:现金价格与借贷价格。现金价格是黑人租佃农以直接支付现金的方式从种植园主和乡村商人手中购买商品时的零售价格。借贷价格是黑人租佃农以预支的方式从种植园主和乡村商人手中购买商品时的零售价格。由于黑人租佃农在生产季节大多缺乏足够的现金,因此,他们大多只能先以预支的方式购买所需的必需品,然后,在作物收获后,根据借贷价格,用棉花收成向种植园主和商人偿还这些商品的花费。借贷价格通常比现金价格和成本价格高出许多。布尔对北卡罗来纳州的抽样调查发现,11项主要商品的平均借贷价格要高出现金价格55.3%,其中最高的差价是89.6%,最低的差价是26.7%。在所有借贷商品中,食物的差价通常最高。以南部三种主要的食物———玉米、熏肉、蜜糖为例,1870年美国的玉米市场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是52美分/蒲式耳,与此同时,密西西比州一家乡村商店出售玉米粉、熏肉、蜜糖的现金价格分别为75美分/蒲式耳、13美分/磅、50美分/加仑,借贷价格则分别高达150美分/蒲式耳、25美分/磅、100美分/加仑。
作物留置权体制和借贷价格体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内战后南部大部分黑人租佃农长期维系畸形的单一棉花生产结构,并由此长期深陷贫困,乃至恶性的债务循环。首先,种植园主和乡村商人在提供借贷的时候利用作物留置权体制迫使借贷的黑人租佃农种植大量的棉花作为借贷抵押。其次,内战后不断下降的棉花价格和高额的商品借贷价格使得这些黑人租佃农在作物收获后通常很难偿清所有债务。例如,1880年阿拉巴马州中部棉花带的26个黑人县,除了马里恩县存在有限规模的借贷之外,其他所有县借贷制度都极为普遍。其中,大约有一半的农场主获得相当于一半到四分之三作物收成价值的必需品、供给品和衣服。在梅塔莫菲克地区的23个黑人县,借贷数量也达到了一半或四分之三作物收成价值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黑人租佃农陷入债务是必然的。
1880年《美国棉花生产报告》指出,在南部,“小租佃农场主,主要是黑人,遇到竭尽全力都无法偿还的债务情况是普遍的经历” 。最后,为了偿还债务,深陷债务的黑人租佃农不得不在来年继续接受乡村商人和种植园主的要求种植更多的棉花,同时继续从他们手中以借贷的方式购买食物、肥料、种子、衣服等必需品。然而,棉花价格的下降和高额的借贷价格又使得他们陷入更深的债务之中。这样循环往复,债务不断累积,他们最终陷入了恶性的债务循环之中。
1887年北卡罗来纳州劳工统计局的调查报告深刻指出了“借贷—债务—棉花生产”之间的内在关系:“按照时间价格(借贷价格———笔者注)提供借贷的地主和商人不会让租佃农们种植大量的谷物———他们要的是棉花:由于租佃农不得不按照种植园主和商人所说的去做,不得不按照时间价格购买商品,因此,最终的结果是,他们常常不能偿清债务,即使他们能够这样做,也会所剩无几。”
笔者以为,正是由于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的借贷剥削所造成的贫困,乃至恶性的债务循环,内战后南部大部分黑人一直难以通过自己的劳动积累财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自然始终无力承担申请与维系宅地的各项支出。
既然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的对黑人租佃农的借贷剥削如此严重,后者是否能够可以选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借贷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黑人租佃农的借贷往往数额较小、时间较短(集中于农业生产季节)、缺乏信誉与财产抵押,并且难以监督,因此,南部的银行大多不愿意向他们提供贷款。南部银行的主顾主要是种植园主、乡村商人、批发商。在这种情况下,黑人租佃农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的借贷剥削。
五 结论
1866年“南部宅地法”为获得人身解放的四百多万南部黑人申请并获得免费的公地创造了相对有利的条件,但是大多数黑人由于深陷贫困,根本无力支付申请并开垦宅地满5年的各项支出,因此,始终难以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实现获得土地的梦想。乡村商人与种植园主的借贷剥削是广大黑人长期陷入贫困的深层次原因。共和党人控制下的联邦政府(包括共和党激进派议员)大多只看到广大黑人对获得土地的深切渴望,并致力于推动“南部宅地法”的制定与实施,却并没有意识到“南部宅地法”提供免费土地与大多数黑人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土地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更没有认识到借贷问题对内战后南部黑人实现经济独立的重要性,因而并没有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借贷扶持。这使得南部大多数黑人并没有能够利用“南部宅地法”赋予的有利条件申请并获得免费的公地。这是1866年“南部宅地法”始终未能解决黑人土地问题的一个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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