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府迁建重庆初期,中央机关立足未稳,社会治安状况复杂,故而,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加强对陪都重庆安全的拱卫,另外则是重视基层警政组织建设,特别是县一级警政改革,除了与当时国家奉行“新县制”的国策相应和外,战争时期基层政权的政治经济稳固事关中央的稳定和国家应对抗战的全局,推行警政改革显得紧要迫切。
一、组建内政部警察总队。
根据 1938 年 9 月 22 日《内政部警察总队警卫驻渝中央机关暂行简则》(以下称本简则) 之规定第一条:“本总队为警卫中央驻渝各机关周密起见,特定本简则。”第二条:“凡中央驻渝各机关之警卫勤务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得由本总队担任之。”可知,国都初迁重庆时,内政部警察总队的组建宗旨意在保卫陪都中央机关的安全。为了进一步做好陪都中央警卫工作,该简则规定了中央机关的警卫布置是:“警卫人数以岗位计算,每岗派警士四名,以资深之警士代理警长职务,满四岗为一班,派警长一名统率之,但有特殊情形时得酌量增减派遣之。”[1](P6)后勤保障上要求内政部警察总队为警长警士提供服装、枪械及薪饷,受警卫的中央机关同时亦应为其提供适当处所,以便警长警士驻守工作顺利。内政部警察总队派赴各中央机关担任警卫的长警除由本总队按照规定分配勤务外,应并受各该机关之总务司或主管官之指导,但不得任意派其服非警察任务之事务。而战时内部警察总队的中心任务主要有:1.关于出入人物之稽查事项;2.关于来宾盘查及注意事项;3.关于群众请愿之戒备及弹压事项;4.关于盗匪奸宄之防范查缉事项;5.关于空袭及火警灾变之戒备预防消灭及救护事项;6. 关于邻近住户商店之调查注意事项;7.关于邻近交通卫生之协助取缔事项,8.其他有关派驻警卫机关安全秩序之维持事项。
南京国民政府政权在陪都重庆固然日渐稳固,但日本对陪都市区的轰炸却愈演愈烈,空袭到达白热化酿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而,内政部于 1939 年 1 月 14 日修正公布了《内政部警察总队服务纲要》(以下简称本纲要),就内政部警察总队的服务内容作了更为详实的规定。其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五部分:第一,内政部警察总队服务事项。其内容包括:1.中央各机关之警卫事项;2.地方警务之协助推进事项,3.战区地带及收复地区之服务事项。第二,内政部警察总队派警驻卫之处所。其处所包括:1.中央各院部会及其他中央各机关;2.元首暨领袖行辕;3.驻华各国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宾驻所,4.其他临时重要集会场所。第三,内政部警察总队协助推进地方警察事务。其职责有:1.关于各重要地区之警备事项;2.关于交通秩序之维持及巡逻勤务之担任事项;3.关于汉奸间谍之防范事项;4.关于户口调查之协助事项;5.关于各项警察技术之合作事项,6.内政部交办事项。第四,内政部警察总队派赴战区服务之警察队在接近战区后方协助办理之事项。其事项有:1.关于难民之救护及疏散事项;2. 关于地方秩序之维持事项;3.关于民众之组织及训练事项;4.关于征发之协助事项;5. 关于军事交通路线之警备事项;6.关于军需有关场所之警卫事项;7.关于防空之协助事项;8.关于奸宄之查缉事项,9.其他应行协助事项。第五,内政部警察总队派赴战区服务之警察队在新收复地区服务之事项,其内容包含:1.关于抚楫流亡宣慰民众事项;2.关于登记户口、编整保甲、协助清乡事项;3. 关于组织训练运用壮丁事项;4.关于执行戒严命令严防盗匪奸宄事项;5.关于协助救济事项;6. 关于协助救护防疫卫生保健等设施事项,7.关于协助防空及其他事项。[1](P4)南京沦陷后,国民政府各机关进行了中国历史上规模巨大的大迁徙,为了维护迁建区域的治安稳定和保障抗战大后方的安全,1939 年 11 月28 日,行政院核准并对《内政部警察总队派驻中央改为迁建区域警察大队服务规则》(以下称本规则)进行了备案。其内容概括起来包括三大部分:
第一,本规则适用范围。派驻中央迁建区域警察大队(以下简称驻迁建区域警察队)执行职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驻迁建区域警察队大队长承本总队长之命及中央迁建委员会警卫组之指导,指挥所属办理该管区域以内一切警卫事宜,对服务区域行使警察权,该区域所发生的一切违警案件适用违警罚法办理,案件涉及其他警卫部队得协助办理。第二,战时驻迁建区域警察队工作任务。驻迁建区域警察队的任务有 31 项之多:1. 关于中央各机关安全秩序之维护事项;2.关于户口清查及异动登记办理事项;3.关于街巷门牌之编订事项;4.关于保甲之编配发动事项;5.关于碉堡之警戒与要隘之检查事项;6.关于交通站所及车辆之检查取缔事项;7. 关于街巷之巡查事项;8.
关于各种营业之开张闭歇及登记取缔事项;9.关于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及演卖杂技之检查取缔事项;10.关于不良风俗习惯之纠正取缔事项;11.关于新生活运动之推进事项;12. 关于集会结社之取缔事项;13.关于违禁刊物之查察取缔事项;14.关于私存军器及危险物品之查禁事项;15. 关于反动汉奸间谍及窃盗之防范查缉事项;16. 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号志之查察保护事项;17.关于电杆、电线、邮筒、路灯之查察保护事项;18.关于建筑物之取缔事项;19.关于名胜古迹、公共建筑物及公有物之保护事项;20. 关于民间消极防空之指导取缔事项;21.关于空袭及火警灾变之预防戒备消灭及救护事项;22.关于民众自卫武力组织训练之协助事项;23.关于公共卫生及防疫工作之协助取缔事项;24. 关于公务员与平民纠纷之调节处理事项;25. 关于行政上特种规定之惩戒处分事项;26. 关于违警案件之处理事项;27. 关于刑事案件及特种案件之侦讯事项;28.关于禁烟禁毒事项;29.关于案犯传拘收解及实地查察搜检事项;30. 关于通令查缉事项,31.
关于其他妨害公共秩序行为之查察取缔事项。第三,件处理。驻迁建区域警察队对于违警案件得自行处理,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应解出总队部转送地方法院处理,而特种刑事案件应解除总队部转送重庆卫戍司令部处理,对于赃物、证物及遗留物、埋存物应送由总队部保管处理。[1](P5-6)随着战势的推移,内政部逐渐健全内政部警察总队的管理,并于 1940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布了《内政部警察总队组织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本规程规定内政部警察总队由首都警察厅退出警员改编而成,并受内政部部长指挥调遣。内政部警察总队的机构组成上,设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总队附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总队部还设警务督察训练总务四组,每组各设主任一人,承总队长之命掌理各改组事务,各组设组员和办事员各三人至五人、录事二人至四人,秉承长官分掌各该管事务,各组因事务之繁重得分股办事,每股置股长一人,就各改组组员中选充之。总队部设秘书二人、办事员三人、录事二人,承总队长之命办理文牍及不属各组室事务。总队下暂编五大队至六大队,其编制如下:1.每大队辖三中队;2.每中队辖三分队;3.每分队辖三班,4.每班置正副警长二人,警士十四人。大队设大队长、大队副各一人,设办事员三人、录事一人至二人,大队长承总队长之命办理本大队一切事物,大队副襄助大队长处理队务,办事员、录事秉承长官分掌各该管事务。中队设中队长一人、中队副一人、办事员一人、录事一人至二人,中队长承大队长之命办理本中队一切事务,中队副襄助中队长办理队务,办事员、录事秉承长官分掌各该管事务。分队设巡官一人,承中队长之命办理本分队一切事务。总队长、副总队长荐任或简任总队附、秘书、各组主任,大队长荐任组员、大队附、中队长、中队附、巡官、办事员委任,录事雇佣。除此之外,内政部警察总队还成立了特务警察对,直属于总队长,负责警卫及其他特种任务,其编制与中队相同。内政部警察总队为办理员警治疗得设置医务室、为办理警察教育得设置警察训练所,还设置了会计主任一人,依据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综上所述,内政部警察总队于国府迁渝之初,其中心任务是负责迁渝中央各机关的安全工作,随着时间推移,其任务由大后方向战区和新收复地推移,承担起更多的职责和任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出先前的内政部设立之本意。南京国民政府在重庆日渐稳固后,关于内政部警察总队的制度建设也趋于完善,形成了宏观上的总队组织规程。从制度上保证了战时内政部警察的警务工作运行,为拱卫陪都中央机关安全、保障大后方安定和维护收复地及战区的稳定奠定了基础。【文章来源:金英文案】
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抗战时期多党合作对推动我国多党合作事业的重 | 抗战时期延安知识分子群体的成因、历史地位及 |
抗战时期新四军办事机构的概况、性质及工作职 | 抗战时期边区煤炭的开采概况及意义 |
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大后方获取国外能源的特点 | 抗战时期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活动概述 |
抗战时期川盐运销及其成因分析 | 抗战时期贵州保甲制度的推行和调整研究 |
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治理中社团组织的重要性探 | 抗战时期国际红十字组织对华人道援助的特点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