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作为族群概念是指彝族中持北部方言的群体,是彝族中人口最多、分布最广的一个支系,主要聚居在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马边彝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以及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等地.作为我国西南地区一个古老的民族,凉山彝族的历史久远.据凉山传说,凉山彝族的主要支系 "古侯"、"曲涅"在唐代时由云南进入凉山.
凉山彝族有很大一部分就由这两部繁衍而来.从唐代开始,彝族成为凉山地区的主要居民.唐代后期,兴起了一个以彝族为主体、联合白族等族建立的一个地方性政权--南诏,该政权在强盛时期所辖范围包括今天的云南大部,贵州西部及四川凉山州和其他一些地区.宋代,凉山彝族经常派遣使臣向宋王朝进贡马匹和土特产,并接受朝廷的封爵和赏赐.到了元代,元王朝在统一西南侯设立了行省进行统治,行省下为路、府、州、县.后又在省、路之间设立宣慰司.凉山地区即设立了宣慰司,建立土司制度.明朝时期,除了保留元朝的土司制度外,又建立了卫所制度.卫所驻军携家带眷到服役之处安家,耕田定居.清代,清王朝在大凉山地区设宁远府,改卫所为州、县,设西昌、冕宁、盐源、昭觉四县和会理州、盐边厅、越西厅;四川小凉山设屏山县和雷波、马边、峨边三厅.云南小凉山则设永北厅[1].20辛亥革命后,凉山地区仍然保留了清代建制,直至解放后,土司制度才被废除.在这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奴隶制在凉山地区占据支配地位并一直延续到1956年的民主改革,在此背景下的凉山彝族习惯法也呈现出鲜明的特色,在凉山彝族的社会生活中产生巨大影响直至今日.
一 严格维护等级统治的特权和等级秩序,公开确认等级之间的不平等
解放以前,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存在着非常森严的等级关系,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隶属于一定的等级.整个社会的等级划分,可以分为兹莫、诺、曲诺、阿加和呷西五个等级.这五个等级当中,兹莫和诺是统治等级,而曲诺、阿加和呷西是被统治等级."蛇生蛇,鹿归鹿,獐归獐.""斑鸠学老鹰,不能成老鹰;野鸡学菁鸡,不能成菁鸡;曲伙学诺伙,不能成诺伙.""牛再有力气,也跳不上坎子去;节伙再有财势,也爬不到主子头上去.[2]53"这些在当时流传的彝谚都是当时彝族社会等级制度及等级特权的鲜明写照.这五个等级,从上至下,形成了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金字塔形的等级阶梯,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之间界限森严,不可逾越.与此同时,在这五个等级之间,又存在着血缘层次的划分及重叠的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按血缘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兹伙、诺伙、曲伙、麻邀和龙节五个层次①.血缘层次的划分与等级制度紧密相联,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形成凉山彝族社会森严复杂的等级关系.血缘层次体现着等级区别,反映出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由于多种等级的存在及血缘因素,从最高层到最低层,又存在着重叠的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在等级制度上就表现为:在兹莫统治地区,兹莫统率诺和曲诺,并直接占有阿加和呷西;而诺又统率曲诺,并直接占有阿加和呷西;曲诺占有非彝根的阿加和呷西;阿加又可以占有非彝根的阿加和呷西.在诺统治区域,诺统率曲诺,直接占有阿加和呷西;曲诺占有非彝根的阿加和呷西;阿加又可以占有非彝根的阿加和呷西.[1]87在血缘层次上表现为:高一层的成员,可以在人身上占有或统率其下的任何一层的成员,但同一血缘层次的成员之间,则不能互相占有或统率.
如此一来,凉山彝族社会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无一例外地都属于一定的等级和血缘层次,按照等级的高低和血缘关系,依次重叠,致使人身占有和隶属关系遍及整个社会.而凉山彝族习惯法则严格地维护着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之间的界限,公开确认统治等级的统治地位和政治特权.
(一)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公开宣扬奴隶主对奴隶人身占有的合法性
"黑彝七岁牵马骑,白彝七岁驾牛犁".[3]344"黑彝是凉山彝族社会的主子,曲诺、阿加、呷西是凉山彝族社会的娃子.黑彝认为:"没有主子的人,在世界上是没有的.""牛出力气,猫吃馍馍.大刀砍柴,三个架锅的石头烤火.黑彝主子不应劳动而要役使娃子劳动".[3]471
(二)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统治等级的人身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对犯事者的处罚也因等级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
例如,依照习惯法的规定,曲诺以下的等级是绝对不能伤害黑彝的.如果曲诺打了黑彝一个耳光,要赔七条牛;摸了黑彝头上的"天菩萨"②,要赔九条牛或砍手.而黑彝打了曲诺或把曲诺头上的"天菩萨"扯光则无罪,没有处罚.如果曲诺杀死黑彝主子,除了该曲诺被处死外,他的家属还要按规定赔偿命价.又如,对杀人罪的处罚,依照习惯法的规定,如果黑彝杀死的是自己的呷西和阿加,既不抵命也不赔命价.只需宰头牲畜,打点酒,给套好点的衣服收殓,再给亲属一二锭银子就可了结.反过来,如果是呷西或阿加杀死了黑彝主子,就只有死路一条,且要用极残忍的酷刑处死,比如吊打致死、烧死、活埋、捆石沉水等等.
(三)在凉山彝族习惯法关于婚姻、家庭制度中,习惯法严格维护着同族内婚、家支外婚和等级内婚
严格的同族内婚,首先限制在彝族的内部,不同民族之间是不能通婚的.家支外婚制意即任何成员都不得在家支内部开亲,婚姻的选择必须在家支以外进行.同一家支的男女严禁通婚或发生婚外性关系,违者双方均要被处死.等级内婚制主要是黑彝和白彝之间不能发生婚姻关系与婚外性关系的严格限制.按照习惯法规定:这样的关系如果发生在诺女子与曲诺男子之间,双方必须处死;如果发生在诺男子与曲诺女子之间,双方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把男方开除出家支或受其他惩罚.
二 严格维护着奴隶主的财产权
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占有生产者也占有生产资料.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黑彝占有大部分土地和奴隶以及其他财富,习惯法也严格的保护着奴隶主的财产权.
(一)凉山彝族习惯法对严格保护黑彝对土地的所有权,对不同等级所占有土地的处理给予了不同的规定
黑彝对自己占有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利,不过他们对土地的支配权利要受到家族的限制.一般来说,黑彝买土地不需要告知家族,但是在出卖土地时要受到家族的限制.没有儿子的不能卖地.有儿子的要卖地,要按亲疏次序先问家族.在同家族的人不要的情况下,才能卖给别人,但不能卖给冤家.同时,黑彝不能把土地卖给远方的黑彝家族,也不能到远方的黑彝家族中去买进土地.对于曲诺来说,由于他们的人身隶属于主子,他们处理土地的权利要受到主子的限制,有的黑彝主子还会制造理由直接掠夺曲诺的土地.没有儿子的曲诺不能卖地,一般由主子吃绝业.有儿子的不能把地全部卖出.一般只能在主子家支范围内出卖,且主子有优先购买权.曲诺把土地卖给主子以外的人,要向主子交"卡婆遮",意思是开口钱,数量相当于卖地所得的十分之一或是二十分之一.得到主子同意,曲诺可以到附近其他黑彝家族的地界内买卖土地,但不能到冤家的地界内买卖土地.对于阿加来说,有钱的阿加可以买进土地,但在出卖土地时,必须得到主子的同意.主子不允许阿加偷卖土地,主子可将其处死或者卖掉,并没收其全部财产.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保护黑彝的债权
按习惯法规定,曲诺欠非本主黑彝的债无力偿还,如有自己的黑彝主子担保,可以转投债权人为主子,否则,债权人可以将曲诺本人或其子女拉去作呷西,并可以把他们卖掉.一般曲诺借债积欠至十七、八锭银子,才抵押一人去作呷西.如曲诺欠主子的债无力偿还,又没有土地、娃子作抵,则到主子家当呷西抵债.阿加欠别人的债无力偿还,应由主子代还,否则,要将欠债的阿加抵给债主.黑彝相互间的债务无力偿还,可用土地或曲诺、阿加作抵,债主要宰牲款待被抵债而来的曲诺和阿加.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保护黑彝的财产安全按习惯法规定,曲诺偷自己主子的贵重东西,主子应将其处死,或降为呷西;偷非本主黑彝的东西,除赔偿原物外,还要赔礼.如赔不起,主子又不代赔,则降为失主的呷西.阿加偷自己主子的贵重东西,要被处死,偷量小则被卖掉.如偷非本主黑彝或曲诺的东西,由主子代赔,否则降为失主的呷西.呷西偷自己主子的东西,主子可将其出卖或处死;偷非本主的东西,主子不代赔,则转为失主的呷西,或被失主卖掉.
(四)凉山彝族习惯法严格保护黑彝对奴隶的权利
"牛出力气,猫吃馍馍.大刀砍柴,三个架锅的石头烤火.黑彝主子不应劳动而要役使娃子劳动."[3]472按照习惯法的规定,主子可以任意买卖、屠杀非彝根呷西,不受任何限制.
三 严格维护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家支组织
"老虎靠嘴巴,诺伙靠家支.缺不了的是粮食,离不开的是家支."[1]138"树有树皮靠树皮,人有家支靠家支.""蛤蟆生存靠水塘,猴子生存靠树林,人类生存靠亲友,彝族生存靠家支."[3]348家支组织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社会基础.家支,在彝语中称为"楚加",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一个父系血缘集团,由原始社会的氏族组织演变而来.相当于汉族的姓,同一家支就是同姓.每个家支都分为若干家族,每个家族又分为若干支族.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有两种家支,一种是诺伙家支,另一种是曲伙家支.两种家支都有一些共同点:两者一般都用祖先名字作为家支名称;都有父子连名制谱系;都有头人;都有家支会议;都实行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家支成员间互相援助和保护,等等.而作为统治等级的诺伙家支,当然是凉山彝族习惯法主要维护的对象.
(一)为了维护诺伙家支的地位和利益,对外的冤家械斗普遍存在
大量的械斗起始于对土地、奴隶的争夺,或是人命、偷窃、婚姻、债务等纠纷无法解决,进而演变为家支之间的仇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含有鼓励报仇的规定,"孙子长大报爷仇,这种孙子算第一;儿子长大报父仇,这种儿子算第二."[1]146不同的诺伙家支之间只要结怨,成为冤家,他们之间的械斗就不断进行,旧仇新恨不断往复.当然,要进行械斗,必须拥有自己的武装.家支武装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一般由德古担任领导.武装主要由家支内的黑彝男子、曲诺构成,阿加及呷西也根据需要参加.没有械斗的时候,大家都从事生产或其他活动,有械斗时则聚而为兵."有冤家的地方,白天也是黑暗的.仇人见面不得不动手.大家都要在冤家械斗时争当英雄,辨别敌友."[3]474在冤家械斗中,家支成员为家支利益而献身的行为受到称赞和鼓励.同时,在械斗中,土地、奴隶及财物都是劫掠的对象,冤家械斗也成为家支财富增加的手段之一.
(二)为了维护诺伙家支的巩固和团结,凉山彝族习惯法体现出对本家族及亲戚家族的绝对维护,鼓励打击冤家家支及其他民族
其规定,不抢劫本家族及亲戚家族.抢友好家族的人口财物,要原物退回并赔礼.抢冤家及其他民族,应视为有胆识而受到尊敬.偷本家族及亲戚家族的东西,发现后要加倍赔偿,并向失主及其兄弟赔礼.拐骗本家族及娶来的妇女外卖或姘居,全家族及其他娶来的妇女要杀鸡狗咒骂,并将当事人处死.偷本家族的娃子外卖,如赎不回来,要赔代金.如赎回,除退给失主外,应加赔银子一锭,并招待失主酒肉.偷友好家族的东西,一赔二,并向失主赔礼.黑彝偷窃,本人赔不起,由家族代赔.[3]481-481这些规定使得家支内黑彝的财产安全有所保障,也保证了家支内部的巩固与团结,同时也是家支得以生存发展的重要保证.
由于凉山彝族奴隶社会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权组织,诺伙家支作为统治等级集团,实际上起着政权组织的作用,履行着奴隶主专政的职能.在没有统一政权组织的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里,各个诺伙家支的活动,一方面维护着奴隶主的特权和人身不可侵犯及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对奴隶加以剥削;另一方面又维护着本家支利益,同时还承担着在自己的区域内执行习惯法的重要职能.
四 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尚留存着原始氏族制的残余
(一)凉山彝族奴隶社会还保留有家族公有地和火葬场
在黑彝家支内部,保留了少数高山森林和牧场作为家族公有地,有些可以任人无偿狩猎、放牧或砍伐,是原始社会公有遗风的表现.有些则规定要有偿使用,进入前要向森林或牧场所有者打酒或交纳保费,反映了奴隶制下家族公有地开始被私人占有的事实.与家族公有地相联系,黑彝家支有公共火葬场、墓地以及安放祖先灵牌的固定地方.
(二)凉山彝族习惯法中还保留有血族复仇精神
"不维护一户,全家保不住;不维护家支,一片被抢光.""个人惹事,家支负责."[1]304为了维护家支利益,当家支中某一成员被其他家支欺负时,家支其他成员都要为其报仇.血族复仇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冤家械斗.在械斗中,家支成员为家支利益牺牲受到鼓励与赞扬.如果打死其他家支成员,需要赔命价时,由本家支的成员共同负担.正是血族复仇的精神使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中的冤家械斗代代相传.
(三)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关于"吃绝业"的规定
按照凉山彝族习惯法的规定,没有儿子的户叫绝户,其留下的遗产称为绝业.当黑彝家支成员死后无子继承其绝业的,由其亲房男性继承.如无亲房,按血缘的远近,依次由近及远由族亲继承.这是原始社会时期死者财产归属同氏族人所得传统的保留.
(四)凉山彝族习惯法中的神明裁判
在凉山彝族习惯法中,对难以裁判的案件,就由毕摩采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辩明是非,解除怀疑."按照神判的通例,诉讼双方等量地拿出若干银子,听候毕摩念咒作法,神意表达之后,犯罪者除负责赔偿(即事先摆出数目)外,还将交出赔偿的十分之一酬谢毕摩."[1]143在毕摩的主持下,神判的方式有几种,第一种是"勒克多",即端犁铧,在双方的手上放些小树枝,把烧红的犁铧捧在手上,被烫伤者为输;第二种是"意各郁",即在烧开的水或油锅里捞东西,被烫伤者为输;第三种是"扯曲各",即嚼米,由毕摩挑些米放入双方口中,嚼后吐出带血的一方为输;第四种是"谢基博",即打死禽畜赌咒,被怀疑的一方说明自己是受了冤枉,并打死一只禽畜向对方表明自己是无辜的.神明裁判的存在表明凉山彝族习惯法审判中还存在一定的原始性.
结 语
在奴隶制背景下形成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是典型的奴隶形态少数民族习惯法,处处显示出与当时、当地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与等级制度、家支关系紧密相连的特点,不仅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而且有很高的权威性,得到普遍遵守和严格执行,反映出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基本情况.凉山彝族地区在1956年民主改革后,从奴隶社会过渡到新民主主义社会又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社会、经济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长期奴隶社会中形成的习惯法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但是,直到今天,凉山彝族习惯法对凉山彝族现实社会生活尚存诸多影响,依然在相当程度上实际发挥着作用,对民主改革前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有所认知,一方面可以了解现今少数民族群体内部关系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基础,积极去保留符合时代需求有利于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习惯法;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进行有益地变通提供参考,从而实现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共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 1 ] 《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编写组.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 2 ] 周自强.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 3 ] 胡庆均.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形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 4 ] 杨怀英.凉山彝族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四川民族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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