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南地区,包括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省和自治区的辖区内,一些少数民族的历史上存在着一种指定服役制度,有人称之为“奴仆村”[1]157,也有人称此为“劳役寨”[2]351,还有人将其定义为“固定劳役”[3]117.然而对于这一剥削现象的内涵、特点以及产生的原因等,学术界还没有进行过充分研究。笔者搜集了该地区少数民族历史上的一批典型材料,并到西双版纳进行了实地考察,在此略陈管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指定服役现象
在我国的西南地区自古交通就甚为不便。相对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导致了当地人在古代对外交往甚少,各自独立的小环境孕育了许多当今的少数民族,曾经存在着一种指定服役制度,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以村寨为单位摊派负担。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土司将统治下的人口分为三类,即“傣勐”、“滚很召”和“召庄”[4]徐中舒序.“傣勐”负责无偿代耕土司的私庄田,如“召片领”(西双版纳最高土司)直接统治的勐景洪地区,共有“宣慰田”(归“召片领”直接占有的土地)约三千亩,这些田大都分散在“傣勐”的村社里,所在村社的农民要带上农具和耕畜为土司无偿耕种。其中“纳曼别”(“纳”起头的为田名)由曼别(“曼”起头的为村寨名)农民耕种;“纳曼共”由曼共、曼庄嘿、曼景蚌和曼侬枫耕种;“纳笙哄”由昼侬枫耕种;“纳依俄”由曼暖耕种;“纳曼真”由曼真耕种;“纳昌勐少勐”由曼庄嘿耕种[4]281.“滚很召”负责为土司提供家内劳役,每个村寨固定负担一至二项专门劳役,从炒菜、做饭、摇扇、掌灯、送洗脸水、饲象、养马、榨糖、熬盐、织布、纺纱、制作金银首饰与兵器,到提绣鞋、牵筒裙,以至守灵、哭丧等,各种劳役都由专门的村寨负责[5]163.“召庄”则主要负责为土司担任警卫[5]174、177.位于云南泸水县六库区的白族,解放前在土司统治时期,由土司指定一些村寨专门服某项劳役。如三家、辣子罗两村负责为土司抬滑杆,新村和来摩二村负责舂耙耙,山瓦姑寨负责做豆腐,禾木坪村负责挖山药,三岔河村负责削筷子[6]109.云南丽江的傈僳族,据《丽江府志》记载,他们在十六世纪丽江土司木德、木高统治期间,每年除向“四山野夷”征收钱粮赋税外,各村寨还需分别承担木土司的马匹、粮草、麻布、肉食、竹篾器等数十种实物贡纳,以及抬轿、牵马、推磨、养猪、修建、运料等各种伕役杂派[7]16-17.这种以村寨为单位负责某项劳役的剥削形式还见于云南的基诺族、布朗族、阿昌族、四川凉山地区的彝族、广西的壮族等民族材料当中。
二是按区域承担劳役。云南沧源县的佤族,他们在清代孟董傣族土千总管辖下,以佤族“戈恩”为基础划分为十八个圈,并向各圈征派劳役。其中帕丘、拉勐、控角和来丁四圈负担盖房、运输等劳役,帕来、和林、糯良、曼来、帕良、曼行、海别、广洒、广弄、班良、班乌、曼莫、广龙、曼库、宽甸等十三圈负担兵役[8]230.在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还将山区居住的哈尼、布朗等十几个少数民族,划分为十二个区域,傣语称为“卡西双火圈”.“卡”是奴隶的意思,“西双”是十二,这十二个“火圈”都是负担劳役的单位[5]184-185.
三是以“家支”承袭徭役。四川凉山彝族在利利土司统治下,以“家支”为单位承担各种劳役,如海烈家、莫色家负责为土司推磨;阿侯家负责酿酒;苏呷家负责制毡衣;恩扎家负责放牛放羊;甘家毕莫负责作帛送鬼;乌抛家每年贡十条牛、十套弓箭;普陀马家七兄弟负责剪羊毛;阿尔马家负责为土司家撑屋里的柱子;阿尔家负责调解纠纷[1]140-141,等。
有些民族和地区中还出现有“劳役田”.种某种田,就要服与之相应的劳役。广西的壮族在土司统治时期,农民耕种的田,根据所负担伕役的不同,被划分为“禁卒田”、“仵作田”、“吹手田”、“鼓手田”、“画匠田”、“裱匠田”、“柴薪田”、“马草田”、“花楼田”、“针线田”等,种哪种田就要服哪种劳役[9]52.
贵州的仡佬族在土司统治下,要为土司或头人服某种特定劳役,领种的田以其所服的劳役命名,如领种“柴火田”,要负责土司全年的柴火供应;领种“鸡田”,要负责供应土司年节喜庆所用的家禽;领种“被窝田”,则专门为土司娶媳嫁女时背被子;领种“客田”,须负责供给收租催粮者的食用;领种“猪草田”,要供应土司家庭养猪的饲料[10]57.贵州境内的苗族在土司统治下,农民的田分为“兵田”、“伙夫田”、“挑水田”、“马料田”、“针线田”、“柴火田”等不下数十种,种什么田,就要承担什么劳役,种“兵田”必须出人到土司衙门去当兵,种“伙夫田”、“挑水田”必须出人给土司家煮饭和挑水。如思州田氏宣慰使的属民,种“马院洞”的土地,要出劳力为田氏养马;种“鹞坪洞”的土地,要出劳力为田氏养鹰,以供其游猎使用[11]87.
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的指定服役现象,无论是以村寨、地域或“家支”等形式固定承袭某项负担,还是种某种田就要服某种劳役的现象,都可以归结为由某部分人专门服某项劳役,即指定服役。
二、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指定服役制度的特点
一是整体性。四川凉山彝族以“家支”为单位承担劳役,“家支”一词是“家”和“支”的总称,是指出自一个共同的男性祖先,具有同一名称,并以血缘关系作为纽带而紧密结合而成的亲族团体[12].云南西双版纳傣族土司对“傣勐”和“滚很召”的剥削,以村寨为单位摊派负担。在村寨内部则实行一种“黑召制度”,即将劳役分为“甘召”(对各级土司的劳役)、“甘勐”(全勐性地方公共劳役)和“甘曼”(村社内部公共劳役)等几类,并按劳役时间分为一夜、一天、三天、五天、半月、一月等六种,再依据劳役的性质(战时、平时、农闲、农忙)伸缩调整,然后在村社内组成几个循环圈,由农民依次轮流服役,以达到平均负担的目的[5]165.傣语说:“米纳缀干嘿,米维缀干把”,即“有田平分种,有负担共同出”的意思[13]4.云南德宏的景颇族,在土司统治时期以景颇族固有的村寨整体进行剥削,土司一般不直接向景颇族发布命令,直接统治景颇族人民的依然是景颇族的山官[14]70-71.还有西双版纳傣族土司对山区居住的哈尼、布朗等设立的“卡西双火圈”,以及云南沧源县土司以佤族“戈恩”为基础划分的十八个圈等,全不是针对个人,都是针对某个族群整体进行摊派劳役。
二是固定性。在少数民族中,不少寨子因为世代专门服一役,致使村寨名与所服的劳役相连,如阿昌族在南甸土司统治下,勐科寨为“马伕寨”,凡土司外出均由该村负责抬轿;丙盖、丙岗是“伙夫村”,凡土司家有事均由二村负责煮饭;弄坵、关璋为“胭粉庄”,凡土司家小姐、夫人的胭粉均由该二村供应。
还有马脖子寨为“吹大号寨”,荒田寨为“送柴村”,那乱寨是“洗菜庄”,瓦窑寨、老新寨是“割马草寨”,小新寨是“送芭蕉寨”,新城寨是“吹唢呐寨”,湾中寨是“祭树神寨”等[15]69,它们都是因服某项劳役而得名。
贵州松桃县的仡佬族,曾专为土司负担搬板凳、看水田等劳役,至今那里的仡佬族仍被沿用旧习之人视为搬板凳、看水田者的子孙[10]56.解放前,西双版纳傣族“召片领”的各种劳役由统治下的各村寨世代承袭,恒久不变。直到建国后1954年的关门节时,曼养里农民还主动到宣慰街“吹号”,经过劝说才被辞退回去[13]16,由此足见固定服役思想之牢固。此外,在有些民族中,为了维护这种剥削的正常运行,对不同等级和职事之间的通婚也有严格规定。在西双版纳,土司要求统治下的人口在本等级内部通婚,规定“傣勐”等级只能与“傣勐”等级通婚,“滚很召”等级只能与“滚很召”等级通婚。还对负担不同职事的人群间的通婚也有严格限制,如“召片领”曾明令禁止孟麻(负责养马)等级的男子与非孟麻等级的女子通婚,如果孟麻等级的男子到非孟麻等级的村舍从妻居,则会导致无人为“召片领”管马[8]517.可见这种固定性不仅在少数民族的历史上形成深刻烙印,而且还有相应制度保证。
三是多样性。多样性主要体现在剥削因为统治者的直接需要而设,分工详细具体。如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的全部生活,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都由村社“包干”了[13]17,“滚很召”等级的各种专业劳役,在景洪地区了解到的即有106种之多[5]163.广西的侗族在土司统治时期,管厕、管沟等杂役达几百种,项目多并且具体[16]10.贵州泗城府的布依族在岑氏土司统治时期,凡烧饭、种菜、打柴、舂米、撑船摆渡、打扫道路等劳役,均由种该项劳役田的农民担负[17]45-56.居住在贵州境内的水族,在明代烂土司统治下,凡土司家庭的一切靡费,都逐项摊派在农民身上,从鸡、鸭、棉花、柴草以至辣椒、虾酱和吃饭用的筷子,都分别规定由固定村寨的农民定期缴纳[18]30-31.贵州的布依族在岑氏土司统治时期,土官授予服夫役的农民劳役田,产品归耕种者所有,但必须负担与其田名相应的劳役,这些田分为火伕田、割路田、舂米田、柴火田、小菜田、摩公田等,名目繁多,不一而足[19]71.
四是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劳役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并不是以经济上生产资料的占有为前提。在云南西双版纳,民谚说:“增加户口,头人喜欢;增加寨子,召勐欢喜”,前者说明村寨数量决定了土司剥削收入的高低,这与土地的多寡并无关系。傣族土司对山区民族的统治,只要其提供相应的负担即可,对其土地的使用一盖不予以干预[20]83-84.20世纪前后,怒江地区的傈僳族,土司对所管辖地区的统治方式仍保持着管民不管土的形式,即土司只从政治上管辖当地农民,他们并不占有土地,土地仍为农民占有[7]56.这些材料说明,由某部分人专门负责某役的劳役形式并不是完全基于对土地的占有。相比之下,军事征服和武力威慑却在其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有资料表明,西双版纳地区定居最早的民族是布朗族,其次是哈尼族,傣族是最后来的,当时平坝里已经住着布朗族和哈尼族,傣族征服了他们。所以傣族称他们为“卡”(奴隶),他们称傣族的上层为“波朗”,称一般傣族的成年男女为“依波”(我父)或“依咩”(我母)。在布朗族与哈尼族杂居的地方,哈尼族受布朗族管辖,哈尼族称布朗族头人为“波藤”或“召藤”,即山主之意。他们都要向傣族交纳贡赋,但哈尼族要交两份,傣族波朗和布朗族波藤各得一份。在傣族内部,相对来说,傣勐是土著,是本地人,召片领、波朗等则是后来到此地的统治者,据《泐史》记载,距今约800年前,叭真“入主勐泐”,建立政权,并形成了西双版纳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基本格局。因此,傣勐说:“先有傣勐,才有田,召片领是后来的。”“若无我们先来开荒,召片领及波朗什么也吃不上。”“宣慰田、波朗田都是因为他们为我们办事,可怜而给他们吃的”[21]21.这显然与“可怜”无关,而是赤裸裸征服的结果。在云南临沧,14世纪中叶傣族继拉祜族之后迁入了这一地区,傣族因为中央政府从征有功,相继被朝廷授为土舍、勐缅长官司等官职,成为临沧地区最大的土司。临沧的拉祜族部落首领曾多次举兵反抗傣族土司统治,后兵败被迫迁徙到双江、耿马、沧源、澜沧和孟连等地。上述地区拉祜族因屡受挫折,力量单薄,便集体沦为所在地区傣族土司的隶属民[22]23-24.这种建立在军事征服和武力威慑等外力基础上的剥削决定了这一劳役制度的强制性。
三、西南少数民族历史上存在指定服役制度的原因
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出现的指定服役制度并非这一地区所特有,在距今几千年前的商周时期普遍存在国家体制当中。《尚书·酒诰》记述商代外服时说:“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这里“服”是指服役的意思。侯是指为王负责“斥候”的劳役①.
甸通“田”,是指为王承担种田的劳役。男通“任”,是指负责王随时任命的杂役。卫,是指为王提供保卫的劳役②.外服侯、甸、男、卫等都是独立的政治经济实体,并且有自己的族众[23]38-47,所以他们应该是以部族为单位世代为商王负责某项劳役。另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的先祖非子“好马及畜,善养息之”,周孝王使“主马于汧、渭之间”,于是“马大蕃息”,可见秦族最初是负责劳役是为周王养马。还有《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分封给鲁国和卫国的“殷民六族”和“殷民七族”,有学者指出陶氏是陶工,施氏是旗工,锜氏是釜工,长勺氏、尾勺氏是酒器工,还有索氏即绳工,繁氏是马缨工,樊氏是篱笆工等[24]50,这表明商周时期的手工业也是由某些家族世代相袭的。商周时期的这样一种劳役形式,被学者们称之为指定服役制度③.
那么这种劳役制度时隔千年后,在中国的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社会历史中复现,究竟是历史的巧合还是必然。下面我们将结合西南少数及民族的历史,分析其指定服役制度产生的原因。
第一,生产力落后。百余年前,山区阿昌族的旱地农业还采取“砍倒烧光”的耕作方式[15]57.直到解放前,西盟地区相当部分佤族仍没有完全掌握用牛耕地技术,约一半的现耕地仍是“刀耕火种”[25]38.解放前基诺山的基诺族,除个别村社使用畜力犁耕山地外,大多数村社依然没有突破“刀耕火种”的生产阶段[26]41.解放前布朗族耕种过一年的土地,随即就被抛荒,多数要等待十二、三年后再来重新分配使用,而且仍然采取“刀耕火种”的方式耕作[21]1-2.
傣族社会在解放前,农业依旧是生产的主要部门,生产力发展水平各地区不平衡,许多地区仍然十分低下[5]139.这种“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和落后的生产力,便意味着很少有剩余产品可供他人剥削,如19世纪中叶,水族的农业生产有水田、旱地及轮歇地三种。除轮歇地采取“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法外,其它已经采取了轮作制,生产力已经有了相当发展,但就是在这样的生产力水平下,正常年景平坝地区每亩水田一般产150-200公斤。一个中等农户一般可耕种5-6亩水田和1-2亩旱地,可生产1250公斤左右的原粮,除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外,仅有些许剩余[18]39-40.解放前彝族耕作技术长期比较粗放,多数田地一犁一耙,深度只有三、四寸,许多地区不施粪肥,绿肥用的也很少,不选种、少薅锄,部分地区还保留着比较原始落后的耕作方法。所以,彝族地区广泛流行着“种一坡坡,收一箩箩”的谚语[1]179,这些资料说明了生产水平越低,剩余产品就越少,自然以征收实物为特征的剥削也就很难实现。在这样的社会中统治者要想实现剥削,就只能通过强制分配劳役的形式进行。
第二,血缘关系浓厚。解放前,在阿昌族社会组织中,传统的氏族和家族的首领仍然享有一定社会地位。在户撒、腊撒地区,家族长老称为“乌蒙作”,意为“寨子老人”,为各家族所公认[15]78.直到解放前夕,在西盟佤族社会里,每个部落所属的村社都由数个拥有共同血缘的父系氏族成员组成[8]97.民主改革前,小凉山彝族社会还没有统一的政权组织,仍旧保存着按照血缘关系组成的内部互不通婚的父系氏族集团。每个氏族之下,按血缘亲疏又分为若干小氏族[8]268.
解放前拉祜族社会基层组织的“卡”(村寨),依拉祜族语意是指同一血缘或同一地域内的群体[22]43-44,等。在西南民族志材料所见到的村寨,虽然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杂居,但是血缘关系仍然是维系社会关系的重要纽带。这种浓厚的血缘关系,就使得统治者根本无法突破狭隘的血缘界限直接针对单个人实施奴役,而只能针对家族集体[28].从统治者的角度上来说,利用被被统治者固有的集团整体对其实行剥削,也是最省力和有效的方式。
第三,商品经济不发达。直到解放前后,云南西双版纳的手工业基本没有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只是作为农业的副业而存在[5]145.解放前云南梁河一带的阿昌族,手工业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手工业者仍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不过是一种副业,没有靠手工业谋生者[15]59.傈僳族小手工业和小商品,解放前尚未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社会分工还不明显,家庭手工业、小商业与农业生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原始的自然经济仍占着统治地位[7]90-91.基诺族手工业也是农业的一种副业,没有形成独立的生产部门,打铁、竹篾编织、理发等工匠师,是村社自然经济的重要补充[20]81.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剩余产品很少投入市场流通,也使得统治者名目繁多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指定由某些特定人群来满足。故而我们看到,西双版纳傣族土司的全部生活,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都由村社“包干”了,除少数奢侈品外,根本不需要交换[13]17.
随着社会向前发展,指定服役制度存在的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驱使这种劳役制度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如从乾隆十二年至宣统二年间,广西大新县境的安平和太平两个土州,陆续废除了指定劳役。如光绪十八年,大新县的《太平土州准免岜零村置丁伕役执照碑》,碑文记载:“兹据该村置丁李启新、凌攀桂、梁作显等到堂禀称:民等居乡,勤苦耕种,日不暇晷,人丁单薄,不能分应小工之役,情愿备欵以助办公。恳请准民等解置免役,俾得专心力农,而便英(应)税纳粮。伏乞给照,以杜后累,而舒民困”[29]66.
据此可知,岜零村原来负责小工之伕役,村民请愿,“恳请准民等解置免役,俾得专心力农,而便应税纳粮”.从此开始应税纳粮,并立碑记录此事[29]66.到了民国时期,由政府出面推行“拨役田归赋”的变革政策,如广西大新县民国十二年的《太平土州蠲免伕役执照碑》记载,由村民到官署禀告:“民等居乡村,勤苦耕凿,日不暇给,自古以来,原有役,粮钱甚轻,迄今民国时代,拨役田归赋,加征几[倍],负任过重,若不除免伕役,而民殊难堪矣。肯将向应大小伕役,一暨(概)全免,俾民等力农应税”,所有该村“所有应兵大小伕役,一概永世全免”[29]100.在这些碑文中,我们不难发现人们被废除劳役后的欣喜,这在当时被看作是一件破天荒的大事,从碑额上那“万古不刊”的几个大字,我们可以想见人民要求改变这种劳役剥削形式的要求是多么迫切。在云南西双版纳民主改革前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服役者对代耕“召片领”的土地极端厌倦,为了反抗,他们将秧苗的根折断后栽插,或把根卷起来栽植,甚至将秧苗倒插在田里,割稻时不割尽谷穗,收获时,故意将大量谷粒抛洒。有的农民在代耕时,犁、耙等耕作都非常粗糙,由曼扭寨代耕的七十亩宣慰田,从犁地到栽完秧,一天就草草地搞完了。一位代耕过曼海寨土地的农民说:“四十八亩波郎田,我们只花费一袋烟的功夫就耕完了。”他们称这种耕法为“飞犁”[30]106.滚很召等级的农民,对家内劳役也非常厌倦,他们十分巧妙地与土司进行斗争。如分工挑水的与分工烧火的,他们在劳动时各执其事,互不干预,哪怕锅里的水烧干了,挑水的人不加水,烧火的人也不管,如果有人去加了水,反要受到他人责怪,农奴主也要对他处罚。负责掌灯的人不在,天黑了也没有人去把灯点着[30]107.这些鲜活的实例为我们展现了服役者与土司斗争的生动场景。土司没有办法,只好取消这种劳役形式,于是便出现了以谷物或货币代役的现象,如在景洪地区把这种实物剥削称为“烤汗”,“汗”是懒的意思,“烤汗”译为“懒谷”,意即农民懒做,“召片领”也懒于进行监督,只好征收实物[13]17-20.与此同时,“滚很召”为土司提供的家内劳役也大部分转化为实物或货币,如“召片领”在景洪、勐海和景真的十二个养马寨将劳役折成货币交纳,其中勐海的8个寨子每月交银84元[5]163-164.“召庄”的劳役也随之发生改变,景洪的曼书公村寨,原属于土司的“召庄”,负责派人给“召片领”当警卫,后改为每年交谷子一百二十斤,银币一百二十元[30]108,等。这些反抗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时代变了,故而剥削制度和形式也要变。
【文章来源:金英文案】
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僜人与西南少数民族的体质、民俗事项对比分析 | 西南少数民族背儿带研究 |
《西北少数民族史教程》读后有感 | 西南边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 |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传统文 | 云南少数民族畜牧养殖的发展历史及其价值功能 |
新疆少数民族族际通婚数据分析与研究 | 西北少数民族土族民生的水平与提升策略 |
关于中华传统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学的文化复兴价 | 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多个文化功能探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