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羌族土司概况
“土司制度”源于唐宋时期的“羁縻制度”,其思想是“因俗而治”与“天下一统”,以俗而治,怀柔远人,予以恩赐,义在羁縻,以安边疆。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经历了诞生、发展与完善和衰落三1失。羌族是中国历史上最古老的民族之一,也是西南地区最活跃的民族之一。其先民在先秦时期生活于河湟流域,尔后“其种附落而南”,衍生出来许多支系,经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时期,基本完成了羌人的迁徙而形成今天羌族的分布格局。历史上羌族生活于西北、西南高原山区,自然环境恶劣、交通闭塞,其政治、经济、文化与汉族地区相比较为落后,故而历代王朝对羌族的管理不与中原同法。土司制度产生之前,历代王朝对羌族的管理,无不因俗而治或以羁縻治之。蒙元时期对羌族的管理则以土司制度治之。
元朝时期,在四川的羌族地区始建土司。《元史》中载:在今汶川县、茂县、理县等羌族地区设有松潘、宕、叠、威、茂州等处军民安抚司,静州、茶上、必里溪、安乡等二十六族军民千户所,龙木头都留等一十二族军民千户所,岳希蓬萝蔔村等处二十二族军民千户所,折藏万户府。[1](P.2197)《元史》中称:“碉门羌与妇人老幼入市,争价杀人,碉门鱼通司击其人。羌酋怒,断绳桥,谋入劫之。”[1](P.3922)碉门、鱼通等地,即今四川雅安西部、甘孜州东部,至元代仍然有羌人居住。除碉门、鱼通外,雅州、黎州、长河西、宁远也是羌人聚居区,元朝在这一区域设置了碉门鱼通黎雅长河西宁远等处军民安抚司,鱼通路万户府属于黎州,碉门鱼通等处管军守镇万户府、朶甘思哈答李唐鱼通等处钱粮总管府,皆隶属吐蕃等路宣慰司。《元史》卷九九《兵志二》镇戍条言:“碉门、鱼通及黎、雅诸处民户,不奉国法,议以兵戍其地。发新附军五百人、蒙古军一百人、汉军四百人,往镇戍之。”元设置宣慰司、安抚司、万户府,甚至任用羌人酋首为长官司,加强对羌人地区的管理、处理羌人地区突出的乱局,另一方面可以促进羌人地区的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除《元史》对今川西北的羌人土司有所载录外,《龙安府志》记载了龙州(今平武县)薛氏土司;《石泉县志》记载了明嘉靖年间在今北川县开平永安村出土元代的一枚副元帅印,清代姜炳璋考证该印为元代王氏土司所有。综上可知,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开始于元代。
明朝沿用并发展了元朝的土司制度,《明史》称:“迨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2](P.7982)明代的羌族,称为羌或蛮,《明史》中记为“洮州羌”、“凉州叛羌”、“岷州栗林羌”、“威茂蛮”等。明代之羌主要生活于凉州、洮州、岷州、茂州、威州、龙州、松州等地。“洪武初,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2](P.7983)羌属西南夷,故而可以将洪武年间视为明代在羌族地区设置土司的开始。明代四川地区的羌族土司有茂州卫、松潘卫、天全六番招讨司、黎州安抚司。茂州卫,洪武十一年(1378年)明朝设茂州指挥使司,管辖长宁安抚司以及陇木、静州、叠溪、蓬州四长官司,还有牟托、水草坪土巡检。[3]
陇木长官司辖有玉亭、神溪十二寨,静州长官司领有法虎、核桃沟八寨,叠溪千户所管理叠溪、郁即二长官司。叠溪郁氏“所辖河东熟番八寨,皆大姓,及马路、小关七族。其土舍辖河西小姓六寨。”[2](P.8025)松潘卫,洪武十二年(1379年)明朝并潘州于松州,建立松州卫指挥使司,一年又罢。洪武十四年(1381年)设松潘等处安抚司,辖有十七族长官司和五安抚司。十七族长官司:勒都、阿昔洞、北定、牟力结、蛒匝、祈命、山洞、麦匝、者多、占藏先结、包藏先结、班班、白马路、阿思、思囊儿、阿用、潘斡寨;五安抚司:八郎、阿角寨、麻儿匝、芒儿者、四曩日。洪武二十年(1387年),改松州卫为松潘等处军民指挥使司,改松潘安抚司为龙州。
明代陕甘地区的羌族土司有洮州卫、岷州卫、凉州卫等。洪武十二年(1379年)“洮州十八番族叛,与西平侯沐英合兵讨平之,筑城东笼山南川,置洮州卫。”[2](P.3746)岷州卫,初为岷州千户所,属河州卫,后升为卫。洪武四年(1371年)正月“置岷州千户所,属河州卫。”[2](P.1011)“洪武十七年(1384年)置,岷州卫。”[2](P.1852)凉州卫,设于洪武九年(1376年)。
为了有效地控制民族地区,清雍正朝开始对土司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率先从四川土府开始,雍正五年(1727年)在隶属于四川的乌蒙、镇雄改设流官。尔后,清朝政府在四川、湖广、贵州、广西、云南陆续开展“改土归流”.至雍正九年(1731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4](P.14206)清朝末年“因巴塘之乱,赵尔丰带兵征伐,将各土司一一改流”[5](P.151).羌族土司大多也改派流官,被废土司有牟托巡检司、岳希长官司、竹木坎巡检司、水草坪巡检司、实大关长官司、大定沙坝土千户、郁郎长官司、迭溪长官司、大姓土百户、小姓土百户、巴苴巡检司、松坪土百户、小姓黑水土百户、大姓黑水土百户、打喇土司。[6](P.392-393)至民国三年(1914年),未改流的羌族土司有静州长官司、陇木长官司、沙坝长官司、阳地隘口土长官司(阳地隘口土通判)、龙溪堡土知事、瓦寺宣慰司。
到1936年,被废的羌族土司有陇木长官司、静州长官司、长宁安抚司、九子屯土守备、瓦寺宣慰司。至此,羌族土司的历史宣告结束。
二、羌族土司的研究现状
羌族土司作为土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中央政府管理羌族地区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羌族土司的学术意义与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羌族土司研究的文献来源
1.文献古籍:虽然学术界普遍认为土司制度正式产生于元代,但是关于土司制度的土官、土兵等,实际上在两宋时期就已经产生。因此,《宋史》可以说是研究土司制度前期的重要资料,如《宋史》卷一九一《乡兵二》谓:“茂州、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宋之后,史籍类如《元史》、《明史》卷三一〇《土司传》、《明史》卷三一一《四川土司》、《清史稿》卷六九《四川志》、《清史稿》卷一一七《土司各官》、《清史稿》卷一三三《乡兵》、《清史稿》卷一三四《土兵》、《清史稿》卷五一二《土司一》、《清史稿》卷五一三《四川土司》、《明通鉴》、《清通鉴》、《清史列传》以及《明会典》、《明会要》、《四库全书·土官底簿》、嘉靖《四川总志》、嘉靖《洪雅县志》、嘉庆《四川通志》、道光《石泉县志》、道光《茂州志》等都是研究土司制度的重要资料。
2.文物古迹:克枯栈道、黑虎鹰嘴河寨碉群、布瓦羌寨古碉群、茂州城遗址、威州堡子关遗址、簇头高土司官寨遗址、瓦寺宣慰司官寨、松岗土司官寨等,诸如岳希长官司印、棱磨宣慰使司印等。
(二)羌族土司学术研究现状
1.羌族土司的介绍:羌族土司是土司族别研究的重要对象,其研究多被学者纳入土司总体性研究中,以介绍羌族土司的族属、地域、起源与发展。如佘贻泽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论述了包括羌族土司在内的明清两代土司的分布状况;介绍了民国时期羌族土司的情况。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20世纪60年代调查整理的《羌族地区土司资料汇编》,分别介绍了茂汶羌族自治县、汶川县、理县、北川县境内的土司源流、传承与发展情况。
龚荫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一书梳理了四川土司的起源、族属、传承与发展,其中对羌族土司也作了系统的介绍。西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研究院的《川西北藏族羌族社会调查》,其中羌族调查资料从羌族与嘉绒土司、黑水头人制度、小黑水土官制度三方面介绍了羌族土司政治情况。相关著作还有如吴永章先生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李世愉先生的《清代土司制度考论》、周伟洲先生的《清代川康藏区土司建制及其社会组织》、贾霄锋先生的《明清时期藏区土司制度研究》等。
2.土司与羌族通史:冉光荣先生等著《羌族史》将羌族土司的历史置于整个羌族历史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认为明清时期羌族土司史是羌族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司制度对羌族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耿少将先生的《羌族通史》继承了冉光荣等人研究羌族历史的传统,在文中阐述了明清时期羌族地区的土司情况。
3.羌族土司个案研究:
(1)瓦寺土司。《汶川县文史资料选辑第四辑:瓦寺土司始末》是首部研究瓦寺土司的专著,它从瓦寺土司的源流、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阐述了瓦寺土司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认为“瓦寺土司能够500余年(1441~1949年)兴盛不衰,与朝廷的笼络,不断地封赠不无关系”,瓦寺土司作为嘉绒藏族十八土司之一,所辖之地包括今羌族核心聚居区,因此“为藏(羌)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过一定的贡献”.
关于瓦寺土司的祖源问题,黎光明先生是最早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他于20世纪初期深入瓦寺土司辖地进行了田野调查,掺杂了主观色彩撰写出两种版本的瓦寺土司祖源文本,尔后马长寿先生又进一步搜集资料,提出不同于黎氏的瓦寺土司祖源版本。王明珂先生认为:“夹在汉、藏文化之间,瓦寺家族不只拥有三种祖源历史,此三种历史分属三种历史心性”,即“英雄祖先历史心性”、“琼鸟产卵为祖历史心性”、“弟兄祖先历史心性”.邹立波在《历史记载与祖源记忆---对瓦寺土司两种祖源历史文本的解读》一文中认为:瓦寺土司的先祖有两种说法,其一是“董卜韩胡说”;其二是“乌思藏说”,不过“董卜韩胡说”更为可信,原因有三:瓦寺土司的形成与董卜韩胡派兵平定草坡番乱有直接关系;《蜀中广记》、《天下郡国利病书》记载瓦寺乃董卜韩胡的支系;《明实录》关于瓦寺的记载有20多条,13条有“董卜韩胡宣慰使司加渴瓦寺”.
至清代,董卜韩胡势力衰微,瓦寺与其关系淡化,瓦寺土司自身势力的提升以及瓦寺土司族属为嘉绒藏族,与其他嘉绒土司长期联姻,使得瓦寺土司的祖源向“乌思藏说”转变,从瓦寺土司祖源传说的变化可以看出,“祖源记忆的变化是为了谋求改变以往不利于己的祖源记忆”,在今藏羌彝走廊地区普遍存在着像瓦寺土司族源记忆相似的文化现象。此外,涉及瓦寺土司的文章还有《瓦寺土司历史沿革简介》、《清乾隆初年茂州三齐羌民反对瓦寺土司的斗争》、《中国土司史上的一个典范---汶川瓦寺土司》、《汶川三江瓦寺土司文化初探》等。
(2)打喇土司。王田的《打喇土司考略》一文,主要考察了打喇土司的起源、历史变迁以及改土归流等问题,他认为打喇土司迁居水田起因是杂谷土司的扩张,杂谷土司内部的内讧使打喇土司家族发生了变故。“打喇土司涉及族群关系,村落关系,家族关系等问题”,若以打喇土司的历史窥探土司制度在羌族地区的实施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3)杂谷土司。杂谷土司是嘉绒地区著名的土司之一,其辖区内有数量众多的羌人,故而杂谷土司对羌人社会的影响巨大。李涛的《试论清代乾隆年间的杂谷事件》认为杂谷事件的发生是三对矛盾所致,即土司与土司的矛盾、地方官员与土司的矛盾、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矛盾。“杂谷事件从全局的策略上看是错误的,但清政府事后在旧杂谷土司领地上实行的土屯制却是成功的”,为后面大小金川全面改土归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王田的《试论清乾隆杂谷土司改土归屯与区域市场萌芽》认为“杂谷土司坐拥嘉绒众土司进入成都平原之重要门户”,川西茶马互市的西路边茶必经杂谷土司所辖之地,毕竟官方控制茶马交易是有限的,除去官方掌控的茶马贸易,“尚有大量私茶流通,杂谷土司与僧侣阶层即竭尽所能利用朝贡制度而获利匪浅”.改土归屯作为改土归流的一种变体,使得杂谷地区的男子屯兵外出服役,甚至不能返乡,为了维系家族的延续,出现了入赘婚即汉人“吃门户”,有商业头脑的“吃门户汉人在以杂谷脑为中心的流域中游地区播下了商业的种子,一个‘汉番之间’的杂谷脑”有了跨族群贸易的基础。从“吃门户”到“蛮娘汉老子”,体现了国家实力渗透,内地汉人的入赘以及商贾进入“该族群边缘区域。从杂谷脑市镇的汉商类型、经营活动、汉商会馆与地方社会互动等情形,可以窥视川西北族群边缘区域在清季民国时期的历史图景”。
有关杂谷土司研究的文章还有《略论明代董卜韩胡、杂谷二土司之争》、《民国时期杂谷脑河流域的鸦片种植与族群互动》等。
4.羌族土司改土归流研究:冉光荣先生等《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一文认为,土司制度施行的后期,阻碍了羌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度,乾隆年间清政府对杂谷土司用兵之后,遂大规模对羌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改土归流的实施是“其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性,对于羌族地区社会经济的进步,羌族人民和汉族及其他民族人民间的交流,我国多民族国家的巩固,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冉氏关于羌族地区“改土归流”的论点,在其后来编写的《羌族史》中再次得到发挥。
耿少将的《羌族通史》一书认为,改土归流改变了羌族地区原有的经济方式,使得羌族地区文化教育兴盛,促进了羌汉民族的经济文化交流,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由此而论,冉氏、耿氏的观点基本一致,都认为羌族地区的“改土归流”顺应时代潮流,对羌族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更促进了国家的统一与稳定。
5.羌族土司文物档案研究:余少方的《羌族土司印信》一文介绍了岳西长官司印与沙坝大定指挥土千户关防印的规制、大小、特征,并论述了两个土司的历史。王晓春的《梭磨宣慰使司印》一文介绍了该印信的形制、大小、字样,分析了梭磨宣慰使司的族源、参与的历史事件以及印信的传承。杨成立的《从土司档案看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一文以微观视角入手,解读宏观问题,以清光绪十七年(1891年)牟托巡检司土巡检温氏的世袭任命状为切入点,解析中央对羌族地方所施行的土司制度。
土司任命状是土司研究的线索之一,同样土司官寨也是羌族土司研究的资料来源之一。瓦寺土司虽为藏族,但其官寨兼有藏、羌、汉建筑风格,“体现汉、藏、羌各民族文化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藏、羌三个民族的交互式发展”.
6.关于民国时期羌族土司的研究:一是羌族土司人物研究,如李静等《“红色土司”安登榜》.
二是民国时期羌族土司的梳理,“清末民初川西北屯土部落大约有97个。从民族状况看藏族最多,有82个土司土屯部落,羌族次之,有10个土司”.1935年左右,茂县的8大土司,仅存1个,不过新增土屯4部、土官5名,茂县土司土官共计6人。国共内战时,红四方面军进入川西北,刚开始受到部分土司、头人的欢迎,在川西北地区红军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如瓦解土司政权、打击土司经济、消灭土司武装、夺取土司控制的粮食等.田利军认为,正是因为红军在川西北推行这些过左的苏维埃阶级政策,致使三大土司集团即索观赢集团、苏永和集团、华尔功臣烈集团,一致倒向国民党一边,迫使红军不得不放弃松潘战役的计划,转战草地北上。
(三)羌族土司研究趋势与路径
羌族土司制度史是中国土司制度史的一部分,更是西南民族史的重要组成部分。羌族是藏羌彝走廊内最为重要的民族之一,与走廊中的非羌民族均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联系。故而,应该多视角、多维度地研究羌族土司的相关问题。
1.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羌族地区土司制度相关史料。目前,学术界已有成果所用的史料是正史、专门史和相关的方志。然而,迄今学术界对羌族土司制度相关史料尚未充分挖掘利用。近年来,学者们将对羌族地区土司制度资料发掘整理的重点逐渐转移到了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档案,历代的官书、文集与各类方志、碑刻、家谱、印信、近代口述史料和新发现的考古材料方面。对相关史料进行深入、系统、全面的收集和整理,不仅可为羌族土司研究的诸多选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撑,也将催生新的研究领域和方向。
2.在羌族土司制度、土司社会与土司文化研究方面形成新的突破口,丰富羌族土司的研究内容。近年来,学术界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对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制度特征,土司的策略与统治方法,土军的组建、体制、训练与征调,民国时期土司制度的变化以及建国后土司残余及其消亡过程等问题。从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者们大多关注参与重大历史事件的土司,如瓦寺、杂谷等土司,忽视了对势力较小土司的研究;多投入于对羌族土司的政治、军事、经济等活动的研究,注重对羌族土司人物与重大历史事件的联系,对羌族土司家谱系统的收集、整理和研究,以及对羌族土司后裔及其参与的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研究,而忽视了对羌族土司文化、教育以及土司与土司、土司与土民、土司与中央、土司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研究。更缺乏对元明清三朝羌族土司的管控以及羌族地区土司制度与流官制度的互动关系,土司制度对羌族地区的影响,羌族土司的朝贡、承袭、考核及其与土司制度有关的规定,改土归流对羌族地区的影响与羌族社会的重构等方面的研究。
3.提倡视角与方法的多样化,进行多层次、多维度地研究所采取的视角与方法对研究成果的质量有明显的影响。注重分析、总结和演绎的传统方法,仍是研究土司制度问题的基本方法。根据研究对象的差异,可选取宏观与微观等不同的视角。从宏观上研究羌族土司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羌族的土司制度与中央的治边思想的联系,羌族土司制度在元明清中央王朝发展史上的地位等问题。微观上可选择具体的一个土司或土司类型进行研究,探讨某一土司的兴衰过程或其统治中的某一问题等。在研究思路方面,可采用纵向或横向的视角。纵向探讨较长时段内羌族土司制度有关问题发展变化的轨迹,比如羌族土司制度建立、发展、衰落的变化;元明清不同时期羌族土司制度的内容、特点和实践效果等。横向研究较短时段里与羌族土司相关的诸多因素以及相互间的联系,如元朝在羌族地区设置的土官制度与行省制度等的关联。除了采用传统的史学研究方法外,还可采用历史时段法、系统研究法、比较法等较新的方法。从划分历史时段的视角审视,有助于探讨元明清三朝在羌族地区建立土司制度的异同,羌族土司制度与中原王朝疆域形成的关系等。
运用系统研究法深入探讨土司制度与羌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羌族土司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应用比较、归纳法,将羌族地区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比较研究,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流官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等。
4.借鉴国外关于中国西南边疆的研究方法,用于羌族土司制度的学术研究。柯文的《在中国发现历史》一书提出“中国中心观”,它是研究中国历史采用的一种与“西方中心观”相对立的方法论。借用柯氏的“中国中心观”衍生出“地方中心观”,以“地方中心观”研究羌族土司制度,提出“羌族土司中心观”,即以“羌族土司”为中心,跳出中原王朝士人的视野讨论羌族土司问题,跳出以大一统为中心审视羌族土司制度;羌族土司社会有着不同的阶层,着眼于治下的土民生活,着眼于土司社会的下层对历史发展进程的作用,例如以此视角探析“茂州三齐羌民反对瓦寺土司事件”;羌族地区作为一个整体,这个整体又分为不同区域(茂县、汶川、理县、北川、松潘等),可以探究某个区域的土司及其社会;在依靠历史学知识的同时,吸取其他学科如民族学、人类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历史人类学的理论解读羌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用民族社会学、民俗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知识和研究方法研究羌族土司辖区内的文化、教育、民风民俗以及经济状况等。总之,研究羌族土司制度及其问题,要“提倡以能动的观念来重新检视帝制时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立足于土司制度与‘地方世界’的构建过程来进行探讨,而非局限于仅以帝制时代‘大一统’格局的创制为着眼点的传统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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