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 年俄国农民改革是俄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150 多年以来,史学界集中关注农民改革的筹备过程和具体内容,而对农民自治及其所依赖的农民心理和文化则研究甚少.事实上,只有揭示了农民的处世态度和世界观,才能理解农民在经济和政治现代化条件下的行为.进而言之,民众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水平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方向与成就.本文即利用农民乡级法院的判决书和其他资料,研究农民在自治活动中的基本价值观,展现农民法律文化的水平和类型,揭示农民内部权力运行的某些重要规则.
一、农民自治的实施
从 19 世纪 60 年代中期开始,俄国存在着三种地方管理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僚管理; 省级和县级的地方自治管理; 等级管理---将农民与乡级政权结合起来.在 П. Д. 基谢廖夫改革时期,国有农民中间首次出现了明确的农民自治组织.1838 年4 月30日的 《各省国有财产管理机构法》[1]405 -654规定,国有农民要建立农村公社①和乡级政权并设立区长一职,其主要义务是监督乡级和村级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在乡村两级,农民自治都拥有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
1861 年改革对国有农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针对所有农民的、新的和统一的社会制度.《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总条例》[2]141 -169是 1861 年 2 月 19 日之后获得解放的农民进行自治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建立以下农民自治组织: 在底层是农村公社,其决策机关是村民大会,执行机关是村长; 在乡级,决策机关是乡民大会,执行机关为乡公所、乡长,司法机关是乡法院.这种形式的农民等级自治一直运行到 1917 年,直至建立乡级地方自治局.
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中期,地主农民、国有农民、皇室农民的农村居民点按照等级---行政单位---乡进行了重新分配,一个乡包括附近的若干村庄,而不论农民属于哪一种类.尽管各类农民的土地充裕程度、代役租和赎金的数量都有差别,但是在行政方面,60 年代中期已经迈出了融合各类农民的重要一步.这样,从 60 年代中期开始形成农民自治的统一制度.
作为农民自治的上级管理机构,根据 1861 年 2 月 19 日的 《设立省级和县级农民事务机构法》[2]202 -218建立的民事调解人、县级民事调解人大会、省级农民事务署都已经开始运行.1874年民事调解人制度被废除,代之以县级农民事务署常任委员,不过此举并没有给农民自治的运行带来根本变化.1861-1917 年间农民自治活动只有一次重大变革,即1889 年7 月12 日几项法律的实施.当天亚历山大三世批准了 《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前述 〈条例〉实施地区之司法建设规则》、 《上述地区乡法院临时规定》、 《〈区域地方自治长官条例〉实施规则》四项法律.[3]508 -535区域地方自治长官的设置,极大地改变了农民自治的状况,使其听命于地方贵族.
在 1861 年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在 46 个省共有 9 578 个自治乡作为等级行政单位被建立起来,由此出现了一种广泛的说法---在专制的俄国竟然存在着 "一万个共和国".例如,民粹派思想家 С. М. 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将农民古老的米尔组织称为 "独特的共和国,它们……享有广泛的社会和人身自由"[4]36.而自由派史学家坚持成文法至上主义,认为农民的等级管理、单独的等级法院和低下的文化水平以及对沙皇的愚忠,都具有明显负面的特征.[5]
在笔者看来,在没有受到官员实际控制的三十年内,农民在自治的框架内解决米尔内部问题的基本自由得到巩固.法律制度规定了农民的相互关系和农民机关的职权范围,限制和减少了徇私舞弊现象,并且在改革后的 15-20 年内显现出了积极效果.在这种安排下,农民的米尔自行解决所关心的问题,任何品级的官员都不能插手社员琐碎的社会经济生活.例如,只要通览一下法院的判决书,便可发现上级很少检查,他们对农民自治的监管实际上只存在于纸面上.
二、农民自治运行的观念基础
农民自治的运行,依靠的是农民的传统观念和习惯法.农民的集体决定,无论是村民大会还是乡法院和农村法院,均以公平观念为基础.而促进公平决断的主要原则有: 平等、集体利益优先和劳动.
1. 平等
在米尔中,公平决断是俄罗斯农民的一项古老传统,农民对公平的理解是民间法的基础.这里的公平首先指的是财产彻底平等.举个例子来说,在 19 世纪 50 年代,一个地主知道了一些农民粮食不够,他便下令从谷仓中向他们发放谷物."第二天早上,当我醒来的时候,看见院子里挤满了一大群农民,大约有 80 人.我走下台阶,得知他们全都是来要粮食的.我问道: 难道你们也需要吗? 他们回答说: 不! 我们还有粮食; 但是你既然给了别人粮食,为什么不给我们? 我们同样也是您的农夫啊! 所有人都应该平等! "[6]491 -492А. Н. 恩格尔哈特认为,"在农民看来,平等……就是不让别人遭遇不公或者委屈",由于人人都会考虑个人利益,那 "只有米尔和沙皇考虑所有人……沙皇的作用就是让所有人平等".[7]540 -541不过,如果天高皇帝远,那么米尔就应该照顾所有人; 如果沙皇不能保证公正平等,那么就让米尔做到.在这种观念下出现了土地重分,之所以做出重分的决定,是因为 "农民在这种情况下秉持着公平的原则,而不仅仅考虑物质利益……"[8]156 -157法律规定: "村民大会负责……与共同使用的米尔土地相关的事务,包括: 土地重分、徭役的增加和减少、将村社土地彻底划分为固定地块,等等."[9]49 -50土地重分需要得到村民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才能实施.在米尔中,土地的彻底重分、部分重分、分配菜地以及与农户土地数量相关的一系列问题,都能顺利地得到解决,农民没有反对之声,争议只出现在分家的时候.米尔准确地实行土地重分并且让所有人满意,这是农民中相互关系达到最高水平的标志.
2. 集体利益优先
农民的公平观念还包括,在做决定时首先考虑集体、米尔、家庭的利益.扞卫集体利益的最普遍方式便是通过村民大会决议,经过或长或短的讨论,决议会以普遍同意的形式获得通过.如果未能达成一致,米尔就会将此事搁置到下一次开会,直到全部村社成员达成一致为止.同样,为了集体利益,在选举官员、决定某些经济问题的时候,村民大会会对其成员采取强制行动.不过米尔支持一些农户反对其他成员,有其明确的现实目的: 为家庭成员创造条件劳动,使其能够获得必要的粮食和缴纳赋税.当时有观察家指出: "在判决财产或者分配遗产的时候,几乎总是不遵循事实或者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而是按照合理需求,支持家庭和农户,支持村社的需要,增强劳动力和畜力."[10]实际上这是关心所有集体成员的结果,也是为了保护公共经济利益的必要之举.
自由派和苏联史学界的传统论断是,村社具有 "绝对权力",村民大会的决议具有绝对的强制力.这种观点至少是不准确的.如前所述,村民大会的大部分决议都获得了一致同意,因此决议或多或少考虑到了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农民如有不满还可以向村社法庭申诉.[11]45,122,403,463在之后的时间里,在农村生活状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在村社成员识字率提高、个人主义加强的情况下,这些控告行为也愈发普遍.米尔生活中,在可以自我表达的条件下,农民并不觉得自己受到了米尔的压迫.所谓 "米尔扼杀个性"的说法只有在异于俄罗斯农民传统、文化上以个人为基础的地方才能成立.
С. Т. 谢苗诺夫尽管指责村民大会不愿意使用先进的经营方式,但也承认: "我没有见过米尔有意欺压谁,如果它愿意的话,这是很容易做到的…… ( 它) 从未剥夺个人在大会上发言的权利,从未在分配的时候居心不良.没有土地的、想做事的、闲散自由没有任何负担的人,米尔会给他们分配土地; 如果想转入别的村社,或者加入别的等级,米尔也从不会限制……经常可见农民特别温良敦厚,愿意做善事……任何仁慈的行为、诚挚的举动都会得到热情的赞扬".[12]76 -77连环保也是农民式公平的鲜明体现.我们通常认为,连环保实行的结果就是富农为贫农支付欠款.在 19 世纪下半期自由主义的政论文章中,关于连环保基本上是极端否定的评价,因为它产生了依赖思想,抑制了富裕农户的经济实力,毕竟欠税是由村社来偿还的.但实际上米尔在消除社员欠税方面的活动并非如此简单,显然,只有在村民大会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连环保才有可能实施.连环保是农民互相帮助的重要形式,但绝不是对未纳税者的慈善.
3. 劳动
劳动是习惯法制度的最重要方面,决定着农民的财产权和财产使用观念.С. М. 斯捷普尼亚克-克拉夫钦斯基就曾指出 "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 农民有 "他们的民法典",财产权根本不是家族赋予的,"只有通过劳动才能获得唯一合法的财产权","民众从良心上说总是更青睐通过劳动获得权利",因此,农民习惯法与官方的民事法典产生了尖锐的矛盾.[13]98 -120这里所说的劳动包括两个方面: 劳动法和劳动权.前者是指农民们认为在土地上的体力劳动是唯一的劳动形式,是 "真正的劳动",农民将劳动视为 "财产的唯一且公平的来源,永远得到承认".[14]139只要农民以某种方式耕种土地,他就永远保留有这份权利.谁耕种土地,土地就属于谁; 谁耕种土地,谁就应该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后者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实现自己的劳动能力,都应该得到劳作的机会,因此应该有土地权,必须获得份地和其他农用地以维持营生,本村社的成员都可以参与使用集体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即便那些按照一般标准不应该得到土地的人,村社也会给他们分配土地.
劳动在乡法院的审判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官在阐释结论时,会考察所有涉案人员的道德品质,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证人都如此,其中最重要的品质就是对劳动的态度.通过 "真正的劳动"而致富总能得到农民的正面评价,因此结论并不一定有利于 "被剥削者".比如在坦波夫省农村,村社法庭 "从一些人那里了解原告尼基金和被告谢苗诺夫的生活"之后,作出的判决有利于 "剥削者"谢苗诺夫.原告提出上诉,后来案件交给民事调解人审理,法官们仍然拒绝原告的请求,并且强调,"村长达尼尔·特罗菲莫夫和许多村民都证实…… ( 原告) 是一个游手好闲之徒".
对劳动的态度的结果 ( 即农户的富裕程度) 也决定法院的某些判决会有利于富裕农户,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贿赂收买的结果.Н. Н. 波克罗夫斯基也说: "农民的伦理与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公社制度密切相关---敬重勤劳致富."[16]248由于农民认为只有体力劳动和耕种土地才是 "真正的劳动",而且这种观点非常普遍,因此他们激烈反对以更加轻巧的方式发家致富.在俄罗斯农村中,如果有农民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就会为村民所不齿.高利贷者、财主、小贩、掮客、货郎通常都会以各种形式将农民束缚住,这是他们坚决不喜欢的.当时的学者就已经非常准确地指出,"他们看重的是……财富的源泉,也就是最初积累这些财富的手段",他们更青睐那些 "通过勤劳而致富"的人.
三、农民自治中的法律文化及其转变
民间习惯法和以此为基础的农村法院的活动,既是农民自治的具体内容,也表现了农民改革后几十年间出现的农民新的自我意识.
1. 农村法院的运行19 世纪下半期,在俄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两套司法制度: 一是以成文法和 1864 年改革时建立的法院为基础的制度; 二是习惯法制度.1861 年 2 月 19 日的法律成立了乡级村社法庭,它成为习惯法的正式机构.在农村,除了获得官方承认、受到法律保护的乡法院以外,还存在着各种非官方的农村法院,解决农民间的争议问题.农村法院的形式各样,在俄国遍地开花,其原因有多种: 从历史上看,它植根于农民日常生活数百年的传统; 在社会心理方面,它表达了对国家法院的极端不满; 从司法领域看,它反映了农民希望迅速、廉价、有效地解决生活中的简单纠纷.政府认为,农村中必须存在习惯法制度,村社法庭的设立是可行的和必要的,农村法院的存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俄国农村中常见的村社法庭与法律规定的 "不拘一格"的审判机构完全相符,因为它们可以算作 "凭良心"的仲裁法庭的特殊形式.
习惯法规范着农民的日常法律生活,农民倾向于依靠米尔和集体方式审理案件.19 世纪 70年代初的农民曾说: "我们从来不去乡法院,因为每个村子都有自己的村长和长老组成的法院."[18]252俗语说 "米尔决定的事,上帝会有评判."在农民看来,在村子里有自己的法院是件好事.由于农村司法的活跃,"送到乡法院的案件只是九牛一毛".[17]517大量的证据显示,在农村公社层面上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是和解,通常是双方各退一步,撤销诉求,同时任何一方都不上诉至法院.村长和长老 "不审判,而是劝和","村民大会也是调解".如此普遍的和解,表明了农村关系的集体主义规则: 邻里之间应该和睦相处而不是恶意相向,这也表现了东正教教义数百年来的影响.
笔者还注意到一个重要现象: 无论是村民大会,还是参与审理其他各种案件的所有人等,都要为村长和长老准备传统宴席以示酬谢.俗语说 "这项罪过值半桶白酒",反映了这种普遍的情形.农民认为,有了法官和证人的免费劳动,就要有传统的 "答谢宴",这是一项义务,是农民感谢他人辛苦工作的普遍现象,决不能以收买人心视之.
2. 农民法律意识的转变在改革后的几十年,在习惯法的框架内开始形成新的价值观.农民法官的意识最充分地体现了日常生活中的变化,他们在农奴制时代接受教育,经历了改革带来的所有新生事物; 他们接受了习惯法,但也被迫转变思路.改革之初,在审理纠纷的时候,农民法官们会考虑个人品质,在真相未明时要求原告和被告 "罪责均摊".而为了证明自己言之凿凿,原告和被告会对着圣像赌誓,这被视为能够毫无疑问地自证清白.但是随着变革的深入,赌誓和 "罪责均摊"的解决方式都不再流行,金钱交易中字据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
1864 年拉能堡县塔普迪科夫乡法院在审理时相信了誓言,没有向借债人罚款 12 卢布.三年过后,该法院陷入两难: 被告咬定已经偿还了 3 卢布的债务,原告的妻子却说没还.当时"乡法院的法官们建议赌誓",原被告都发了誓,深受刺激的原告放弃了诉讼,法院也就此定 ,"案件以和解告终".
在 1875 年类似的案件中,赌誓已经不实行了.法官问,既然已经付钱了,为什么不拿走收条? 农民以新的方式认真回答说: "我不知道要拿收条."[11]526这清楚地表明,那些认为农民具有内在道德正确性的人所依据的现实基础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对于某些人来说,在解决金钱问题时,任何形式的社会道德作用已经不能发挥作用了.
法律关系在农民自治框架内的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从 19 世纪 60 年代开始,村民愈来愈多地向法院控告米尔,控告在他们看来不正确的村民大会决议.[11]45,122这表明,19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俄国农村发生着缓慢但是极为重要的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这些农民不久之前还是农奴,现在已开始向乡法院申诉,这一事实表明农民的法制观念出现了全面的变化,他们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和意义.这也说明俄罗斯农民的法律文化正在形成,那里并不存在通常所认为的法律虚无主义.此外,官方法律制度和习惯法制度是相互影响的,后者也积极影响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
四、结 语
农民改革后,米尔自治成为农民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方面.农民自治机构的活动原则是习惯法,受政府当局的干预极少,农民自己解决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之事.在农民的意识中,习惯法的原则已经根深蒂固,特别是 "劳动法"和 "劳动权".
另一方面,国内发生的变化影响着农民的世界观,而 "流动的"习惯法也与时俱进.随着农户经济地位的变化、农民的文化和自我意识的增长,农民的基本价值观受到冲击,他们日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不过,农民在对时代的要求作出回应的同时,仍然依照民间法律的基本原则,保留了考虑公共意见的原则,追求平等.
尽管农民自治存在着各种明显的缺点,但是在 19 世纪下半期仍然履行着最重要的职责.在国家耗费最少的情况下,自治机构调节着农民与当局、地主特别是本等级内部的相互关系,保存了传统价值观,保证了农村的安宁,在民间基本传统的基础上教育了青年农民,同时培养了法律文化,并对不断变化的生活环境做出反应.总体上说,自治的调节作用极大地稳定了农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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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Труды Комиссии по преобразованию волостных судов. Т. 1. СПб. ,1873.
[19] ГАЛО: Ф. 206. Оп. 1. Д. 109. № 9.
[20] ГАЛО: Ф. 206. Оп. 1. Д. 110.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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