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8年,日本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走上了明治维新的道路,这场近代化的改革运动使日本从幕府专制的封建社会进入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必然引起政治体制的变革。在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冲击下,具有浓厚专制色彩的日本于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将东方专权与西方民主结合起来,成为东亚第一个实行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同时也创立了具有日本特色的近代政治体制。
然而这种体制创新在发展中相互融合的同时却处处显露出其矛盾对立的一面。从制度设计到权力运作,从整体框架制定到实际操作执行,都体现出一种外在与内在、表象与实质、形式与内核、规范与惯例的矛盾性特征。
关于明治宪法的研究在国内外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内从最初强调明治宪法的专制性发展为探析其民主性,从而更加全面地剖析了明治宪法的性质。关于明治宪法体制也有一些研究成果,主要从明治宪法体制的特征、结构和权力运行情况等角度,阐述明治宪法体制的多元化、多重二元化等特性。本文试从制度设计和权力运作这两个方面,探析明治宪法下日本政治体制从有意识的政治体制选择到无意识的政治结构演变再到政治现实中的权力运作的矛盾性特征,力图在晦涩难懂的宪法条文和纷繁复杂的政治斗争中勾勒出一幅明治宪法下日本政治体制的独特画卷。
一、制度设计的矛盾性特征
政治制度的设计是有意识的人为设计和无意识的自发演进的双向发展的统一过程。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的形成离不开维新功臣们主观能动的选择,其政治结构的演变则是在宪法框架内逐步发展的结果,这二者虽然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但各自又具有矛盾性的特征。
(一)政治体制选择的进步性与保守性
幕府倒台后,权力集中于明治政府。新政府颁布并实行了一系列法令和措施,发布“五条誓文”和《政体书》,采取废藩置县、废除封建身份制度等措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在形式上塑造了统一国家的雏形。然而这一切并没有从根本上使新政权得以稳固发展。对内,士族叛乱不断发生,农民起义此起彼伏,自由民权运动来势凶猛;对外,维新后日本的国际地位并没有随着新政权的建立而获得提高,欧美列强强加在日本头上的不平等条约仍然是其奴役日本的有力工具。尽管新政府“求知识于世界”,极力欧化,迫不及待地想挤进世界强国的行列,但这并不能彻底改变其内政外交方面的混乱与无力。因此,政治体制的健全与法律制度的完备就成为日本解决内忧外患的政治武器。此外,开国后,欧美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传入日本,以福泽谕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们翻译并编撰了大量具有影响力的书籍、报刊等,他们提倡资产阶级政治学说中的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立宪政治、民选政府等,这些先进的观念不仅为新兴资产阶级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同时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
面对一系列尖锐的社会矛盾、阶级矛盾以及复杂的国际形势,新政府的创建者们清醒地认识到实行资产阶级立宪政治已是不可避免的历史趋势。岩仓具视、大久保利通、木户孝勇等维新志士都对实行立宪政治持肯定态度,如木户孝勇指出:“各国事情虽有大小文鄙之差,然究其所以兴废存亡者,惟顾其政规典则之隆替得失如何。是以虽土壤广大,人民繁衍,若不能以政规典则约束之,……则虽有富强文明之外貌,而国基衰颓,终至不得整顿矣 …… 是以今日急务惟 在 于 首 先 建 立 政 规 典则。”[1]阐明了实行立宪政治的必要性。同时民权活动蓬勃发展,民权活动家和民权组织发动大规模群众集会,要求尽早开设国会并制定宪法。面对巨大的压力,明治政府于1881年颁布了“开设国会敕谕”,明确宣布将于1890年开设国会。
1882年,明治政府派遣伊藤博文等赴欧洲考察立宪政治,经过一年多的观察学习,伊藤等明治宪法的起早者对立宪各国进行深入比较分析,并结合日本的特殊国情,最终以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为蓝本编撰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并于1889年以天皇钦定的形式正式颁布。
《明治宪法》的颁布使日本政治体制在形式上具有了现代化的模式,是日本政治现代化的起步。与明治维新前的幕府封建专制相比,维新后的日本进入了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上已不再是幕府将军的绝对权力与天皇的至尊权威的两极分化。宪法的颁布使日本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权力分属于不同的机构,天皇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民也拥有了一些民主自由权力。较之明治维新后初期《政体书》所标榜的三权分立体制,《明治宪法》中关于权力的分立则更明确、更具体。《政体书》虽然规定:“立法官不得兼1任行政官,行政官不得兼任立法官”,[2]但实际操作中却是两种职务集于一身。立法机构并不是权力机构,仅仅是作为一种咨询机构。而《明治宪法》则明确规定:“一切法律均需经帝国议会之协赞”(第三十七条);“司法权以天皇之名义,依法律由裁判所行之”(第五十七条)。由此,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再附属于传统的行政大权,对于有着悠久的专制传统的日本来说,这是其政治体制发展的一种进步。另外,从当时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来看,亚洲主要国家已大部分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中,除法国和美国外,全都实行君主立宪制,“实行宪法政治乃世界时髦”[3]。相比亚洲其他国家被殖民的处境,日本成功摆脱了这一威胁,确立了当时先进国家普遍实行的政治体制,作为亚洲第一个实行近代立宪政治的国家加入到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阵营。
《明治宪法》所确定的政治体制除了具有时代的进步性外,也具有传统的保守性。从宪法制定的背景来看,维新后初期新政府立足未稳,政府的领导者们在制定宪法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确定一个基础和核心,以凝聚民心,威慑朝野,维持新政权的稳定。伊藤博文在新设立的枢密院会议上即指出:“今值宪法制定之际,先求我国基轴,必须确定我国基轴是什么。没有基轴而任凭人民妄议政治之时,政失其统纪,国家亦废亡。”[4]而这个基础和核心就是天皇。尽管明治维新将日本带入了资本主义社会,但日本还是一个封建残余浓厚的国家。
日本天皇“万世一系”,几千年来没有任何力量撼动过天皇在日本人民心中的地位。即使摄政、幕府将军攫取了天皇的统治权,但仍不能取代天皇的精神权威。“天皇至上”的观念已深深地融入到每个日本人的血液里。新政权的创建者们面对维新后的复杂局势感慨道:“在此人心动摇之际。若非有此敕谕,则挽回无术。或者说,则无法使人心之多数牢系于政府。”[5]在民权运动发展的全盛时期,各种民间自拟的宪法草案没有一部否认天皇制即是很好的证明。所以,宪法的制定者选择封建残余浓厚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作为制宪蓝本也就不足为怪了。从宪法制定的动力来看,自由民权运动无疑是一大动力。虽然新政府的领导者们大多同意走立宪政治之路,但并不赞成走得过快,他们大多主张在君主集权下先稳定政权,然后慢慢过渡到立宪政治。“成就君民共治之大局虽吾等之所望,然事关国体之变更,实乃旷古之大事,决不可以急躁为之”[6]。大久保利通即提出“不可轻易模仿欧洲各国君民共治之制。我国应自主制定皇统一系之法典,又有国民开明程度之限,应该慎重衡量其厉害得失,制定法宪典章。”[7]然而政治现实的发展并不以政府领导者们的意志为转移。
1881年,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政府内外都对徐图改良的政策产生不满,政府领导者们不得不宣布于1890年实行立宪政治。
由此看出,实行立宪政治并不是政府领导者主动自愿的协商结果,也不是政治体制单纯的自我演进的结果,而是在国内局势不可收拾的情况下被迫产生的。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伊藤等人在固守天皇专制的基础上,掺杂了一些立宪民主,即以“国体为主,立宪为辅”[3],“用立宪制来装潢天皇制”[8]。因此,这种迫于无奈而出台的立宪政治不可避免地带有浓厚的保守色彩。
(二)政治结构演变的渐进性与极端性
《明治宪法》虽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维新后日本的国体与政体,但并没有对天皇制下的政治结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1890年宪法正式施行到1945年日本投降的半个多世纪中,日本的政治结构“经历了藩阀元老政治、议会政党政治和军部法西斯政治三种主要形态”[9]。
早在倒幕运动中,长洲和萨摩等强藩便占据了政治上的主导地位。宪法将天皇奉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神灵,藩阀元老由此借助天皇的权威构建了枢密院这道高墙,在天皇和权力部门之间筑起一道屏障,并打着“首相元老推荐制”的招牌控制内阁,又高喊“超然主义”的口号垄断 政 权,企 图 遏 制 政 党 政 治 发 展。从1890年 到1900年间的七届内阁中,除短命的大隈重信内阁外,其余都是元老内阁,并且内阁中的绝大多数席位被强藩出身的人员把持。尽管藩阀元老牢牢掌握政权,但在众议院中,以自由党、进步党为主的民党依然占有很大优势,“从1890年到1898年共举行的六次大选来看,民党在历次大选中均获得众议院300议席中的多数”[10]。民党利用合法的议会斗争处处牵制元老内阁,而藩阀元老为了使财政预算案在议会顺利通过不得不对政党的势力予以重视。
1900年伊藤博文被迫放弃了对“超然主义”的顽固坚守,创立了自己的政党———政友会,并以政友会总裁的身份组阁,即政友会内阁,跨出了政治民主化的第一步。之后的桂太郎内阁和西园寺内阁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党内阁,但都离不开政党控制的众议院的支持。所以说桂园体制是“以官僚为主导的官僚政党联合内阁,是从元老寡头政治向向政党政治过渡的第一步。”到大正时期,民主运动高涨,战 时 内 阁 被 迫 辞职,西园寺公望推荐政友会总裁原敬组阁。原敬内阁除外相、陆相和海相,其余阁僚均为政党党员,由此内阁不再由元老主导,被称为日本宪政史上“第一个真正的政党内阁”。一战后,日本经济出现衰退的征兆,加之关东大地震的发生,出现了政治、经济不稳定的局面。与此同时政友会、宪政会和革新俱乐部实行联合,发起护宪运动,成功夺权,组成了“护宪三派内阁”,实行政党政治。
在《明治宪法》下日本的政治结构在三十多年间经历了从藩阀元老政治到议会政党政治的转变,藩阀元老势力逐渐衰退,资产阶级政党逐渐掌握了政权,似乎实现了“宪政之常道”,正要走上类似于欧美资产阶级的宪政之路。然而这一渐进的发展过程并没有按照常规继续下去,“五·一五事件”后,西园寺公望没有按照惯例推荐多数党领袖组阁,而是推荐海军大将斋藤实组成了所谓“举国一致”内阁,由此日本的政治结构由比较民主的议会政党政治陡然转变为高度专制的军部法西斯政治,脱离了近代社会应走的民主之路,转而走上了改旗易帜的邪路。
二、权力运作的矛盾性特征
政治制度的设计在政治现实中最直接的表现就是权力运作,权力运作是制度设计的目的和结果。明治宪法下,经过人为设计与自发演进的双向发展,日本政坛的权力运作表现出协调性与失衡性的矛盾特征。
权力的运行离不开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的具体分配与实行。《明治宪法》规定帝国议会拥有协赞立法权,国务大臣拥有辅弼权,司法权归于裁判所,由此改变了之前三权混为一体的状态 ,三大部门各自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议会拥有法律的提案权、否决权,预算审议权和上奏权等,这是议会制约内阁的主要工具,尤其是预算审议权控制着行政部门的经济命脉,议会通过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起到监督政府施政的作用。而内阁同样也拥有制约议会的权力,如国务大臣的副署权。针对议会的预算审议权,宪法规定“凡基于宪法大权已决定之岁出,以及由于法律之结果或法律上属于政府义务之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第六十七条)。”这一规定成为内阁牵制议会的有力手段。此外,司法权逐步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法院也基本能做到独立审判。议会、内阁和裁判所运用宪法所赋予的不同职权在政治权力运作中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从表面上看这三者之间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其关系十分类似于欧美立宪政治,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启蒙思想家的分权学说。但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这种协调性却并非如此单纯。
在明治宪法下,天皇在权力运作中具有非常特殊和关键的作用。天皇总揽一切统治大权,“是整合政治、军事、外交等全盘国策的终极性存在”。议会的立法权仅仅是“协赞”天皇,内阁的行政权也不过是“辅弼”天皇,裁判所的司法权必须借助“天皇的名义”,天皇是一切权力的渊薮,权力分立是在天皇驾驭一切的前提下的分权。正如伊藤博文所言:“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其枢纽,凡百权力皆由来于此。”[13]但神圣不可侵犯的天皇并不直接行使这些权力,所以在天皇和实际运作的权力部门之间构筑了元老、枢密院和重臣会议等屏障。
内阁的重大决议并不是直接上报天皇,而是上报枢密院,枢密院是连接天皇和内阁的一道桥梁,因此居于内阁之上的枢密院对行政权的形式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元老在宪法中并没有任何规定,但作为明治维新的功臣,元老在政治运作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对政府决策有重要影响,并且首相的就任也要由他们推荐。除枢密院外,元老和重臣会议都是超宪法的存在,是日本政治实践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惯例,是一种超常规的现象。国家大权集中于非宪法的存在,由一群人而非制度来管理国家,群体意识取代了法律,出现了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这就造成了权力的失调。
明治宪法下日本在政治实践中的另一失衡性的表现就是军令和政令的分离。一般来说,军令与政令是统一的。但《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第十一条);“天皇决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第十二条)。
因此,军权直属于天皇,独立于议会、内阁等其他权力部门之外,即统帅权独立。同时,由于军事与政治的紧密关系使得军权深深地介入到国家政治生活中。军方利用“帷幄上奏权”极力扩大上奏的范围,利用“陆海军大臣军部推荐制”对内阁施以决定性的影响。无论是在天皇之下的各级组织机构中还是单纯在内阁中的地位,军方的势力都凌驾于政治势力之上。到20世纪30年代,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变化,军方势力统制一切,政治、经济和思想领域都服从于军权。这种军权绝对化的畸形体制最终使日本多年的宪政成果丧失殆尽。
明治功臣的努力并没有将日本打造成一个理想的宪政国家,在明治宪法下,从制度的设计到政治实践中权力的具体运作,日本政治体制显现出进步、渐进和协调的表象,但事实上保守、极端和失衡才是它的真正内涵。这种矛盾相互抵触又相互补充,使日本一步步成为一个外来民主和传统专制、政治国家和军事国家相互撕裂的近代化国家。在选择性地移植的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完全日本化的情况下,20世纪30年代,这个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也显露出其军国主义的本来面目。
[参考文献]
[1][日]大津纯一郎.大日本宪政史(第一卷)[M].东京:原书房,1969:828.
[2]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159.
[3]郑春生.试论明治宪法中的权力分立制[J].温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3).
[4][日]飞鸟井雅道.明治大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33.
[5]转引自:武寅.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52.
[6]转引自:武寅.论日本近代民主制的建立[J].中国社会科学,2002,(2).
[7]郑飞.有控制的改良道路———日本宪政史通信之三[J].新产经,2012,(3).
[8]武寅.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71.
[9]兰奇光.论近代日本的藩阀元老政治[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2).
[10]转引自:解晓东.论明治宪法的二重性[J].世界历史,1995,(1).
[11]汪淼.论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的演变(二)[J].史学集刊,1992,(2).
[12]龚娜.近代日本政治体制中的皇权[J].东北亚学刊,2013,(2).
[13]万峰.日本近代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78:187.
【文章来源:金英文案】版权所有:金英文案为您提供专业的论文代写、论文发表服务,秉承信誉至上、用户为首的服务理念,服务好每一位客户
本站部分论文收集于网络,如有不慎侵犯您的权益,请您及时致电或写信告知,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邮箱:service@kingying.net
相关论文推荐:
日本明治时期“古典复兴”研究 | 日本文化民族主义的发展历程 |
义和团事件中日本出动军队的目的 | 二战后日本社会历史认知的严重偏差 |
从奈良与京都探讨日本海上丝绸之路发展历史 | 日本菅原道真对儒家德治仁政思想的接受 |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政治发展危机 | 周一良日本史研究轨迹分析 |
二战中日本政治传播网络的组织建设及基层媒体 | 讨论二战后美国对日本历史产生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