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浙江畲族民间社会以便契、赠契、借契、讨契等形式呈现出畲族丰富多样的契约“关系”, 流露出畲民提供便利、心怀恻隐、慷慨善良、知恩图报等优秀品性。在“人情”浸润之下, 畲族契约关系蕴含着互惠互助、重义轻利、以孝为本、诚实守信等伦理内涵, 体现了依循习俗、注重人情、讲究礼节、追求和美、隐含秩序等契约关系的建构规则, 因而从深层次上赋予了浙江畲族契约以民族特性和地域色彩。
关键词: 畲族; 契约; 关系;
Abstract: The various contract-based relations of the She ethnic group find expression in their exchange contract, donate contract, lease contract and cadge contract in the She society of Zhejiang, which embody the good qualities like convenience, sympathy, generosity, kindness, gratitude, etc.. With humanistic concern, such contract-based relations contain the ethical connotations such as reciprocity, emphasis on justice rather than material gains, filial piety and honesty, and reflect the construction rule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which conform to the existing customs, human feelings, etiquettes, harmony and established order, a mirror of the ethnicity and lo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he ethnic group.
Keyword: She ethnic group; contract; relationship;
生活于“关系网络”中的人, 需要通晓“关系”来寻求和谐的生活。记载百姓日常生活中种种“约定”及“规范” (1) 的契约文书, 贯穿于历史和文明的发展之中, 并不断地调整着社会生活中的往来关系。在浙江畲族民间, 但凡发生物权和债权行为, 总喜欢用契约形式“定格”下来, 经代代相传, 在畲族乡村中至今仍留存着大量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契约文书。综观浙江畲族契约, 畲民在立契、履约过程中既有表达仁爱道德的人情, 也有维持和美秩序的规则。本文拟从浙江畲族契约“关系”的表现形式出发, 探究畲族契约“关系”的伦理内涵及其建构规则。
一、畲族契约“关系”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关系”复杂, 契约“关系”亦是如此。浙江畲族民间, 常以便换、赠予、借讨、还礼等形式表达彼此之间的“关系”。
(一) 提供便利实现“成人之美”
通常情况下, 农人对于田地山场总是渴求连畈共垄而耕作近便, 也喜欢选择心仪的屋基地建屋居住, 因而浙江畲民常在本乡本土寻找合适的人户将田地、山场、屋基等进行调换, 书立“便契”或“换契”。
例如, 清光绪四年四月初十日《雷成会分龙关书簿》 (本文中所引畲族契约题名、录文, 为作者根据丽水学院中国畲族文献资料中心所藏畲族古籍文献资料缩印件及新收集畲族契约拟写、整理) 后附一纸书立于光绪十八年十月吉日《雷官有与雷汤贤对便契》, 契载“父手置有仓基壹处”, 雷石会、雷汤贤兄弟两人“各合壹半”, 石会子雷官有“对便与叔汤贤兴造屋宅作用”, 汤贤则把“祖手买下堂田”“右手头其田地抽出壹坵”“底 (抵) 侄名下作己业”。从中可知, 雷石会之子雷官有将本家“仓基地”换给叔雷汤贤“兴屋造宅”, 雷汤贤将“田壹坵”抵给侄雷官有“作己业”, 其间未曾言及“价额”等, 只是“仓基地”与“田”对换, 且不强调“同类互换”。
再如, 清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蓝月照与蓝月伟兑换田契》载, 蓝月照将自己民田一处与弟边蓝月伟民田一处对换, “换与的 (嫡) 弟蓝月伟妻安葬”, 并言明“愿换愿[兑], 并非逼抑等情”, 并不追求“绝对等额”。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诸如此类的“交换”比比皆是, 它们已经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物物交换”, 相对而言, 更倾向于满足其中一方的“特殊需求”, 并不追求“两全其美”, 而是甘愿成人之美。这种田地山场的“便换”, 与“礼物交换所指望的是通过礼物交换所产生的人际关系, 而不是东西本身” (1) 之说可谓不谋而合, 意即当一方“成全”另一方时, 彼此之间的关系更“近”了一层。
(二) 心怀恻隐给予“适当照顾”
畲民因初来乍到落户或家中人口渐繁, 缺田少地或房屋不足, 只好向当地汉人或先前至此的畲民租讨, 由此形成的契约, 俗名“讨劄”。
在讨劄中, 虽然也有“诉苦”的成分, 却绝不等同于一般“散落于民间的‘诉苦’” (2) , 因为,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常能看到给予照顾或优惠的记述。例如, 清光绪十七年春月《钟德宝租田讨地帖》中载“面断五年开荒, 自种自收, 以作工本之资”, 给予自种自收五年的便利;清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初八日《雷令申讨田劄》中载“若有天年荒旱者, 面割均分”, 能考虑到荒旱、虫灾等客观实情, 不难推测, 雷令申最终所交“租谷”应比立契时“面断租谷”要少。在这些畲族契约中, 无不流露出对租田讨地后艰辛劳作的恻隐之心。
牟斯 (Mauss) 曾指出, 在雇工、劳役、租赁及买卖生活必需品的契约当中, 我们需要包容更多的“同情” (3) 。浙江畲族民间这些讨劄, 尽管记述了畲族先民创业之艰辛不易, 在字里行间赋予了“苦”特殊的价值———因获得周边人之关心照顾而少了几丝愁苦。笔者认为, 这种给予“适当照顾”的方式, 其功能类似于“社会援助”, 其间情义显而易见。
(三) 自愿赠送以示“慷慨善良”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最能印证友好关系的当属“赠契”。从现存畲族契约看, 自愿将田地山场等赠予他人者绝非个例, 而是屡见不鲜。
所赠之地, 常以用作“坟境”居多, 而可作“坟境”者其实多为“风水吉地”。例如, 清光绪十八年二月《雷朝旺送地契》载, “今立四至分明, 自愿送与蓝宅母旧 (舅) 安厝”, “其地任从蓝忠明仝 (同) 弟三人扦掘、安葬父, 四至内加土养籙护阴应用”, “愿送愿断, 一契送断”, 雷朝旺将地送给蓝宅母舅边安厝“葬父”;再如, 民国二十六年五月《廖松荣讨坟境字约》载, 廖松荣侄边向雷樟兴叔边讨来山场内“坟境壹穴”用以“建筑寿藏, 他年安厝予父灵柩”, 契文最初所书“上至壹丈伍尺, 下至壹丈贰尺, 左至壹丈贰尺, 右至壹丈贰尺”, 后将三处“贰”字改为“伍”, 并外批“一批内注改‘贰’字三个”, 说明雷边不仅应允, 且同意给廖边扩大坟境。
与赠送相似的还有一种情况, 即“借不必还”。在清同治十四年正月《蓝石寿借山字》中, 蓝石寿“因母亲亡故原因, 无山安厝”, 向蓝月伟叔边借山中“坟地壹穴, 一丈六尺方”。此则契约名为“借契”, 但只字未提“金额”, 又未言及“还期”, 跟“有借有还”的常规习惯相比, 此契实际上无异于“蓝月伟送山契”。
除直接赠送外, 在浙江畲族民间, 常有附带赠送田头地角及植种之物的做法。例如, 清同治六年十二月《叶蓝金卖田断契》, 将田卖与蓝光荣为业, 契中载明“并及田头、地角、茶树、杂木一应在内, 任并 (凭) 买主易佃耕种、收租完粮、补砌修理、扦掘开揆籙养”, 其中的“田头、地角、茶树、杂木”等可算是“额外赠送”之物。
畲族契约中的“主动给予”“借不必还”和“附带赠送”, 均说明畲族民间人际关系“互动中渗透着馈赠” (4) 的观念。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浙江畲族契约中的“馈赠”, 并无昭然若揭的“利己性”, 因为畲族契约中表示赠送的一方, 通常并未获得经济上的丝毫“收益”, 但是契约关系中的“不平等互惠和不对称交换”, “最终导致赠礼者权力和声望的增加” (5) 则是有可能的。笔者揣测, 无论赠地、赠山抑或赠田, 行动者的目的首先是基于道德上的考虑, 他们将自身所拥有的“财产”连同善良的“心地”与他人“分享”, 这种慷慨善良、热情友爱的秉性, 毫无疑问有助于提升其美誉和声望。
(四) 以礼相谢表明“知恩图报”
《礼记·曲礼上》云:“往而不来, 非礼也;来而不往, 亦非礼也。”在人际关系上, 人们总是强调有来必有往。这就表明“对应于馈赠和接受”, 还存在着一系列“关于享用和回报的权利与义务” (1) 。
在浙江畲族民间, 受到他人“馈赠”, 总会即时或在未来某个时间予以“报答”, 以示对赠者致以敬意和谢意。例如, 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蓝门雷氏送坟地契》载“面断茶礼铜钱贰千捌百文正”;清光绪十八年二月《雷朝旺送地契》载“三面言定, 送出茶礼洋银壹元”。这些“茶礼”, 与卖价相比, 可谓微薄。“礼”虽小, 但情义颇重, 反映了畲民知恩图报。
笔者曾了解敦煌吐鲁番契约中有“沽各半”之俗, 双方当事人对沽酒的价格“一人一半均摊” (2) , 尽管透露出了朴素的公平意识, 但似乎少了点“情味”。另据黄宗智在华北顺义县沙井村的调查反映, 若契约涉及数额大于“百元”, 中人“会得到借方的一点礼物, 如五斤面粉, 或一些白菜, 或一些白面饽饽” (3) 。浙江畲族民间的“茶礼”与此相似, 但从未限定归属“中人”, 且与契中金额大小无关, 因而更鲜明地显示了契约受惠之一方感恩回馈的“彬彬有礼”。在这份“茶礼”中, 不仅表达酬谢, 还带有晓谕周知、一同作证等多重内涵。
综合上述畲族契约“关系”的表现形式, 不难发现, 浙江畲族民间“关系”丰富多样, 更重要的是, 在这些契约“关系”里, 难得一见冰冷无情的理性算计, 反而充满了友好的脉脉温情。
二、畲族契约“关系”的伦理内涵
畲族契约以“符号”的形式录入过往生活, 契约作为史料的魅力, 并不仅仅限于它们所记载的物价、租额等数据以及纸质、字体和笔触, 更重要的是, 契约中的人物“关系”能折射出当时人们推崇的伦理。在笔者看来, 畲族契约“关系”当中, 畲民过往生活的丰富图景清晰可见, 畲民的价值、情感、理念亦生动可感, 更重要的是, 在浓浓的“人情”浸润之下, 畲族契约“关系”蕴含着丰富的伦理内涵。
(一) 互惠互助
“道德主体的任何一方无法自己独立地证明自己的合理性” (4) , “互惠互助”成为族群生活的理想模式, 不但让人从这种契约关系中体会到情感上的温暖, 而且可以激发出族群凝聚的力量。
综观浙江畲族契约, “互惠互助”的关系无疑是契约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 清同治十二年二月《叶胡魁同弟侄等圩地议约》中载, “缘因太祖手遗下圩地壹处……现有古殿墙垣损坏, 择于本年改旧添新、或 (开) 阔争匣, 因两邀动蒙亲友理平面量”, 从中可知, 因古殿年久失修, 墙垣损坏严重, 因而邀劝亲友帮忙理平地基、面量开阔, 以便“改旧添新”。在此议约中, 于亲友而言, 其实就是把“劳动时间”当作“礼物”给出。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言, “亲戚朋友邻里之间, 彼此有无相通, 是曰通财之义。通财, 在原则上是要偿还的……然而作为周济不责偿” (5) , 上文曾述及的赠地、赠山、赠田等契约, 毋庸置疑体现出了“通财之义”, 也就是说, 在畲族民间, 人们根据不同的身份关系、处理不同财产关系时常会考虑到“义”, “互惠互助”成为他们所有人都有用的并且达成共识的解决方法。在互助里, 意味着彼此友好, 是有亲情、有感情的体现。
其实, 互助互惠意味着“人情”的渗透, 毕竟, 在很多时候, 契约中人考虑更多的是等价交换, 并且有意将这种交换关系视作一种捆绑式关系, 甚或法则与权力。殊不知, 在浙江畲族民间社会中, 在交易关系中的行动者, 极少冷漠视之, 或多或少, 或迟或早, 都会借助比金钱和物权更多的东西———互惠互助来增进关系。概而言之, 契约的“互惠互助”, 被视为“老百姓之间相互救助的重要手段” (6) 。在日常生活中, 畲民之间互惠互助, 使彼此关系变得亲切。
(二) 重义轻利
一般来说, 契约在本质上追求的是通过交易实现资源的重新分配。通常情况下, 契约的表层价值在于“利”, 而其目的价值在于“义” (1) 。
在浙江畲族民间, 无论是田地山场的买卖和租佃, 还是宗族财产的析分与留存, 甚或婚姻家庭的撮合与组建, 常将立契理由写为“今因缺用”“缺银少用”“年迈难以管理”“家中无男缺少劳力”等, 以此使得契约的订立充满了“无奈”和“感伤”。出于“无奈”的契约行为, 是否因缺乏公平原则而遭到否认, 这在畲族乡土社会很少亦很难发生, 出于“道义”, 在卖受或析分之间, 自然而然地排斥和否认了契约行为的“不对等”。也就是说, 契约尽管是“利益”的具体载体, 必然会受到人们的重视, 然而, 在伦理社会中, 其发生原因和目的总少了“仁义”。或许正因为如此, 浙江畲族契约中常常宣扬“重义轻利”观念, 从而赋予了契约浓厚的“道德性”。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一方面对人们的“追逐利益”进行压抑, 一方面则对契约生活中的“善行义举”极力赞颂。前文曾述及的畲民心怀恻隐给予他人适当照顾, 或者因为慷慨善良而主动赠人财物, 都显示了契约生活中的“义”, 而这种“义”, 主要表现为对他人的一颗怜弱之心, 即“心存惠济”, 灾荒之年尤为如此。从畲族契约中可以看出, 由于不同人家之间的贫富不均, 富家置产之时自应心存仁义, 尽量考虑卖产之家的难处。
不管是成人之美提供便利, 还是出于同情给予照顾, 或是为了救助而施以援手, 此中自有“功德”。就其最纯粹的契约关系而言, 这些契约都称得上是不带有利益的考虑, 也恰恰因为这一点, 契约关系里传达出了仁义与善良。在笔者看来, 浙江畲族民间的“重义轻利”绝非一时兴起, 此处的“义”, 主要指向在于“仁义”。众多畲族契约选择“义”字当先, 足以说明此类情况在畲族民间不在少数。
(三) 以孝为本
在各种伦理关系和道德之中, “孝”常以文化的形态发挥着教化世道人心的中轴作用。例如, 在亲属关系体系中, 长辈亲属会得到晚辈明显的尊重, 在畲族契约中, 可以非常频繁地看到畲民土地交易时的“恋恋不舍”, 因为祖传的土地是畲族先人通过耕种、施肥、轮作等进行不断加工的“产品”, 尤其是在畲族分关书里, 更是对先人“善良遗业”等称道有加。
格尔茨 (Geertz) 认为, “前人”与“后人”属于“连时间社群也不共享的个人”, 因而“不能互动” (2) 。然而, 浙江畲族契约中, 自有“敬祖如在”的举措, 不但体现了“后人”对“前人”的孝敬与尊重, 而且隐含着“前人”对“后人”的影响。“孝”是“建立在祖先崇拜基础上的‘尊祖敬宗’的宗族道德, 体现着一种返本报初的道德精神和‘继志述事’的历史责任感” (3) , 例如, 民国三十八年二月《蓝银福分关书》, 其中载有“上祖禁伐樟树, 礼、智、信三房不准砍伐”等语, 这无疑是蓝家三兄弟对蓝氏先祖所立禁训的极力推崇和自觉坚守。畲民为了已逝的先祖, 依然心存光宗耀祖的“责任感”, 实在很难得, 这也充分说明“孝”是浙江畲族心理与行为的动力和价值基础。
“孝”既然为畲族民间社会所需要, 成为一种家庭伦理规范, 进而又通过各种礼仪成为社会应遵守的伦理制度。例如, 民国三十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蓝兴财兄弟分款字据》如此记述:“以‘忠、孝、仁、爱’四房分割, 立分款字据……各自承管, 以治其家, 世世相传、永守勿替, 丕振家声。”蓝兴财、蓝兴源、蓝兴春、蓝兴有兄弟四人各以“忠、孝、仁、爱”的伦理原则来治理家庭, 且借助分关书时刻提醒兄弟四人虽然“分款”但不能“分心”, 而要将“忠孝仁爱”融于一体。《论语·学而》中言:“孝弟也者, 其为仁之本与!”笔者认为, 浙江畲族民间把“孝”作为一种家庭伦理的哲理根据其实就是孔子的“仁学”, 在畲族契约中所表现的“孝”, 其本质是出于“仁爱”的自然本性, 其结果有益于社会“公义”。基于此, “孝”是族群认同的精神基础, 是族群凝聚的核心力量。
(四) 诚实守信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赤契”“白契”皆有, 其中白契的存在, 充分说明了畲族民间认可契约本身所具有的执凭证据作用。在浙江畲族民间, 契约就是“信”的载体, 立契当事人总是在信守契约的心理驱使下, 使得民间私契的效力同样能够普遍适用。
毋庸讳言, 在契约执行过程中, 最为需要的便是契约双方必须秉承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契约中需要诚实。失落了诚实的契约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1) , 更进一步说, 诚实守信, 不仅是人的最重要的美德之一, 也是经济伦理所要求的德性品质。在浙江畲族民间, 畲民之所以愿意把田地、山场、屋基等租佃或借让给同族或乡邻, 愿意把钱银米谷等借贷给同族或乡邻, 就是因为信任, 这种信任, 既包括对契约之另一方的信任, 也包括对契约机制的信任。如果说, 契约中的诚实守信之美德是契约伦理得以良性表现的重要砝码, 那么, 从浙江畲族契约中可以窥见, 畲族民间的“诚信信念”也铸就了畲民的“精神气质与心灵属性” (2) 。
由此可见, 浙江畲族契约“关系”, 是畲民自己及生活的真实“态度”的反映, 又是深受“人情”浸润的“关系”, 但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情世故”有所不同, 质而言之, 浙江畲族契约关系更多地指向“仁”“义”“礼”, 而正因为如此, 畲族民间的“关系”得以升格, 淋漓尽致地展现了浙江畲族民间社会崇礼尚仁的秉性。
三、畲族契约“关系”的建构规则
契约“关系”, 生于民间, 活跃于民间。畲族契约“关系”是如何与诸如人情、仁义等发生联系的呢?这自然源于畲族契约“关系”的建构规则。
(一) 依循习俗
畲族契约“关系”, 是人们在生活中的“关系”的体现, 同时又形塑着人们的生活行为。即使一个族群的协调与沟通主要在于实践, 那么, 其实践的依据也离不开“原有记忆”的指导, 而过去形成的契约, 便成了后来甚至后世参照的依据。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 (3) , 单从契约文字所表达的话语看, 浙江畲族契约已然把情意的机制和一定程度上的感情认同吸收成为契约自身形式的一部分, 渗透了仁、义、礼, 而且在长时段里一以贯之。换言之, 对于寻求持续安然的生存状态的畲民来说, 契约, 无疑是一种由经验而累积起来的行为规范, 这些“经验”不断地引导塑造一个生长在乡土社会中的人的行为, 并由此及彼进而累代相承。
在浙江畲族民间, 立契、履约是畲民的常规生活, 畲族契约“关系”成了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畲族契约的丰富多样, 表达着契约“关系”的丰富多样, 在买卖之外, 还有赠受、借取、兑换等, 这些“关系”与人们的日常交往没有区别, 大多建立在“亲情”和“友情”基础之上, 在使用范围上, 既有私人往来层面的, 也有公共生活层面的, 这便意味着畲族契约“关系”在畲族民间不仅调节着私人交往, 也调节着公共生活。
不难推测, 在相对稳定的乡土社会中, 契约, 成了被公认的“习俗惯例”, “为各种行为场景提供了可行的‘满意解’” (4) 。从浙江畲族契约中, 时常能见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表述, 尤其是同类契约的文字, 除了具体的当事人及标的物有所区别之外, 有诸多的“套语”掺杂其间, 由此可以推知, 浙江畲族契约中既定的程序脚本保证了“关系”的顺利生成与推进, 其中的成员就可以遵循这套行之有效的规则解决问题。
(二) 注重人情
“人情”是“人性中内在本性的一部分”, 也是“在社会关系里行事为人的适当方式” (5) , 在浙江畲族民间, 为人处事总是“准情夺理, 以情义为主” (6)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于情也好, 于理也罢, 总有“人情”因素在发挥着作用。
通常情况下, 除立契双方之外, 需要有“中间人”参与。大多数地方的契约里, “中间人”一般用“保人”表示, 即契约履行的担保人。“保人”规则反映出了对人不守信约的防范需要, 也是在契约履行认识上的不断强化。但浙江畲族契约中不见“保人”, 代之以“中见人”或“在场人”, 这种做法, 不仅缘于畲民素来信守承诺、有诺必行, 也缘于彼此之间的信赖和互助。一般说来, 契约的中人在契约达成之后, 通常还能获得一定报酬, 但在浙江畲族民间, 中人更重视的是“人情关系”, 作为“契约订立时‘理所应当’的符号性存在” (1) , 其目的不是为了酬金, 而是希望得到他人对自己身份及名誉的肯定。在浙江畲族民间, 契约的“中见人”常是宗亲、乡邻或好友, 这便意味着人情因素和利益关系交织缠绕的情况下, 利益关系最终在人情因素作用下得以淡化。笔者认为, 无论是契约双方, 还是中人, 在浙江畲族民间, “人情”伦理在协调人际关系上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不但增进了彼此之间的亲近感, 而且也深化了对族群的认同感。
当然, 不可否认的是,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人情”并非适用于所有人, 而是具有亲疏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施与“人情”的对象多为“熟识”的特殊他者, 如家族成员、亲友和乡亲等, 也就是说, “人情”伦理具有指向特定的人的基本特性。例如, 前文已述及的《雷官有与雷汤贤对便契》《蓝月照与蓝月伟兑换田契》, 契约中的双方有“亲属关系”, 其间的叔侄关系、兄弟关系等“亲属关系”是一方愿意成全另一方的客观前提。与此相对应, 若是纯粹的商品交换或金钱交易关系, 一般只在外围的“陌生人”之间才会出现。在浙江畲族民间, 畲民总是在重视人情的情况下才去谈论契约利益, 而且首先关心的是契约当事人各方共同的利益而非个别利益。因此, 畲族契约关系“体现着较浓厚的人情味, 具有兼顾性和团结性”, 其间“贯穿了与交换本身结成一体的力量, 这些力量构成了契约性团结的基础” (2) 。也正因为如此, 我们可以认定, 在浙江畲族契约中, “人情”既是对买卖、交换、析分等充满情味的点缀, 又包含了友谊、辈分、和睦、交好等象征意义。
如果更进一步地说, 畲族契约中的“人情”, 其实是经过情感的酝酿和思绪的沉淀, 它们常常成为“礼”的来源。因此, 笔者认为, 畲族契约的“人情”, 是契约本身的伦理性与契约当事人道德性的完美结合, 实际上就是伦理精神的实体主义价值取向在契约关系中的真实展现。
(三) 讲究礼节
在浙江畲族民间, 分关书通常运用“仁义礼智信”“天地人和”“忠孝仁爱”等富有美好寓意的文字加以编号, 一字为一房, 每一字号各书写一本, 以受分人抛阄拈定, 在这些分关书的房号里以及分关书的序言里, 都带有鲜明的“仁”“礼”味。
“诸子均分”素来被视为传统社会分家的基本原则, 女儿不构成分家的“一房”。但在浙江畲族民间, 女儿可从父母家分得“奁产”。“奁”原指古代妇女用的梳妆匣, 畲民习惯上称陪嫁的日用衣物、首饰、田房等为“妆奁产”或“缠头费”。这些奁产, 无异于一份珍贵的“礼物”, 其间不仅饱含了父母对女儿的爱, 更表达了畲族女性受到尊重的事实。例如, 清咸丰十一年十月初三日《雷益盛分款簿》中载, “一共实租田贰坵, 租柒硕。各有阿三名下合分租叁石, 樟女名下合分租叁石, 女石妹名下合分壹石”, 从中可知, 阿三入赘婚配樟女, 分别“合分租叁石”, 雷益盛家小女“石妹”“合分租壹石”, 应是用作“妆奁田”。
此外, 在浙江畲族契约里, 每当分关析产时, 通常先行抽拨部分财产预留给“幼子”等。例如, 清光绪十七年十月十八日《雷氏阿福分关书 (长房雷马金分关簿) 》中, 在“计开田叚租”时, 言明“一土名三门横路下粮田壹处三枯 (股) 合一坐下壹枯 (股) , 计租五斗正, 完纳的 (嫡) 弟马奉收, 以作娶媳使用”, 在“计开父手有山场”时, 言明“一开房内抽出租粮田租壹石伍斗正, 其租抽分三房三子马凤 (奉) 日后取 (娶) 亲销用”, 多处提及给尚未娶妻的三子马奉准备“老婆本”, 可谓考虑周全。
在上述析分的“奁产”“老婆本”里, 背后所表达的是“礼”, 因为在这些“物”的析分当中, 饱含着“情”与“义”的成分。“礼”, 是基于“人情”的道德义务, 或许正是出于父子关系、夫妇关系、兄妹关系等的以“礼”相待, 才获得了相互“尊敬”, 这与前文述及的以孝为本也是互相照应的。从中也可以看出, 畲族契约具有明显的教化功能, 它总是以敦风厉俗为目的, 使其在制定和执行时契合“礼”并用以规范族群成员的行为。在“民国三十一年据清光绪六年 (1880) 刊本重修”的《长岗背蓝氏宗谱》中, 记载了侧重敦礼仪、敬师友、慎嫁娶、务勤俭、息词讼等内容的“家训” (1) , 这些“家训”实为祖先所倡导的“礼”。当然, 浙江畲族契约倡导道德教化, 除了对于改良社会风俗之外, 还对保护山林、水利等公共财物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此不再赘述。
概而言之, “礼”, 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 (2) 。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人活动空间不大, 就绝大多数人而言, 日夜生活在亲邻之间, “这个生活小圈子几乎也就是传统契约记录的范围” (3) , “礼”不停地指引和规范着畲民的行为, 成为对每个畲族家庭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准则。从一定意义上说, 畲族契约作为“依礼而治”的文本, 是维持畲族民间社会稳定, 调解畲民人际关系的最重要手段。
(四) 追求和美
“和”, 是中国古人最基本的也最为推崇的哲学世界观, 人们总是致力于实现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睦。从契约文本角度来说, 以“和”为美, 实质上就是在“礼”的引导和“情”的感染之下, 在生活中追求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
在浙江畲族民间, 便换田地山场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 它主要是为了方便土地耕种和管理, 也因此产生了许多具有对换性质的“便契”, 如若没有以和为美的美德, 则极有可能引发锱铢必较、争执不休等事件。在笔者看来, 在浙江畲族民间, 正是“以和为美”的生活哲学, 使畲族民间呈现出相互关照、亲密无间的关系, 充满了“共生共存”之意。学者赵一强在分析契约伦理精神时曾指出, “共生共存作为一种生活范式是指彼此间的存在关系理念的根本变化……在共生共存的关系中, 每一个个体都是作为主体存在着, 甚至都有某种‘为他’性” (4) 。浙江畲族民间所信奉的“和”, 就是要求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做到相互友爱、彼此谦让, 在此基础之上实现人们的共同生存。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浙江畲族民间社会, 是纯粹的“乡土社会”, 而传统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着亲情与乡情的共同体”, “生活在其中的成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5) , 加上彼此之间又存在着无法言清的各种“人情”与“礼节”, 处于同一个生活共同体的浙江畲民, 总是情不自禁地保持与维护共同体内部的团结、和谐。
毫无疑问, 畲族契约中“亲邻优先购买权”习惯的形成背后, 必有其独特的人文、社会和经济环境。从人文环境看, 大致可归纳为两大方面, 一则体现了宗族至上的观念, 二则体现了邻里和谐的观念。在传统乡土社会中, 亲属与邻居在一定范围内是交叉的, 在很多时候, 比邻而居的人家其实就是亲属。所以在畲民看来, 左邻右舍的和谐相处至关重要, 当邻里一方将田地、山场、房屋等出卖于第三方后, 可能会导致该第三方与邻里的另一方由于“陌生”而产生矛盾纠纷, 为了尽量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在畲族民间, 当邻里一方出卖或转让物权时, 往往会给予邻里另一方优先购买的“特权”, 久而久之自成习惯。在此过程中, 邻里一方的契约自由, 总会自觉地让位于“和谐至上”的理念。
在浙江畲族契约里, 我们总能在字里行间发现以“和”为美的气息, 契约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共同协商”“三面言定”的方式而建立的一种双方都身处契约之中的“伙伴”关系, 也就是说, 契约关系“起着中介作用, 使在绝对区分中的独立所有人达到意志同一” (6) 。单从这一点看, 浙江畲族契约的确是名副其实的“合意”, 畲族契约, 可以称得上是“为己为人”“合情合礼”的统一。
(五) 隐含秩序
在传统乡土社会里, 经济关系常常被嵌入于社会关系之中, 甚至使经济关系成为一种“附庸”。深究其中的原因, 其实是人们把“人情”“礼节”等融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让各种“关系”难以截然分开或独立而行。
曾有学者指出, 由地域所形塑的历史记忆, 总是“塑模了该地域群体的独特性意识和身份认同” (7) 。留存至今的浙江畲族契约文书, 显然储存了浙江畲民当时生活的“规则”。当相似的“规则”被不断模仿、重复, 则说明畲族民间固有的观念已积久成习。换言之, 浙江畲族契约“关系”所记述的习惯规则, 在自然形塑并维护着社会秩序。诚如前文所言, “传统”的农民不会怀疑“传统”, 在他们看来, “传统”是理所当然的, 是生活中必须遵循的正常方式。 (1) 于是, 畲族契约成了畲民日常事务中行事的准绳, 一定程度上对畲族乡村社会秩序起着维持作用。
在浙江畲族民间, 那些林林总总的契约文书, “必然造成长长的传统社会关联链条和以此为基础的一致行动能力” (2) 。这些长长的社会关联链条, 常常表现为“乡村场域内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结、错综有序的人际关系”, 而以此为基础生成的“一致行动能力”, 则体现在“集体记忆对成员产生的强大约束力” (3) 。浙江畲族契约, 作为畲族集体记忆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畲族整个族群以及族群内的成员而言, 其约束力不只来自于契约本身, 同时也来自于族群成员对集体记忆的认同, 众多畲族契约的生成与履行, 以及累世保管与留存, 无疑是畲民对契约文化的崇尚与追求, 进而在此基础上自然而然延伸为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这种由契约形塑的“秩序”, 不仅是畲族乡土社会的养分, 更是构成畲族乡土社会的主要成分。可以说, 在畲族契约中, 所有的关系都成了一个有秩序的“版本”, 在后来的时光里, 继续成为一个秩序的表现。畲族契约文书中的“关系”, 归根到底是畲族民间的规训秩序, 不仅是畲民的生存、生活的一种基本准则, 更是归属于畲民的一种思维结构和记忆符号。
社会的有序发展, 总是源于各种规范对人的思想与行为的导引和约束。在社会的调控机制中, 常常需要把人的思想观念转化为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在浙江畲族民间, 异常频繁的契约活动几乎规范着人们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个体的行为都必须遵循契约的规范和约束。
综合上面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畲族契约关系, 其实是畲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地方性“规则”。在畲族契约里, 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固化”———这些由畲民真真正正在实践的人生价值和生活准则, 使畲族社会秩序得到合情合理的有效确立。而正是畲族民间存在这样一个稳定而真实的契约秩序, 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 绝大部分的契约可以得到如约履行。
四、结语
“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 (4) , 一个地方的历史文献必然要打上鲜明的地域印记。自清代至民国时期, 浙江畲族民间注重立契, 留存下来的数量众多的契约文书, 就是我们去窥探畲族传统乡土社会的“知识存储器”。
长期致力于民间文献研究的学者郑振满曾指出:“每一种民间文献都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形成的, 为特定的人群服务的。” (5) 浙江畲族契约, 是浙江畲民日常生活中行为规则的凝结。在这些畲族契约里, 无疑是畲民基于同样的知识、观念和信仰背景而产生的“认同”。尤其是当畲族在浙江境内“小聚居”之时, 又与汉族“插花式”交错杂居, 便意味着不同民族不同的文化、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会产生彼此认同、相互接近。“如何给予事物与人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一个最佳妥善的安排, 其运作的关键就是‘关系’的调整” (6) , 笔者认为, “关系”的维系与调整, 首先必须要以“契约”为基础。
“秩序的基础是制度, 制度的背后反映的是文化” (7) 。维持浙江畲族民间社会秩序稳定的正是这个社会方方面面、有意无意的“契约”制度。从契约数量和形式的丰富多样, 我们可以推知清代、民国时期的浙江畲族民间社会是一个典型的“约法”社会, 为稳定畲族民间的社会秩序, 规范地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 在契约制度的作用下, 大量的民间契约应运而生, 从而让物权得以明晰、利益得以保障之时, “关系”也得以推进。在畲族契约关系里, 最让人觉着欣慰和可贵的是, 浙江畲族契约中几乎没有非此即彼的紧张对立关系, 契约关系中的“人情”与“仁义”等, 流露出畲民对合理观念的认同和追求, 形塑着立契、履约过程中“情理兼顾”的和美秩序。在通读浙江畲族契约的过程中, 总觉着畲族契约里自有一种“知识的组织和图式化的秩序” (1) , 因为畲族契约中蕴着伦理内涵的“关系”, 从深层次上赋予了畲民“自身”及契约“文本”以民族特性和地域色彩。
在浙江畲族民间, 契约作为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文字资料, 是名副其实的“纪实文本”, 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也许, “往日多姿多彩的通俗生活亦已消失”, 而在这些畲族契约里, 依旧能看到“原有的空间、原有的特性”, 这样一来, 便容易使人们“对它们的认同有一种肯定” (2) 。笔者不揣谫陋, 撰此拙文, 旨在抛砖引玉, 希望有更多专家和学者尝试从不同的理论视角、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来深化浙江畲族契约的研究, 从而更好地挖掘和展现浙江畲族契约的多重文化价值。
注释:
1 [日]岸本美绪:《明清契约文书》, 载滋贺秀三, 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梁治平, 王亚新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82页。
2 [英]C·A·格雷戈里:《礼物与商品》, 杜杉杉, 等, 译,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5页。
3 方慧容:《“无事件境”与生活世界的“真实”---西村农民土地改革时期社会生活的记忆》, 载杨念群主编:《空间·记忆·社会转型:“新社会史”研究论文精选集》,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 第556页。
4 [法]牟斯:《礼物:旧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功能》, 何翠萍, 汪珍宜译, 台北:远流出版事业公司, 1989年版, 第92页。
5 [英]齐格蒙特·鲍曼, 蒂姆·梅:《社会学之思 (第二版) 》, 李康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年版, 第78页。
6 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 李放春, 刘瑜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 第155页。
7 [法]马塞尔·莫斯《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 汲喆译,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3页。
8 陈敬涛:《敦煌吐鲁番契约文书中的群体及其观念、行为探微》,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 第139页。
9 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 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1年版, 第53页。
10 罗红光:《常人民族志---利他行动的道德分析》, 《世界民族》2012年第5期。
11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第74页。
12 张姗姗:《中国古代契约的互惠性与互助性及其文化解读》,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3期。
13 唐红林:《中国传统民事契约格式研究》, 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年, 第84~85页。
14 [美]克利福德·格尔茨:《文化的解释》, 韩莉译, 南京:译林出版社, 2014年版, 第431页。
15 肖群忠:《伦理与传统》,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 第316页。
16 赵一强:《契约的伦理精神》, 南京:东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0年, 第105页。
17 王淑芹:《诚信文化疏义》, 《理论视野》2017年第11期。
18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0页。
19 潘曦:《纳西族乡土建筑建造范式》,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 第141页。
20 [美]杨美惠:《礼物、关系学与国家:中国人际关系与主体性建构》, 赵旭东, 孙珉译, 张跃宏译校, 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9年版, 第64页。
21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 (第一卷) 》, 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 第706页。
22 刘楠楠:《民间契约文书与日常生活---对河南L村刘氏家族的考察》, 沈阳: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3年, 第26页。
23 赵一强:《中国契约伦理样态与实践》,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 第90页。
24 吕立汉主编:《浙江畲族民间文献资料总目提要》, 北京:民族出版社, 2012年版, 第24页。
25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50页。
26 王旭:《契纸千年:中国传统契约的形式与演变》,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版, 第286页。
27 赵一强:《中国契约伦理样态与实践》,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年版, 第98页。
28 胡谦:《清代民事纠纷的民间调处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年, 第45~46页。
29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范扬, 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第81页。
30 曾澜:《地方记忆与身份呈现---江西傩艺人身份问题的艺术人类学考察》, 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2年, 第27页。
31 [法]H.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 李培林译,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年版, 第37页。
32 贺雪峰, 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33 杨雪云, 丁华东:《乡村社会记忆的功能转向及其思考---以徽州历史档案为分析对象》, 《学术界》2011年第12期。
3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9页。
35 郑振满, 郑莉, 梁勇:《新史料与新史学---郑振满教授访谈》, 《学术月刊》2012年第4期。
36 周伯峰:《民国初年“契约自由”概念的诞生---以大理院的言说实践为中心》,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第135页。
37 刘芳:《社会转型期的孝道与乡村秩序---以鲁西南的H村为例》, 上海:上海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13年, 第234页。
38 [德]阿莱达·阿斯曼:《回忆空间:文化记忆的形式和变迁》, 潘璐译,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版, 第10页。
39 [挪威]诺伯舒兹:《场所精神---迈向建筑现象学》, 施植明译,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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